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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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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山东省城市管理导则》《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二章 分  类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公交站牌、路名牌、灯杆、城市家具、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及实物式户外广告设施等;(四)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五)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指以电子屏幕为载体显示广告内容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及电子走字屏广告设施;(六)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重大节庆(假)日、店庆、开业、会展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如遮阳棚(伞)、布幔、竖幅、彩虹气模(包括拱门)、节日标语、广告彩旗等。 

第三章 设置要求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一)户外广告的空间布局应符合滨州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和谐;(二)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与建筑及其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不应遮挡建筑物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不得影响或遮挡防排烟设施的开启或排放;(三)广告设施的支撑结构应采用耐腐蚀材料,采用金属材料时宜采用镀铝锌防腐涂层强化防腐性能,且耐久年限不宜低于5年;(四)店招、标牌的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不应“一店多招”“多层多招”设置;单位和个人设置店招、标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造成光污染以及影响消防安全;(五)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六)设置户外广告要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七)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防雷接地装置,如有电气装置时,需注明供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八)亮化广告设施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灯光照明应有合理的光照强度,尽量减少光污染,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灯具;(九)户外广告色彩的选用应当符合《滨州城市公共设施和广告招牌色彩应用指导手册》的要求;(十)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以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E148:2003J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十一)户外广告设施用语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十二)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建筑围挡等社会媒介设置公益广告总量占比不低于广告数量的30%。 

第七条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占用或者影响无障碍设施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遮挡山体、水域、绿地,影响城市景观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绿化设施的; 

(六)位于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的; 

(七)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的; 

(八)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 

(九)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一)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2.墙面有预留广告位的,应当在预留广告位范围内设置;3.高层建筑主楼墙面仅可设置内容为单位名称或建筑名称的镂空字体及图案作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每幢建筑物每侧墙面仅可设置1处,且总量不得超过2处;从地面至该广告底部的高度小于100m时,广告高度宜小于3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50m2;超过100m时,广告高度不宜大于6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100m2;镂空字体应配置亮化设施,电线、镇流器等应隐蔽处理;多层、低层建筑墙面禁止设置镂空字体及图案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4.户外招牌应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得超过1.5m,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且广告牌规格应与相邻店面已设置的户外招牌标识在广告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上保持统一有序,相互协调;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户外招牌标识,其户外招牌标识的上部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总高度不超过1.2m;宜采用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应尽量采用燃烧性能A级的材料,不应低于B1级;不宜使用喷绘布、泡沫板、简易彩色扣板等广告材质;5.商业街区及独幢建筑物可以建筑与自设招牌统一立面整体设计;设置形体应层次丰富;应采用具有现代感新兴高端的材质;色彩应稳重大气、注重可识别性;照明应形式多样高端大气;版式内容应特色突出,但招牌标识设置应符合“一店一牌”要求。(二)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利用透空围墙、沿街实体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2.围墙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3.设置在非沿街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4.待建、在建工地设置落地式广告牌进行围挡的,围挡的材质、色调应当协调统一,设计美观,安全牢固;广告牌牌面总高度不得超过6m;施工单位应当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不低于4m的硬质围挡,按规定设置公益广告,并保持完整、整洁。 

第九条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一)公交站牌、路名牌、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m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电杆、通讯线杆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邮箱、废物箱等公共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二)严格控制结合城市家具如垃圾桶、座椅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以户外广告设施形式功能为主的城市家具;(三)依附于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牌面只能设置于预留的广告位上,不得随意粘贴于其他位置;(四)各类商亭原则上只能设置1块户外广告画面,单幅规格控制在高1.6m、宽0.9m以内;(五)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灯杆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m2,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m; 

道路交叉口处首根路灯杆不应设置广告设施;(六)人行天桥桥身仅允许设置冠名牌,上下两端不应超过桥身主体,宽度不应超过桥身1/3,不应影响桥身安全和美观,不应使用闪烁灯光或画面。 

第十条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一)本市建成区内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1.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6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200m2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2.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步行街除外),主要商业街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5m,其他道路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m;立杆直径宜大于等于0.08m且小于等于0.25m;立杆式广告的幅面高不得大于1.1m、宽不得大于1.6m,厚度不得大于0.3m,下部净空不得低于2.8m,总高度不得超过3.9m;牌面外缘离人行道沿石不得小于0.2m;3.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确需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环境;结合出入口所处路段,每路段只能在出入口处设置1个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多个单位共处同一路段的,要一并考虑,统一设置,且每路段只能设置1个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立杆直径宜大于等于0.08m且小于等于0.25m;立杆式广告的宽度不得大于1.5m,厚度不得大于0.3m,下部净空不得低于1m,总高度不得超过6m;牌面外缘离人行道外沿石不得小于1m,且不得占用城市绿地。 

