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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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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运作与管理,根据《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市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政策》(潍政办发〔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金融机构、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母(子)基金或增资现有投资基金,并积极申请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出资,重点支持潍坊市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

对符合我市基金投资方向的项目,可单独设立基金支持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出资需经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引导基金可直接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基金决策委员会实行“3+N”会商解决机制,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的副市长以及基金涉及到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组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运作等工作。

第五条 母(子)基金应优先投资潍坊市内项目。

(一)产业类基金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2倍。市县国有投融资集团跟进出资的,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政府性出资,若政府性出资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2倍,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2倍;

(二)乡村振兴类基金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3倍。市县国有投融资集团跟进投资的,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政府性出资,若政府性出资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3倍,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3倍;

(三)基础设施类基金原则上投资市内。

第六条 产业类、乡村振兴类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基础设施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

第七条 母(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申请机构

第八条 基金发起设立坚持开放性原则。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企业或投资管理机构(含市县国有投融资集团)(以下简称发起人),均可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设立母(子)基金或对现有投资基金增资的申请。

多家企业或投资管理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发起人。

第九条 申请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母(子)基金时,发起人应当首先明确母(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

发起人具备申请成为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条件的,本身可申请作为基金管理机构,也可新设、委托或推荐母(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发起人不具备申请成为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条件的,应通过公开征集和邀请等方式遴选确定。

第十条 引导基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优秀投资机构开展合作。优先与综合实力强、管理业绩优的机构开展合作,优先与能协调引进国家、省级资源的机构合作,优先与首期出资到位快的机构合作,优先与认缴出资比例高的机构合作,优先与储备项目多、投资额大的机构合作,优先与承诺跟投的机构合作。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发起设立的母(子)基金,实行“分管市长协调+部门主导+平台运作”模式。分管副市长负责总体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选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运作方案,对接有关项目,设立项目库等;平台具体负责市场化运作。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母(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应满足《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章  申请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母(子)基金程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投母(子)基金运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申请材料。发起人应按要求编写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包括:

1.基本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财年公司财务报表等;

2.基金设立方案:包含基金概况、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情况、基金资金募集、基金投资、费用测算、基金收益分配与退出、基金合作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等;

3.申请机构登记表和承诺函;

4.出资人出资承诺函;

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发起人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其单独行文,并附基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上述材料(有关材料格式见附件1、2、4、6-10,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对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三)政策性审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政策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政策审查委员会)进行政策性审查。政策审查委员会主席根据票决结果,作出政策审查结论。全体委员中超过三分之二(含)通过即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超过三分之二(含)不通过即为不同意。如审查结果为有条件同意,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政策审查委员会意见,与基金申请机构协商修改母(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相关材料;如审查结果为不同意,则申请程序终止。

(四)决策核准。引导基金参投母(子)基金事项经政策性审查通过后,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提交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发起人为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投融资集团的,基金组建方案原则上由发起人负责汇报;发起人为其他企业或投资管理机构的,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汇报。

(五)社会公示。对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设立母(子)基金有关情况,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发起人为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备案签约。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公示无异议的基金设立方案,基金出资人正式签订章程(协议或合同),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有关材料格式见附件1、3、4、6-10,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第十五条 母(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母(子)基金自主选择,母(子)基金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

第十六条 母(子)基金完成工商注册后,向市金融办报送基金设立方案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  申请引导基金直投(跟投)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投资项目进行直投(跟投)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发起人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发起人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其单独行文(文件要提出预期绩效目标),并附项目企业编制的材料(有关材料格式见附件1、5、6、11、12,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对项目和相关社会资本方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三)政策性审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政策审查委员会进行政策性审查。政策审查委员会主席根据票决结果,作出政策审查结论。全体委员中超过三分之二(含)通过即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超过三分之二(含)不通过即为不同意。如审查结果为有条件同意,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政策审查委员会意见,与基金申请机构协商修改申请引导基金直投(跟投)相关材料;如审查结果为不同意,则申请程序终止。

(四)决策核准。引导基金直投(跟投)事项经政策性审查通过后,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提交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发起人为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投融资集团的,直投(跟投)申请方案原则上由发起人负责汇报;发起人为其他企业或投资管理机构的,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汇报。

(五)备案签约。经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同意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直投(跟投)企业正式签订章程(协议或合同),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程序申请直投(跟投)。

第五章  引导基金出资管理

第十九条 出资方式:

(一)申请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母(子)基金,增资现有投资基金,申请引导基金直投(跟投)的,所需引导基金由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共同出资。

(二)我市发起设立基金申请省出资的,在基金正式协议签订后,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引导基金下达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代持省市引导基金出资形成的股权,并与省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相互代持股权协议。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由市、县两级政府按1:1比例共同出资。我市设立的基金投资市外的,引导基金出资由市与本基金已出资县(市、区)按1:1比例分担。

第二十一条 对产业类母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为20%;对乡村振兴类母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为25%;对基础设施类母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为10%。

申请省引导基金出资的,省、市、县三级财政合并计算引导基金出资比例。

市县两级国有投融资集团可继续跟进出资。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出资设立子基金比例,母(子)基金投资比例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为准。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潍坊市发展战略要求的行业领军企业、“四新”项目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招商引资、并购项目落户潍坊,基金出资、投资比例可不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采取认缴制,基金具体投资项目确定后,市财政和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根据协议约定和项目投资进度办理实缴出资。引导基金出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在收到基金管理机构的缴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和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下达缴款通知;

(二)市县财政在引导基金缴款期限内,将各自的引导基金出资额拨付到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专户,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拨付基金管理机构专户。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选择确定。市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相关规定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六章  引导基金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一般应在母(子)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也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六条 确需延长存续期的母(子)基金,应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从母(子)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或未按约定退出的,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审定,并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母(子)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按照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组织清算,并将引导基金本金和收益及时上缴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基金本金和收益分别上缴市级和县(市、区)国库。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对母(子)基金进行监管。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派员参与母(子)基金投资管理,对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存在明显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等违法违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密切跟踪母(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章程(协议或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与其他出资人签订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时约定,出现《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出现《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情形之一,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重组或更换;出现《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出现《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情况之一,应当终止运营基金并清算。

第八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等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月报制度,及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统计报表, 按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原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其主管部门应按月向 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按季度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季度汇总母(子)基金托管情况,报送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报告母(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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