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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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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注资,通过市场化募集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形式,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方式,重点投资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的基金。

第三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投向以下领域:

(一)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优先投向各类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和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等项目;

(二)支持新兴优势产业做大做强。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现代高效农业及食品加工、新材料、医养健康、文化旅游、高端化工、现代金融、现代商贸物流、建筑建材、信息通讯技术等“十优”产业;

(三)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投向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机场等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支持对外开放。鼓励企业“走出去、引进来”,重点支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融结合、跨区域并购项目。

第四条 根据全市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引导基金可采取参股设立合作基金、设立委托管理基金、设立直投基金等运作方式。

参股设立合作基金,是指引导基金根据产业特点和优势,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他社会出资人(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产业基金、创投基金、项目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并进行股权投资等行为。

设立委托管理基金,是指引导基金全额出资设立基金,委托基金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并进行股权投资等行为。

设立直投基金,是指引导基金全额出资设立新动能创投基金,对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等行为。

第五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合作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合作基金公司章程、协议、合同等,明确合作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顶层制度设计、筹集和拨付引导基金,并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纳入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基金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与公司负责人薪酬挂钩。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十优”产业牵头部门负责择优推荐项目,做好项目组织推介、优选审核等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以及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基贷联动”放大基金投资效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立基金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登记信息,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便利。

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基金筹划设计、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介等工作。

第七条 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财金集团”)受市财政局委托,履行市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负责市基金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负责人薪酬管理。

第八条 市基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选聘高水平专业人才或团队,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实现政策目标。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

(二)负责遴选合作基金管理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合作基金;

(三)负责合作基金设立方案审核、协议谈判、投资决策、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签订等工作;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作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对合作基金进行监管,通过向合作基金委派代表、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基金运营符合政策方向;

(五)负责参股合作基金的绩效考核;

(六)负责委托管理基金的运营管理;

(七)负责组织开展直投基金股权投资业务;

(八)负责引导基金账户管理与核算;

(九)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十)负责定期向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

(十一)承办市财政局、市财金集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基金公司应制定投资流程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包括搜集遴选、初评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及规避、投资协议、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增值服务、投资退出决策、档案管理等办法。

市基金公司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聘请产业、金融、投资、法律、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和业界人士担任委员,为基金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项目遴选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开、公正、规范、高效;

(四)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制度,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服务,有效防范运营风险;

(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比例,也可根据基金具体情况探索创新合作模式,但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一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为合作基金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合作基金应在临沂市注册;

(二)引导基金对合作基金的出资,产业类合作基金中一般按不超过基金规模25%的比例出资。现代高效农业领域的合作基金出资比例可以达到30%。创投类合作基金中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5%,且不能成为基金的第一大股东。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50%。

(三)合作基金投资临沂市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以下情形可置换(折算)为市内投资:

1.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的市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临沂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

2.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的市外企业被市内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

3.投资的市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临沂的(子公司资产应不低于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金额);

4.基金管理机构从市外引入重大科技成果或优秀技术团队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基金公司审批后,按比例置换(折算)为市内投资。

第十二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为合作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但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应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引导基金、合作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为精准支持市委、市政府“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设立的项目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应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可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十四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出资人,与市基金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合作基金,对已成立的合作基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进行增资。合作基金筹集采取认缴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合伙制。合作基金出资人、其他出资人一致同意采取公司制的,也可采用公司制。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合作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主要发起人。

第十五条 市基金公司与其他合作基金发起人应当共同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合作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发起设立合作基金的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能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或已设立未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应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五)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六)最近3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七)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成为管理机构的行为。

发起设立的合作基金为创投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七条 发起设立的合作基金为项目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一般由具备资质的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担任,也可以根据募资能力和风险防控需要,由市基金公司或县(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发起设立项目基金的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除遵循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要求外,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合作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合作基金规模的2%,基金规模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的可降低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

第十九条 市基金公司对合作基金管理机构或主要发起人进行尽职调查,推进合作基金尽快落地。

市基金公司对合作基金的管理与投资决策进行前置合规性审查,但不干预合作基金管理机构对合作基金投资项目商业价值的判断。

第二十条 在合作基金设立前,基金的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应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合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全部合伙人应已确认,并承诺资金按协议约定同步同比例到位。

第二十一条 合作基金可通过单个项目退出分配、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市基金公司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合作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合作基金出现亏损且净资产低于实收资金50%时(净资产以合作基金投资额在各被投资企业的现值计算),市基金公司应要求合作基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 委托管理基金、直投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由市基金公司另行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收益分配及让利

第二十三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结余投资收益和利息、基金终止清算的引导基金本金,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或奖励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合作基金合作协议(章程),在合作基金增值收益分配时,年化收益率超过门槛收益率(由市基金公司根据基金投向市场差异化设置,并在章程或协议约定)以上的部分,市基金公司应得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合作基金管理机构,以调动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积极性,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在合作基金为创投基金的增值收益分配时,市基金公司可将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应得收益全部奖励给合作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合作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完成的市内新建项目、改造提升项目,引导基金让渡该项目建设期间的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注册满一年以后引导基金让利根据投资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合作基金工商注册两年内,对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含)、小于70%(不含)的,按比例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在参股合作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各级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各类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第二十九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应由具有资质的银行托管。市基金公司应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托管银行名单范围,合作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市基金公司公开招标确定的名单范围内,选择托管银行,并签订相关资金托管协议。

第三十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基金托管资质,与我市有良好合作基础;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或违规、违法处罚记录;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基金托管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基金公司、合作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基金托管银行发现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向市基金公司报告。

第三十二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 融衍生品等;

(二)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三条 市基金公司应派员参与合作基金投资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存在明显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等违法违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四条 市基金公司应密切跟踪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章程(协议或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市基金公司应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整改。

第三十五条 市基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合作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出:

(一)基金完成设立后6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的;

(三)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四)有证据证明有采取不法手段骗取基金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合作基金管理费的提取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对实行分期出资的合作基金,达到下列条件后,可按规定提取引导基金管理费,否则不能提取引导基金管理费:

1.在分期出资后3个月内必须实现首个项目投资;

2.半年内实现再次投资;

3. 1年内投资达到本期出资额的80%。

(二)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引导基金提前退出的,已经提取的引导基金管理费退回市基金公司。

(三)合作基金清算时出现亏损的,按协议约定水平减半计提引导基金管理费,已经提取的差额部分退回市基金公司。

第三十七条 建立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市级引导基金可能发生的投资损失。投资风险补偿补偿金的设立、使用及监督管理等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市基金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十优”产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工作,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等进行科学评价,不对单只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并根据引导基金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照“成本覆盖+绩效奖励”的方式,核定市基金公司管理费。

第三十九条 合作基金不得投资合作基金合伙(投资)人关联企业,不得投资与合作基金合伙(投资)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严格防范违规投资、抽逃资本、转移投资、挪用资金及变相转移资金等现象。

第四十条 市基金公司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十优”产业牵头部门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报引导基金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对新动能创投基金的运营,市基金公司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投资运行情况;

(三)基金财务情况;

(四)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五)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

(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七)有关账户信息;

(八)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合作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市基金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基金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二条 市基金公司负责合作基金的绩效考核,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考核。

市基金公司可委托或自行组织对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各合作机构、投资企业应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引导基金应依照约定提前退出。

第四十三条 引导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基金管理机构应落实适度监管要求,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大胆创新,在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责任。

国有企业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出资部分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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