(三)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1.宽度小于6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200m2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2.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其外缘离人行道沿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底座高度不得高于0.5m;其底座横向尺寸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纵向尺寸最长不得大于1.5m;设置在广场(空地)上的底座式广告牌应当结合建筑物周边空地或绿化带设置,高度最高不能超过9m且不得超出最近的建筑物的高度,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大于5m的地段;3.写字楼、商业综合体,仅可在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和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中选1种设置;确需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环境;结合出入口所处路段,每路段只能在出入口处设置1个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多个单位共处同一路段的,要一并考虑,统一设置,且每路段只能设置1个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4.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四)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1.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火车站等人口密度较小的区域;不准许设置于道路红线内,不准许设置于居住用地或包含居住功能的其他性质用地内;2.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 

(五)实物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1.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8m,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2.实物造型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人行道空间内其他设施及建(构)筑物的使用,并避免对其他设施及建(构)筑物产生消极影响。 

第十一条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一)车辆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1.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2.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二)船舶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三)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 

(一)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1.禁止设置于临近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或者城市交通次干道交叉口处;禁止设置于居住用地或包含居住功能的其他性质用地内;设置时不得朝向道路来车方向,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2.大型商业体或者大型广场式公共空间可设置一块户外电子显示屏;大型商业体宜依附于建筑物墙面设置,广告设施面积应小于100m2,且建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应大于该墙面积的30%;大型广场式公共空间宜设置落地式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施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应小于30m;广场与商业体同处一处且产权不同的,可分别设置,但两处电子显示屏之间直线间隔距离不得小于300m;新建大型商业体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采用嵌入墙面式设计;3.若广告临近居住建筑,则电子屏幕广告的发光面,正面朝向居住区的距离不宜小于150m,侧向居住区和居住区背向电子屏幕广告的距离不宜小于50m(按两者水平投影测算);4.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1000cd/m2;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400cd/m2;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8时至18时使用音量不得超过60分贝,18时至22时使用音量不得超过50分贝。 

(二)电子走字屏广告设施设置:1.主要道路交叉口不得设置影响交通信号灯的电子走字屏;2.电子走字屏高度应控制在0.3m-0.4m之间,长度不得超过建筑开间的宽度,走字屏顶沿应与招牌底沿处同一高度、底沿高度不得低于门顶高度,外凸不得超过招牌外立面,且要符合同一建筑物、同一标准的设置要求,同一路段应尽量保持同一设置标准。 

第十三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要求如下:1.禁止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落地式的临时户外广告;禁止设置横幅;禁止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2.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3.临时户外广告到期后应及时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二)临时户外广告时限要求如下:1.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一般设置期限为1-3天;2.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活动批准期限;3.临时户外广告不应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自行拆除。 

(三)各类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1.充气物设置要求:人行道宽度小于6m的不应设置;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充气物,其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的1/4,不应占用盲道,且应与设置单位的门面平行设置;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的,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应超过门面宽度;设置充气拱门,跨度不应超过10m,高度不应超过5m,安装设置安全、牢靠;2.布幅设置要求:布幅广告应从严控制,除重大活动外,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布幅形式的户外广告;广告幅面不应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不应遮蔽阳台,需紧贴在建筑物的墙上,并确保稳固、平整;3.竖幅设置要求:高层建筑不得设置竖幅;利用建(构)筑物设置竖幅的,竖幅长度不得大于25m,宽度不得大于1.5m,且同一位置多条并列设置的,其规格应统一;4.升空气球(系留气球)设置要求:应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升空气球应固定于地面,不应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且总体高度不应超过15m;气球直径不应超过3m;气球条幅规格长不应超过9m,宽不应超过1m;升空气球不应使用危险气体,其所充气体,应符合空中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5.展牌、桁架、导视牌设置要求:在宽度小于6m的人行道上不应设置;且占地总面积不应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1/3;6.其他临时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促销花车及咨询(宣传)台,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且占用面积不得超过自有用地面积的1/3,不应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第四章 区域划分和设置要求

第十四条 按照本市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划分为集中展示区、一般控制区、严格控制区和禁止设置区。 

第十五条 集中展示区的范围和设置要求: 

(一)范围: 

主要为城市商业地段,包括繁华商业区、大型交易中心等。对应城市用地为:零售商业用地(B11);批发市场用地(B12);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加油加气站用地(B41);交通枢纽用地(S3);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 

(二)设置要求: 

1.附属于建(构)筑物的广告:平行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广告推荐高科技广告形式;橱窗广告要求沿街连续设置,照明时间必须持续到晚上停业以后;广告边框可根据区域属性通过花纹、图案、色彩等体现地域文化特色;招牌宜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亚克力灯箱或其他新型材料制作,并应结合户外广告内容设置动感变化的夜间景观照明模式,烘托商业街夜间商业氛围;鼓励设置个性招牌,提倡招牌结合建筑装修共同设置;2.地面上的户外广告:可在交通或商业广场内设置实物造型广告,实物造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m2;不宜设置落地式招牌标识;3.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允许附着于城市家具、亭、棚、栏、灯杆设置户外广告;4.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前款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一般控制区的范围和设置要求: 

