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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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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推动
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
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
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37 号)、《日照市关于促进大数据
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
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
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
统,包括信息基础设施、云服务平台、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智慧应
用、网络和信息安全等信息化项目(不含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
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
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统一机构、统
一规划、统一网络”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要充分利用现有基
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
用集成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电子
政务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除国家、省等有规定
之外,对项目建设实行全口径统筹管理。
第四条 市大数据发展暨数字日照建设专项小组(以下简称
市专项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统筹工作。市
大数据发展暨数字日照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小
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市级政务信
息系统项目进行规划审核和全口径统筹管理。
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
立项审批、投资额度审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
进行立项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
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资产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建
设和运维等相关工作。
市直部门需要区县共同参与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
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市直有
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项目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
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区县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
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配套衔接。
第五条 建立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咨询专家库(或选用第
三方机构),开展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评审论证。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依托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市直部
门向市大数据发展局申报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申请文件、建设申请表和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当参照《日照市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方案编写指南》,包括项目概述(背景、依据、
业务需求、国内同类项目情况等)、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技术
设计、投资概算和实施计划等内容。市大数据发展局要制定《日
照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指南》,进一步细化有关申报要求。
第七条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评审方式,每
年9月底前,市大数据发展局组织立项评审,并出具立项审核意见。
第八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根据立项审核意见提出预算支持建
议,并连同单位提报的项目申请文件、项目申请表、项目建设方
案一并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不再单独受理部门单位提报的信
息化项目预算申请。市财政局每年10月对建设项目的预算组织评
审,并将评审意见反馈市大数据发展局。
第九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每年11月上旬,根据项目立项审核
意见及预算安排评审意见拟定下一年度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计划,
经市专项小组同意后,形成下一年度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 年度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计划作为项目资金安排
和实施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一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在本市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
的信息化项目或非市级财政投资的政务类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
应当将项目有关资料、上级批准文件和相关部门意见等报市大数
据发展局备案。
第十二条 区县独立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预算资金在200 万元
及以上的,由区县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主管部门报市大数据发展局
备案。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或备案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
申报单位一般不得对建设方案进行实质性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
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履行评审或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未列入年度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计划,但
急需建设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将项目建设的申请、建设方案
等材料报市专项小组同意后,按程序启动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采购和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政
府采购。采购内容参数须经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查确认。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结束后,项目建
设单位应当与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
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合同等材料扫描录入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项目主
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鼓励引入业
务咨询、工程造价、项目监理、检测评价等服务,对项目建设的
质量、进度、资金、合同等环节进行管控。
第十八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
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并确立项目牵头部门。
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
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
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十九条 对于建设目标、建设地点、项目预算、主要建设
内容和建设进度等发生较大变化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交调整申请,重新履行评
审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
评估、等级保护、密码管理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稳定运行。
信息安全系统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重大投资
损失等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告。
市大数据发展局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专项小组同
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
好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形成完整规范的纸质档案,
并将电子档案及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及时上传到管理平台备
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
度,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需经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核批准后
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予拨付剩
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按
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单位及时将验
收结果报市大数据发展局。
第二十五条 需国家、省相关部门验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
按上级要求及程序申请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运维管理制度,确保系统
发挥应有效益。
第五章 数据共享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按照政务数据
管理有关规定,同步编制政务数据目录,明确数据来源、格式、
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保证政务数据有序归集和共享。
政务数据目录是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核要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运行使用阶段,应当
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项目建成
后应将系统数据纳入市政务数据平台,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规定接入相应数据共享开
放平台,根据要求共享数据资源。系统在建设期就应当将数据、
业务接口开发、共享管理等列入建设、运维经费。对不按规定接
入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不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的,不予批准验收、
不予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
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
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
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七章 项目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或运营后12 至24 个月内,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开展绩效
评价,按照要求加强项目绩效运行监控,撰写绩效评价报告送市
财政局。市财政局视情开展重点评价,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改
进项目资金管理挂钩机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大数据发展局及有关
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或者瞒报。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
目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
效益。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
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
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
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涉密电子政务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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