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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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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强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6〕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南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具备示范引领和标杆带头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市长质量奖设“市长质量奖(单位)”和“市长质量奖(个人)”,以及“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单位)”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每2年1届。

市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总计不超过5家、个人总计不超过3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总计不超过3家、个人总计不超过2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突出质量提升、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审通则等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条 已经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济南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相关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委托具备丰富质量奖评审经验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相关评审工作;

(四)批准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监督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工作;

(五)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拟退出名单等;

(六)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表彰、退出、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相关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

(二)组织选择承担市长质量奖相关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三)提出评审监督小组候选成员,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定;

(四)负责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协调、沟通等事宜;

(五)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退出机制;

(六)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七)组织开展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第八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经费由委托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并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二)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按程序组成一、二、三产业等专项评审组,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汇总并向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

第九条 评审监督小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

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当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监督小组即解散。评审监督小组成员每届轮换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长质量奖推荐、评选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情况;

(三)审议并向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报告投诉、举报、调查等处理结果;

(四)对规范市长质量奖评选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

(五)近3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和具备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十大产业”单位,以及质量提升成效明显的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等传统产业单位积极申报,在评审工作中向上述单位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信用良好,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六)所属单位近3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七)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和评审标准,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

评审过程接受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执行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通过公示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向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向获得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并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7〕9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标准制(修)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以及获奖个人的业务学习、技术培训、经验交流和方法推介等。奖励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评审监督小组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对在评选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事实情况向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汇报,并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监督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奖牌、奖章和荣誉证书,如有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励资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等,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单位产品连续2次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五)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群众投诉举报并查处属实的;

(六)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七)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八)未履行社会责任,引起社会公众谴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九)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经营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已经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

(十一)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技术落后于同行业水平,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十二)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获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励资金、奖章和荣誉证书等,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违反政治纪律、廉政规定的;

(三)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并被司法、行政处理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五)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或技术成果的;

(六)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失信处罚的;

(八)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九)因其他变化,已经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十)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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