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审批科学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的审查、咨询和参谋作用,为各类事项的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技术论证等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技术保障。根据市委第七轮巡察整改工作要求,组建行政审批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审批科室因业务需要进行的行政审批专家组织、招聘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分步建设、动态调整的原则,各审批科室应当根据所承担业务需要,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获取有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专家信息及特定资质机构名单信息,建立各自的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库的建设申请、专家备案等统一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各审批科室要积极配合,按程序推进专家库建设。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程序
第五条 拟建立专家库的科室需进行工作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政策法规科汇总后,统一提报局领导审阅。
第六条 有建设需求的科室,结合调研情况,提出建设需求,并制定建设方案,由政策法规科统一提报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经研究通过的建设方案,可着手专家库建设工作,办公室和电子政务科按职责提供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五年内无违法违纪现象、无主要责任事故;
(二)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本专业、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本专业、本行业管理理论,具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本行业的?国内外动态,具有符合入库条件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能够深刻领会本专业、本行业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评审验收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愿意服从调派并积极参加现场审查(评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入库专家按以下途径产生
(一)申请人自荐或所在单位推荐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自行组织公开招聘,经相关审批科室审定同意。
第九条 专家库建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政策法规科报送专家库建设情况及专家相关情况,由政策法规科统一对外发布公告。
第十条 专家库运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要进行调整
(一)利用入库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方提供不正当便利的,对项目审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故意隐瞒而违法回避制度、影响项目审查(评审)客观、公正的;
(三)索取或接受可能影响项目审查(评审)客观、公正的财物或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四)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故意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多次拒绝承担工作任务的;
(六)聘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七)发生行业责任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因业务需求,进行扩库整容或减人提质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库调整的情形。
专家库调整前,相关审批科室要报送调整原因及调整计划,经政策法规科统一汇报研究通过后,再行调整,并对违规专家进行通报,不再纳入拟招聘范围。
第十一条 各审批科室要做好入库专家的管理,制定管理制度,杜绝违规问题的发生。
第三章 专家库及专家备案
第十二条 建成专家库的科室需填写专家库备案表,在5个工作日内,向政策法规科备案。因未备案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未备案科室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新专家入库1个工作日内,相关科室要填写入库专家信息表,向政策法规科备案,因未备案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未备案科室协调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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