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市级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等。
(二)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组织政策和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组织部门绩效自评,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项目资金管理挂钩机制。
(四)建立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五)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程、工作规划等。
(二)组织指导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对部分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抽查复核部门绩效自评结果,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和项目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
(五)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
(六)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化建设,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
(七)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
第七条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申请预算。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四章绩效目标编报
第九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审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
(一)编制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市业务主管部门合理确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并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整体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按市财政部门规定设置,个性指标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自行设置。
(二)编制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所有财政资金预算中的政策和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第十条绩效目标审核。
(一)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二)市财政部门重点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与预算资金的匹配度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批复下达。市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市业务主管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调整。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三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重点选择本部门重大专项以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选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部门绩效自评。
(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各部门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自评工作应结合整体绩效报告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推进。
(二)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部门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通过填报自评表方式实施自评;市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年度绩效自评项目清单,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汇总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部门重点评价。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基础上,选择本部门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评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财政重点评价。市财政部门重点开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对到期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市直部门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点评价,应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压实主体责任,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财政部门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要按照共性和个性指标相结合原则,全面衡量部门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反馈整改。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反馈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并抓好问题整改督导。
第二十条与预算挂钩。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分区域项目绩效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绩效较好的政策和项目优先保障,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绩效较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市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市级预算绩效评价总体情况、财政重点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随同部门预决算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将除涉密内容外的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向市人大报告。按照预算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结果向市人大报送工作,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随同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市人大。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善本部门单位绩效管理细则。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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