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申请流程
1.总部企业准备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提交至各区县发改部门。
2.各区县发改部门审核后,根据职责分工统一转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中审核。
3.需要资金奖励的,审核部门形成书面意见反馈至区县发改、财政部门,由区县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位。需制定相关落实细则的,由市级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二、申请资料及职责分工
企业需将拟申请的各项扶持政策统一整理,形成书面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引进奖励政策。
1.申请《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中第1条扶持政策的,需提报建(购)房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3)、土地证明、工程结算证明材料(或购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申请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补助的,总部法人企业应在取得所建(购)办公用房的房屋权属证明当年或次年提出申请,补助分五年进行拨付,每年拨付额度原则不超过当年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五年内拨付总额未达到标准的,五年后不再进行补助。
审核部门:各区县发改、财政部门;落实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
(二)成长激励政策。
2.申请第2条扶持政策的,应在认定为各类500强、100强当年或次年提出申请,需提报入选各类500强、100强的相关证明。
审核部门:各区县投促部门;落实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
3.申请第3条扶持政策的,应在当年或次年提出申请,需提报经营者(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相关信息。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指在我市境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以来。
审核部门:各区县统计部门;落实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
(三)人才保障政策。
4.申请第4条扶持政策的,需提报领军人才推荐名单。市委组织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审核部门:各区县组织部门;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5.申请第5条扶持政策的,需提报领军人才认定证书。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制定市人才安居实施细则。
审核部门:各区县组织部门;落实部门: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6.申请第6条扶持政策的,需提报领军人才认定证书、子女关系证明、居住证明以及申请表。由市人才办、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负责汇总,并提交市政府专题研究,市、区县教育部门根据相关会议纪要落实。
审核部门:市人才办、市发改委;落实部门:市、区县教育部门。
7.申请第7条扶持政策的,需提报总部企业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证明。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制定落实细则。
审核部门:各区县发改部门;落实部门: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
(四)用地支持政策。
8.申请第8条扶持政策的,需提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土地出让条件的区县政府或市级投融资平台负责对企业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审核部门:区县政府或市级投融资平台;落实部门: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市级投融资平台。
(五)其他。
9.申请第9条扶持政策的,应在实缴注册资本金当年或次年提出申请,需提报实缴注册资本金额度证明。
审核部门:各区县工商部门;落实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
10.申请第10条扶持政策的,需提报市内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税务局、财政局依据相关财税政策办理执行。
审核部门:各区县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落实部门:市税务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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