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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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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日照市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
作,推动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
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照市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日
照市政府出资,并适当吸收区县政府出资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池。
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
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日照市政府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
简称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决策机构。决策委员会由常务副
市长任主任,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分
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
局、市审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金投资集团等单位主要
负责人担任,其他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决策委员会研究
涉及相关领域事项时参加会议。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引导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审定引导基金重要制度办法,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
督管理、绩效考核等;
(三)研究制定支持投资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确定基金投
资方向及项目投资原则;
(四)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直投项目;
(五)审议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收益分
配、清算、让利、管理费用、决策机制、风险防范等;
(六)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
第五条 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
担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在涉及产业、金融、投资、法律、财务
等专业领域问题时,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提供专
业咨询。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
引导基金资金筹集工作和政府预算,协调各区县落实出资责任;
(二)市发改委负责基金投资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对
接,组织项目推介、优选审核等工作;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基金行业发展的服务与指导,
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协调工作;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
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
责相关领域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荐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金投资集团(以下简称市财金集团)作为引导
基金管理公司,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市财金集团应当根据
决策委员会要求,设立并管理引导基金专户,负责子基金及直投
项目的前期洽谈、募投成立、管理运作、依约退出等。市财金集
团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合规体系、内部管控制度和
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引导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三章 投资运作的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 引导基金应当聚焦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围绕我
市“十大专项”,重点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
创新发展。
第九条 根据日照市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
优先投向海洋经济、钢铁产业、汽车及零部件、体育经济、现代
农业、医养健康及幸福产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
通用航空等产业。
第十条 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积极性,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从财税政策、引导基金让利、资源开放、人
才引进等方面对新旧动能转换系列基金予以专门扶持(具体政策
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涉及全省“十强”产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
目,可在基金方案和协议中明确约定放宽限制比例、提高引导基
金让利幅度等重点扶持条款,并由决策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十二条 市财金集团应当对引导基金设立专用银行账户,
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引导基金与集团其他运营资金
分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运作,运作方式分为参股
子基金和直接投资两种方式。
(一)参股子基金。引导基金与上下级财政及社会资本合作
设立或者增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基金。
(二)直接投资。引导基金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
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等各类方式对我市重点产业
项目或实体直接进行股权类投资。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从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企业分配、清
算、退出所获得的资金,应当及时缴回引导基金专户,滚动发展。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超
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者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
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者承诺出资额的30%。
(二)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
益,共担风险。对子基金取得的收益,引导基金按照同股同权的
原则进行分配;对子基金的亏损,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按出
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三)引导基金让利应当按照“以投资收益为限,不对其他
财政性资金让利”的原则,通过适当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
立子基金。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可以采取设立直投基金的方式,加强市场化运作,提
高投资效率和投资质量。
(二)按照“参股不控股”的原则,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战
略性或并购重组类项目除外),直接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该项
目投后总股权的20%。
第十七条 子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日照市注册。面向钢铁、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的子基
金,投资于日照市内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70%;面向科技类、
创新类新兴产业设立的子基金,投资于日照市内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规模的50%。综合考量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市场化运作程度等,
投资于日照的最低比例由决策委员会决定或者调整。对子基金管
理机构全程招商引入的超过一定限额的项目,其实际投资额可视
为投资于日照市内的资金。
(二)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战略
性或者并购重组类项目除外),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
(天使投资项目、战略性或者并购重组类项目除外)。
(三)允许针对单个项目设立专项子基金。
(四)允许子基金跨产业投资,原则上跨产业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总规模的50%。
(五)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 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
应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基金规
模的1%,并应当落实其他社会资本出资协议,保证资金按约定
及时足额到位。
(七)子基金企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年度管理
费用一般不高于子基金实际投资额的2%。
第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
记备案(新设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 个月内完
成登记工作),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
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
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
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 名具备3 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
理人员,至少有3 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四章 投资运作机制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应当遵循如下流程:
(一)市财金集团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申请等材料,对拟参
股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提出引导基金拟参股
子基金草案,附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决策委员
会审批。
(二)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市财金集团进行不
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经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重
新报告、研究决策;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财金集团按相关
规定进行参股子基金的操作事宜。
(三)市财金集团应当在子基金章程、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
10 日内,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备子基金方案(含附件)及章程、
合同或者协议。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应当遵循如下流程:
(一)直接投资项目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决策委员
会办公室或者市财金集团提出。
(二)市财金集团负责对拟直接投资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
和评估,并提出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方案,附投资可行性报告、投
资风险评估意见,报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
(三)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市财金集团进行不
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经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重
新报告、研究决策;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财金集团按相关
规定进行股权投资。
(四)市财金集团应当在与被投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10 日内,
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备直接投资方案(含附件)及投资协议。
(五)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由市财金集团管理,
并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
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参股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
市财金集团根据年度预算和投资进度,结合引导基金专户的资金
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引导基金出资。
(一)参股子基金出资申请的材料为书面申请,并附决策委
员会决议或者会签意见、缴款通知书。
(二)直接投资项目出资申请的材料为书面申请,并附决策
委员会决议或者会签意见。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的退出,主要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
让、股票减持、减少资本以及清算等方式。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
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赞助和捐赠等;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 市财金集团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
或者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
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 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
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者增资手续的;
(二)拨付子基金账户1 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或
者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进度及投资比例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者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
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市财金集团应当加强对子基金和直投企业的
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得干预
子基金及企业的日常运作。
第二十六条 市财金集团应当建立报告制度:
(一)市财金集团每季度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
运行情况。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市财金集团提交基金运行报
告,经市财金集团汇总后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子基金管理机构
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
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三)对直接投资项目,市财金集团要加强投后管理,定期
进行调研和监测分析,每季度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项目运行
情况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 个月内提交直接投资年度分析
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
全对引导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对引导基金的目标、
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引导基金的风险管理和监督考核,应当遵循
“尽职免责”原则。对投资损失由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组织业务主
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尽职调查,凡通过决策委员会决议并合规
履行投资流程的项目,不追究投资损失责任。当投资项目出险时,
市财金集团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化解投资风险,最大限度减少损
失,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决策委员会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向市财金集团支
付引导基金年度管理费,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市场
化投资额的1%。
第三十条 对引导基金管理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
立子基金的,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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