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和省发改委、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鲁发改社会〔2018〕933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社会办医发展,扩大医疗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健康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进健康日照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改革,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服务监管,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社会办医服务创新、业态升级、质量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到2020年,全市社会办医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显著提升,力争建成1—2所三级社会办医疗机构,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发挥政府规划和市场机制作用,合理配置资源,鼓励和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完善政策、促进公平。完善和落实鼓励政策,营造非公立医疗机构良好发展环境,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提升质量、优化服务。把服务社会、保障群众健康放在首位,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强化政府依法监管职能,增强规范执业意识,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扩大市场开放
(三)进一步放宽准入。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科学制定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医疗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放开。严格执行《日照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严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支持三级综合医院和重点专科医院建设,鼓励公立医院和社会资本、医生集团合作创建各类医学中心。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2张床位的要求,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
(四)规范简化审批服务。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自主选择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鼓励优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
(五)促进投资与合作。在医疗领域积极开展引资引智引技活动。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鼓励各地积极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充分整合各类资源,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水平高、规模大、品牌强的医疗集团。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临床医学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
三、拓展服务供给
(六)积极发展全科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支持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可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作为家庭医生参与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签订协议为其提供服务场所和辅助性服务。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和双向转诊机制。
(七)培育专科医疗服务优势。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在心脏病、口腔、儿科、消化道疾病、眼科、骨科、妇产、肿瘤、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努力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推动第三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机构与其它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八)促进中医药服务全面发展。以创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为契机,支持市中医医院全国名老中医经典验方院内制剂推广应用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连锁经营、规模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对社会资本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不作布局限制。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支持中医药服务机构在注重疾病治疗的同时,增加健康维护、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
(九)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旅游融合,发展健康旅游产业。推广中加健康管理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融合,支持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
(十)打造医养健康产业集聚区。加快推进东港区、五莲县创建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区(县),鼓励打造以社会力量为主,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医养健康产业集聚区,更好满足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打造中华国医坛世界养生城、张大宁医生集团医养康复中心等项目建设。科学规划健康产业,延伸医养健康服务链条。积极探索医疗与养生养老、旅游及健身休闲、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等协同发展的集聚模式。
四、强化政策支持
(十一)加强人力资源保障。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在备案医疗机构通过协议约定取得的薪酬归个人支配,暂不纳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审时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对新评审为国家级、省级重点专科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加强财政资金扶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医疗救治等指令性任务,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给予政府补偿。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十三)丰富筹资渠道。市、县(区)政府设立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支持辖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学科发展等。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辖区内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
(十四)保障合理用地供给。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土地供应要适当向社会办医疗机构倾斜。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5项免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十六)享受价格优惠政策。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社会办医疗机构具有自主采购药品、器械的权利,也可参加省级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其药品销售可不实行零差价,但纳入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
(十七)完善保险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和医护人员职业综合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推动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五、规范行业发展
(十八)加强全行业监管。建立监管主体的统筹协调机制,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监管能力。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执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等行为,加强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发的许可把关,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疗保险监管,严肃查处骗取医保资金等违法行为。
(十九)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评估、信用评价。积极推进卫生健康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全面、及时在政府网站、信用中国(山东日照)公开相关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提高失信成本。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强对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对基层首创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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