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山东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鲁政办字〔2017〕14号),进一步发挥服务贸易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本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促进服务贸易企业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企业创新发展的市场主体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有关单位负责服务贸易示范企业的审核和认定工作,指导企业不断扩大服务贸易业务领域和规模。各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对示范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三条 济南市级服务贸易示范企业的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四条 市级服务贸易示范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济南市(含所辖区(县)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失信等方面的记录;
(四)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或“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应用”注册,并填报相关业务数据。
(五)企业出口额的条件: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上年度离岸执行金额不低于200万美元(以出口合同执行金额及银行收汇凭证为准,下同)。物流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金融保险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00美元,文化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万美元,旅游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30万美元,专业咨询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40万美元,知识产权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40万美元,中医药服务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30万美元,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上年度完成营业额不低于1亿美元,其他行业服务贸易业务额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六)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第五条 服务贸易示范企业申报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济南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简介、主要服务贸易业务与运作流程介绍;
(三)申请单位发展目标及远期设想介绍;
(四)申请单位出口合同、银行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以及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各类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
(六)相关证照,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相关业务所需许可证(照)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每年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事宜,原则上在申报截止期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准备申报材料,及时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第九条 市商务局按照本办法的条件和标准,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专家评审或实地调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程序认定后,统一授予“济南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的证书与铭牌。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济南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可优先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有关情况将作为企业信用记录,纳入企业诚信系统。
第十三条 济南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方式。经认定的济南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其有效期为三年。如三年内出现明显违法失信行为,取消其济南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资格。被取消资格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济南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
第十四条 济南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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