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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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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市级),是指市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符合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强化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政府公共安全、服务设施项目;

(二)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建设性质和范围,分城建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立项、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城市建设工程推进办公室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改、行政审批等部门,制定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城建项目建设。

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编制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负责其他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教育、卫健、人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财务决算全过程评审,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拨付、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和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对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财务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各专项规划和部门职责,科学合理拟定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符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需事先广泛征求意见。环评影响文件经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论证、审批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并对有关文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应当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项目应报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每年第二、第三季度,由城市建设工程推进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城建项目,发改部门汇总其他项目,并同财政部门沟通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级财力以及政府债券发行情况,本着“先急后缓、量入为出”的原则,对所报项目的可行性、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投资主体、建设主体等进行研究审议,拟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手续,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完成投资概算核定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行政审批部门审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项目审批前,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应由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意见。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计划。需要市财政保障的城建项目列入年度城建预算,需要市财政保障的其他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计划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审计部门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中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新的项目,或已列入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项目内容进而需要增加投资的,应重新组织评审、论证,由项目建设单位提报市政府研究审议。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通过论证、评审但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一并入库管理,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城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预算管理的方式进行编制,具体由市城市建设工程推进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手续编报年度城建预算,形成年度城建预算明细表,纳入市级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招标控制价),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除发生国家政策调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发生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到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核准后,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单位组织,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公开竞争、择优选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派驻项目监管员,做好相关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变更增加后投资总额在投资概算以内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结(决)算审计制度。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结(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政府决策、严格程序、加强管理”的原则,全方位、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和信用资金投入到项目建设中。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各项资金,根据市级财力统筹安排建设项目支出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认真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资金申请,由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结合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情况,拨付资金。

对于财政资金安排的城建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各建设主体单位应参考财政部门绩效指标体系、模块等,科学设置建设项目的绩效目标,认真填报“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通过“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报项目预算,按照程序报经市人代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和资金预算,对建设过程中不按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追加建设投资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确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和会计报表。

对应形成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相关支出,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会计核算,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项目完工后按规定转入公共基础设施等会计科目,并增补固定资产。涉及项目移交给其他部门的,按有关要求履行移交手续。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对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十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相关规定,并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各相关部门应监督做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安全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规定,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土地、环评、安评、节能、人防等手续的;

(二)干预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按程序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监理机构在对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建设监理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和省对使用中央、省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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