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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建设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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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省、市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及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市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创新服务方式,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2019年5月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2016年12月第673号)和《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2019年10月第326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暂行规定》(鲁发改许可〔2019〕1048号),结合“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和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运行全过程,坚持依法行政、容缺受理,集中办理、平行预审,便捷高效、合规审批,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效能,积极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群众满意度强”的全市一流政务和营商环境。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项目是否符合滨州市总体产业布局和规划;

(五)按规定需提请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否经市委或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条  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审批类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1、市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2、市直部门和市属事业单位使用纳入财政预算资金建设的项目;

3、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明确规定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

(二)备案类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1、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明确规定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

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实行全程网上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

项目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称“在线平台”),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立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等,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可以网上查询项目审批的实时进度。

第三章 受 理

第七条  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审批窗口按照“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的要求统一受理,统一办理。

(一)审批类建设项目在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如按规定不需节能审查的,需提供节能承诺或能耗说明;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资金相关证明;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执行。

(二)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应用,能够通过市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资料,不要求项目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可以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窗口不得强制项目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第九条  审批窗口对审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自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合规性审查过程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容缺受理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符合法定形式,其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由项目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容缺受理承诺书》(见附件),承诺20个工作日内补齐申请材料;自收到《建设项目容缺受理承诺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容缺受理通知书》。20个工作日后未补齐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一条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或容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审批窗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市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可能对公共环境、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等构成重大影响的,审批窗口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求公众意见。

重大审批项目,审批窗口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开展评估,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评估报告形成1个工作日内,由审批窗口组织相关科室,开展联合会商审核,当日形成会商意见。自办理之日起,一般审批项目5个工作日内形成办理意见,重大审批项目(委托评估)8个工作日内形成办理意见,委托评估时间不计入项目审批办理时间。

第五章 批 复

第十二条  由审批窗口根据审查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内网报委分管领导签发。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向项目单位出具立项审批文件;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立项审批文件,标题为《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号为“滨发改项审〔20XX〕XX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标题为《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项目不予批准的通知》,文号为“滨发改项审〔20XX〕XX号”。

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项目,由审批窗口按程序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相关批复文件,由审批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统一向项目申请人以EMS方式寄送;项目申请人也可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领取。并同步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容缺受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的5个工作日内,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先期制作有关批复文件。待补齐申请材料后,将正式批复文件寄送、公示。

第十四条  已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地点、项目法人拟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对审批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拟进行重大调整的。

审批窗口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开展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投资概算文本应细化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且经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机构集体研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批,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超出10%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概算或参加初步设计审查时,如发现投资概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实际需要变更或调整施工方案的,应在限额设计范围内进行变更或调整,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或调整程序。

第十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概算。

(一)申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2.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3.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4.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5.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含违规超概算投资的筹措意见、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等)。

(二)初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市发改委会商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中,需市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市财政局意见。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须由市审计局对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实际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与批复的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的符合性,以及各相关子项增减额度等进行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意见。

(三)送审。市发改委应组织专家审查,并视情进行现场踏勘。根据审计意见会商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最后,由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意见,下达概算调整批复。未按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复的一律不得调整概算。

第十七条  对协调难度特别大,严重影响相关重大审批类建设项目落地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报送市重大项目推进指挥部办公室研究会商,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全力化解重大项目落地难、落地慢问题。

第十八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有效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十九条  备案机关自收到备案项目信息5个工作日内,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一)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

(二)依法应当实行核准管理的;

(三)不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范围的;

(四)与滨州市总体产业布局和规划不相适应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已备案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一)建设地点、项目法人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单位放弃项目建设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履行投资项目审批、备案信息报送义务,及时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并对相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批窗口负责项目审批和备案,对审批和备案项目的合规性负责,建立与业务科室沟通机制并落实审批项目周通报制度,业务主管科室负责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牵头监管科室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强化项目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的;

(四)强制项目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滨州市区域内利用不纳入财政预算的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审批窗口负责,其调整由审批窗口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此前市发改委审批、备案建设项目有关政策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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