(一)范围:主要为城市商务活动聚集地段,主要包括金融保险、非市属办公集中区及文化娱乐区等。对应城市用地为:体育场馆用地(A41);体育训练用地(A42);金融保险用地(B21);艺术传媒用地(B22);娱乐用地(B31);康体用地(B32);城市道路用地(S1);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其他交通设施用地(S9);广场用地(G3)。 

(二)设置要求: 

1.可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2.不得在橱窗内张贴户外广告; 

3.广告边框可根据区域属性通过花纹、图案、色彩等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4.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前款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区的范围和设置要求: 

(一)范围:指对城市景观形象、城市建筑形象、设施使用功能等产生较大影响的用地。对应城市用地为:图书展览设施用地(A21);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2);科研用地(A35);医院用地(A51);卫生防疫用地(A52);特殊医疗用地(A53);其他医疗卫生用地(A59);住宅用地(R11、R21、R31);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 

(二)设置要求: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大气、简洁、和谐、美观的风格; 

2.迎宾线及景观路严禁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公益广告除外); 

3.居住区内不得设置霓虹灯广告、LED显示屏广告; 

4.迎宾线、景观路以及教育科研区内建筑物的外墙、裙楼、栏杆及围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5.可以结合绿化美化要求,设置以绿色植被为材质的景观造型广告; 

6.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前款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设置区的范围和设置要求: 

(一)范围: 

指城市中党政机关、学校的教学区、绿地、文物古迹、宗教、军事、外事等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地段,以及对城市设施功能、城市景观、城市重要景观视线节点、居住生活环境等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区段,规划将予以严格控制,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对应城市用地为:行政办公用地(A1);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文物古迹用地(A7);外事用地(A8);宗教设施用地(A9);高等院校用地(A31);中等专业学校用地(A32);中小学用地(A33);特殊教育用地(A34);水域(E1);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军事用地(H41);安保用地(H42);供水设施(U161);供电设施(U12);供燃气用地(U13);通讯设施用地(U15);广播电视设施用地(U16);排水设施用地(U21);环卫设施用地(U22);环保设施用地(U23);消防设施用地(U31);防洪设施用地(U32)。 

(二)设置要求: 

仅可设置招牌标识。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形式与建筑物类别应当兼容和谐,并符合下表规定:户外广告形式与建筑类别兼容性一览表(见附件) 

第五章 照  明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照明设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户外广告照明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灯具。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照明的亮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展示面照明面积S(m2) 

不同环境区域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照明用电线电缆应敷设于绝缘护套管内,分路处应设置接线盒;供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电气装置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满足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霓虹灯广告照明:1.霓虹灯制作和安装,应符合《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19261和《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的规定;2.霓虹灯的配电回路应与其他照明回路分开,霓虹灯变压器前应装置双极开关及保护装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投光灯广告照明:1.光源应采用寿命大、发光效率高的光源;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的灯具;2.灯具应维护简便,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具有良好的防水装置;3.投光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外露灯具支架,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投光灯支架长度应不大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投光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倍;投光灯灯具最低(最高)部位不得高出(低于)广告牌顶边(底边)20°-30°。第六章 安全检测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前应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价,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后方可安装;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有效期限内,应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将安全检测报告和安全隐患消除措施提交当地主管部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 

遭遇极端气象条件(如暴雨、暴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情况)前后,应及时检查广告牌、标识等结构及连接的安全性,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或设置围挡限定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部门(单位)进行。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分为现场检测(检查)和结构复核两个部分。 

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测(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基础部分:基础(或被依附体)外观状况检查、地脚螺栓(或锚固件)拧紧程度、防松措施检测及其锈蚀状况检查、支座与基础贴合面状况检查;2.构架及连接部分:构架尺寸及其标高、构架垂直度及水平位移、杆件变形、法兰贴合面间隙状况、连接螺栓状况(拧紧程度、防松措施)检测,构架或杆件焊接质量(对接错位、焊缝外观)检查;3.面板及画面部分:底板、面框及其固定检查,灯布、扎绳管及其固定检查;4.结构防腐部分:构架(或杆件)锈蚀、涂层厚度、剥落及风化程度检查;5.电气及照明部分:架空及埋地电缆状况、灯具灯架固定、护套管、接线盒状况、接地措施、剩余电流保护器功能检查以及绝缘电阻检测;6.防雷装置部分:防雷装置完好性、接闪器连接、锈蚀状况、浪涌保护器(SPD)状况检查以及接地电阻检测。 

第二十九条 结构复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对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复核;2.对基础的抗倾覆性和地脚螺栓的安装强度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的要求和评定依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并应符合GB50205、GB50202、GB50303、GB50601、GB/T50621和CJJ149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经安全检测认定在结构和焊接、防腐、电气及基础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向检测机构申报复检;对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及时拆除,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各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参照本规范进行区域划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采用的城市用地代码即为《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用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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