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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级城市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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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
例》(国务院令第712 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 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日政发
〔2019〕6 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
目”)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主城区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
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其中,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道路、桥梁、地下管道、公共交通
设施、公共停车场、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生态环保等项目;公
用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和科技、教
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筹集资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
式,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建设城建项目。
具体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级预算资金;
(二)上级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债券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城建项目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量力而行、
注重绩效、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城建项目预算管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发展改
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城建项目
预算管理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项目投资预算管理
第六条 城建项目实行项目预算控制。项目预算是财政资金
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投资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
制决算”的原则,项目预算应当控制在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
投资概算规模内。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全面加强城建
项目投资概算及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在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
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合理核定项目投资规模,保证项
目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前提下,符合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城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强化项目投资概算及初步设计刚性
约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增项目投资概算或增加设计内容。
第八条 城建项目投资应当量力而行,加大财政约束力度,
科学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当纳入政府投资年度总
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充分论证财政可承受能力和资金筹
措方案。对超出财政可承受能力或者没有落实资金来源、制定融
资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审批立项和开工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城
建项目投资预算约束,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
借债务筹措城建项目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0 月底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
财政收支情况,结合中央省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测
算下一年度城建项目资金规模,作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一年
度项目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审批新建项目年度资金支付额不得
超过年度城建资金中新建项目可用资金规模。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明确城建项目总投资资金
来源构成,落实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筹资成
本,保证资金来源与需求平衡。城建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一条 城建项目投资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参与项目投资概算审核。项目施工图设
计应当遵循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投资
概算。项目立项批复或确定实施文件等应报财政部门备案,施工
图预算等相关资料应当报财政部门评审。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
内,对项目单位送审资料进行评审,审定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预算作为招标控
制价,按照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完善招标文件,按程序发布,
不得擅自修改和更改。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价必须明确,不得利
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项目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中标合同
报送财政部门,并按照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实施项目,不得在
各组成工程项目间自行调整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在不超过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情况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整: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变化引起投资变化的;
(二)因批准的建设内容调整、设计变更引起项目预算变化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中止或投资增减变化的;
(四)项目名称、主管部门、预算级次等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调整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调整金额在项目预算金额10%以内且不超
过500 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
实施;预算金额调整超出上述标准的,按下述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建工程预算调整项目。由财政部
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调整项目预算,落
实资金来源。
(二)项目单位提出的城建工程预算调整项目。由项目单位在
征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
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向财政部门提报项目预算调整申请,经财政
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调整
项目预算、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
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批部门核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由财政部门重新审定项目预算,按规
定办理追加预算。
第三章 项目资金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应当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
入预算的不得支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根据市级预算编制
要求,续建项目主要根据合同约定、新建项目主要根据项目预算
及年度工程实施进度等提报项目年度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项目年度资金支出预算申
请,依据市委、市政府安排及其他政策规定,按照项目轻重缓急
顺序,科学编制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必要时采取专家论证、第三
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增强项目年度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民主
性、透明度。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总额不得突破城建项目资金规模。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核汇总预算后形成预算草案,按程序
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批复
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作为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城建项目资金拨付遵照“按预算、按合同、按程
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城建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前,应就项目
资金支付等条款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财政
部门,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城建项目资金按以下程序申请、拨付:
1.项目预付款。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和开工
证明(施工企业必须进场)等向财政部门提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财
政部门审核后,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合同金额20%比例拨付。
2.项目进度款。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工程量清
单、监理报告等,向财政部门提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
审核后,原则上绿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60%、其他项目不
超过70%比例拨付。
3.项目结算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办理工程结算款
清算。办理清算时,预留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质量保证
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二条 城建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单位,或直接拨付项目施工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
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城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项目
主管部门可暂停或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按规定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
等情况,需调整项目预算而未按规定办理预算调整的;
(四)对项目预算执行明显异常或未经批准擅自超预算建设的;
(五)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六)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自筹资金配套不落实的;
(七)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八)转移、挪用项目资金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及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
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年
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
按照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
后3 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原则上中
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 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 个月。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由市财政局负责批复;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
负责批复,报市财政局备案。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6
个月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期间可委托评
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
算,在3 个月内办理资产的转结、移交,并及时办理资金清算,依据项
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手续。
第六章 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的要求,
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构建全
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城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 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
单位负责本项目或者本行业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
系,编报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新建项目支出,应进行事前绩效评
估,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绩效运行监控主体,对预算绩效目标完
成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主
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对照预算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并在项目单
位自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负责项目预算
绩效目标、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审核。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
定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项
目单位进行整改;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运行监控和
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安排项目年度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
造价、投资控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持续营运能
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
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程指标、资金来源指标、
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等评价指标,保证绩效评价
的科学、规范、完整、全面。
第七章 项目投资预算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向财
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项目预算管理监督部门提供的相
关资料应及时、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负责,主动接受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建项目预决算审批、项目资金筹
集及拨付,参与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投资概算审核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审查投资概算方案并会
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通过在线监测、
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城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
目按照审批投资概算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投资概算方案。通过现场核查等方
式,加强对城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初步设
计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将重点城建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
划,对城建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等实施审计监督,并根据需
要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第三十七条 城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监
督检查及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公开。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
手续擅自开工,未依法组织招投标,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和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项目设计、扩大
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导致项目超过批准投资概算的,对负
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擅自超过批准
投资概算增加的投资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结算编审过程中弄虚作
假,故意突破限额,或者编审、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按规定予
以惩戒;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未按原审批设计图纸,擅自违规施工,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管理混乱、
质量低劣而返工等违规施工造成预(概)算突破,除由施工单位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外,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四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等行
为,应当加以制止,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报告;未及
时制止和报告的,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四十二条 城建项目预算管理监督部门有擅自简化或增加
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对手续不全项目进行审批,违规拨付
项目建设资金,干预正当招投标活动,违规指定或选定勘察、设
计、监理、施工单位,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及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已制定的城建项目资金管理办
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管委)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
城建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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