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安排下级政府的各类转移支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编审。
(四)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五)选择重大转移支付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六)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绩效结果反馈、督促整改等制度机制。
(七)建立转移支付共性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四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规程,参与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三)编制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分解、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市级按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工作。
(五)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重大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督促落实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反馈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七)建立本部门转移支付个性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五条县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转移支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审核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的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重大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五)协助市财政部门做好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编报本行政区域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
(二)审核报送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
(三)组织项目实施,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
(四)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转移支付实现预期效益。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定期报送项目监控信息。
(三)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按要求提报自评报告。
(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转移支付绩效自评等内容。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
第九条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转移支付,应结合预算评审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绩效评估报告,并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转移支付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审核未通过及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四章绩效目标编报
第十一条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由相关部门、单位设定。
(一)市业务主管部门编报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
(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时,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整体绩效目标分解为各县区的区域绩效目标或明确区域绩效目标要求。各县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各县区应要求项目单位编报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并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转移支付的申请单位设定,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中央、省立项由市级配套的转移支付应与上级资金共同设定绩效目标,并与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绩效目标相衔接。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强化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编报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在确定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确定整体绩效目标;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项目绩效目标或要求各县区按时上报绩效目标。各县区财政部门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或要求下级部门按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六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重大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开展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绩效运行监控结果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经逐级汇总后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选取重大转移支付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并形成专题报告,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项目实施单位要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各县区业务主管部门汇总自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重大转移支付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转移支付自评情况开展抽查复核,对未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与抽查结果差异较大或绩效较差的予以通报,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从严安排。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应对重大支出项目、执行期满的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开展评价或到期绩效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
第二十一条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根据项目延续期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和到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对涉农等整合资金切块下达部分,市级不再对具体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以县区为单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在预算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对绩效差的通报批评,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规模。对违反规定,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报请市政府调整或撤销该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分配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分配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主管部门,督促部门整改。各级主管部门应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整优化后续项目及以后年度支出方向和结构。
第二十七条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非涉密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按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绩效管理规程。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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