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5号)精神,保护传承我市优秀传统文化,确保文物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保护,合理利用,扎实推进文物保护工作
1.摸清文物资源状况。我市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各级文物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我市文物资源的现状,建立完备的档案信息平台,制定富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科学保护措施。落实文物登录制度,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录、定级和公布程序,完善我市文物基础数据库。各区县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尚未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与展示利用。推进两城镇遗址、尧王城遗址安防工程,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监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编制,经相应级别文物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加强对革命文物的保护修复,传承弘扬红色文化。提高对齐长城的保护管理水平,推进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推进和提升齐长城的展示利用。做好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做好各类大遗址展示利用项目。完善古建筑、石刻、近现代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的展示利用手段,增强文物旅游的吸引力。
3.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做好大遗址保护与考古。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工程作为重点工程严格管理,注重保护修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杜绝因不当维修造成文物破坏。要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的大遗址保护工作,对建设中涉及的大遗址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要编制保护规划,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审批手续。文物部门要规范文物保护项目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工作,推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提升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要进一步加强考古工作规范管理,积极推动考古成果转化。
4.加强城乡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的控制和引导,加大对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加强对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推进实施“乡村记忆”工程。加大对历史文化名人和地方名人的宣传挖掘力度,传承历史文脉。
5.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展示利用水平。建设全市馆藏文物和考古发掘品保护修复项目库,建立保护台账,重点对发生病害的可移动文物进行专项保护。做好日照市博物馆、莒县博物馆馆藏金属文物保护项目。加强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加快标准库房及安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基础能力和科研水平。整合盘活馆藏文物资源,积极参与全省馆藏精品文物巡展工程,提高馆藏文物的利用率。
6.完善博物馆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发挥国有博物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骨干作用,鼓励博物馆和学校联合开发校外教育课程,发挥博物馆对青少年的教育功能。教育部门要将符合教学条件和要求的博物馆纳入校外教育基地范围。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快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因地制宜建设乡村(社区)博物馆。力争到“十三五”末,全市博物馆总数达到16家,其中非国有博物馆12家。推动非国有博物馆逐步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实现免费开放。
二、加强监管,依法行政,严打严防文物违法犯罪
7.落实部门监管和执法督察责任。落实政府相关部门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督察责任。文物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巡查检查。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作业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跟踪督办。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拆迁、开工等环节,依法依规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有关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盗掘、盗窃、破坏文物等犯罪活动,查处妨碍文物管理的治安案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文物建筑单位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海洋发展部门负责协同文物部门做好管辖海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文物旅游景区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将文物保护纳入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内容。其他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8.创新监管手段。文物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全市文博单位要积极发挥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由“被动的抢救性保护”向“主动的预防性保护”转变。各级政府要落实建设资金,持续推进文物安全“天网工程”、文物建筑火灾报警等技术的应用,逐步完善与公安、应急管理部门的联网联动。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逐步配齐市级以上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员,充分发挥文物安全人防、技防最大监管功效。
9.强化文物安全日常巡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文物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并迅速整治安全隐患,按规定报告。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有博物馆至少巡查1次,对其他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至少巡查1次。
10.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巡查看护等人防措施经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积极引导支持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开展工地文物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妥善处理建设中遇到的文物安全问题。鼓励、支持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
三、加强保障,严肃问责,确保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11.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推进,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努力形成推进文物工作的综合机制,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让宝贵遗产世代传承。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情况开展1次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各区县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文物保护重点区县要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建设。
12.强化政策保障。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公益性捐助捐赠。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13.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依法将文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文物保护维修、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文物保护员聘请等。建立文物保护经费绩效评估制度,加大对重大项目和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4.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凡因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盗、火灾或损毁、灭失的,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被盗、重大火灾或严重损毁、灭失的,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或原生环境的,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珍贵文物被盗、损毁、流失、灭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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