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8〕13号)精神,加快构建我市技术转移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焦创新型城市建设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改革牵引、创新机制”的原则,从基础架构、转移通道、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等方面进行系统布局,着力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强供需对接,优化要素配置,完善政策环境,强化协同推进,逐步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为实现“富强滨州”建设的伟大目标提供强大动力,为2022年跻身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预期目标
到2022年,适应我市新形势的技术转移体系基本建成,技术市场更加活跃,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技术合同成交额稳步增长。建立至少1个全市性技术转移平台,促进一批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全市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年均增长30%以上。
到2025年,基本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各类创新主体高效协同互动,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科技成果的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更加顺畅。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
发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在技术转移中的重要作用,以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为纽带,以技术转移机构和平台为支撑,到2022年基本建成技术转移体系的基础构架。
1.壮大企业技术转移主体。发挥企业技术转移主体作用,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力争到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00家左右。强化面向需求的科技成果供给,吸纳更多企业深度参与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管理和验收评估,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引导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发展定位,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到2022年,依托行业骨干企业和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创新平台12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3.积极构建专业化的技术市场体系。以建设山东渤海技术市场为抓手,积极按照“互联网+技术市场”的模式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标准”的要求,加快建立实体技术市场和功能完备、交易活跃、互联互通的技术转移网络技术市场。同时,加快推进各县(市、区)实体性的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围绕产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布局建设要求,做好市、县(市、区)网上技术市场,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实名注册,发布技术供给和需求,实现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4.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落实省、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加大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力度。鼓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扶持政策,按照绩效给予支持,加强对本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培育。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等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吸引省外、海外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和团队,不断培育壮大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专业化人才,逐步打造一支符合我市技术市场发展需求,职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技术市场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二)拓宽技术转移通道
增强技术转移体系的辐射和扩散功能,推动科技成果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引导技术与人才、资本、企业、产业有机融合,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广泛渗透与应用。
5.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支持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引进科研人员与企业联合开展成果转化。支持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孵化载体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创新创业政策,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6.促进军民两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信息互联互通,强化军民技术供需对接。支持军工单位利用技术和资本优势,通过技术合作、并购重组、参股等方式,与我市共建生产和研发企业。支持市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军工单位合作,共建军民两用技术重点实验室、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开展科技创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7.拓展国内外技术转移空间。支持国内外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知名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到我市转移转化。鼓励我市企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欧美发达国家并购或设立研发机构、共建技术转移中心,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8.建立科技成果精准推送机制。瞄准智慧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建筑、现代农业、精准扶贫等领域的创新需求,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与企业建立常态化科技成果精准推送机制,开展“精准筛选科技成果,精准识别技术需求,精准组织对接活动,精准提供持续支持”系列科技成果推送活动,发布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分期、分批、分类地推介“技术包”“成果包”。建立科技成果筛选机制,遴选出成熟度高、适于转化、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定期发布,促进技术、专家和企业精准对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
积极构建“政产学研金服用”融合的技术转移协同体系,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政策环境,确保技术转移体系高效运转。
9.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支持银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对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提供70%的风险补偿。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县(市、区)、银行共担原则,协议确定各自承担比例。其中市、县(市、区)共同承担的比例不低于省级承担比例,县(市、区)级承担比例不低于市级承担比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0.落实技术合同交易补贴政策。对促成市内外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服务机构,按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在市内转化的滨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年技术合同登记到账经费达1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3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到账经费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1.开展多元化融资服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及风险投资等各类市场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强化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并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落实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补助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鼓励依托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小额、便捷、灵活的直接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科技园区等加快发展壮大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科技天使投资等机构,利用好省级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成果转化等各类引导基金支持政策,构建完善的技术转移资金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滨州银保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2.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校、科研院所)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区)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明确推进路线图和时间表,切实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加强指导与服务。同时,建立技术转移服务评价与信用机制,加强对各县(市、区)和高校院所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估,把评估结果作为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和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科技投入机制,用好用足各项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推进科技金融结合,加大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转移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三)完善组织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以市场为导向,着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一批县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和专门人才队伍。明确技术转移管理机构和人员,完善技术转移工作机制。依托“农科驿站”、农村电商等平台搭建信息服务载体,帮助基层中小微企业和新型职业农民寻找吸纳科技成果。发挥基层农技人员、科技特派员、大学生村官、扶贫第一书记的重要作用,鼓励其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诊断、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活动,推进当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强登记服务。鼓励各县(市、区)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成立专门的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推行技术合同证明网上认证,实现技术合同认定和税收优惠联网办公,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县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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