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行为,强化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为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市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上述业务的,应当向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报送基本信息,接受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代理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状况予以综合评价。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信用评价过程和结果使用进行监督。相关市场主体可登录网站实现实时查询、打印功能。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标准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包含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两个序列,执行《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二),各序列的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分为AAA、AA、 A和B四个等级。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一)AAA级,信用评价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下同)的招标代理;
(二)AA级,信用评价得分70分至85分(含70分,不含85分)之间的招标代理;
(三)A级,信用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含60分,不含70分)之间的招标代理;
(四)B级,信用评价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
项目负责人应通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测评并达到项目负责人相关要求,即可参与信用评价管理。
第八条 鼓励招标代理签署《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承诺书》(详见附件三)。
第九条 信用评价内容由招标代理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构成。
鼓励招标代理机构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积极开展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鼓励招标代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扶贫、助困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情况、办公场所及设施等。
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是指注册资格、技术职称及培训情况。
第十一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在上一年度依法承揽业务及执业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受到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建设行业相关协会的表彰或奖励,参与制定行业规范性文件、标准及行业培训教材等,合同履约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在上一年度及评价过程中招标代理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分、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市场行为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信用评价为B级。
(一)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或者申报信用评价时弄虚作假的;
(二)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帮助招标人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情况和资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六)在标后评估综合评定中,经标后评估委员会一次性扣减30分,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
(七)与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的;
(八)对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九)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因招标代理工作发生严重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十)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招标代理在对上述情形予以整改后可依据本规定申请调整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评价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公告等阶段。
(一)申报。申请信用评价的招标代理登录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完成评定的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招标代理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评审。行业协会依据评价标准对申请信用评价的招标代理信用等级进行审核、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公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网公示5日。
(四)公告。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在相关网站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市场行为通过“一标一评”、“标后评估”实现动态考核,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0日前将上一月“一标一评”与“标后评估”及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采集的信用信息录入管理平台,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调整依据。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初次申报信用评价或申请调整信用评价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在管理平台中完成评定材料的申报,次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调整结果在网上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管理平台。需要对不良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得分进行调整的,于每月20日前调整,将调整结果在网上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记入招标代理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信用管理及公开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自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公开期限为5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一标一评”及“标后评估”结论累积扣分为不合格的(不含标后评估委员会一次性扣减30分,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其累计记分,管理期限为12个月,累积记分满12个月清零。在管理期限内累计记100分的,限制招标代理机构3个月内承揽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限制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担任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负责人,限制期满,通过从业能力测评后方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并参与信用评价管理。
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市场行为信息,自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公开期限为 5 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二)、(三)项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招标代理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的依据,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分类实行差异化推介。
(一)实施差异化市场推介。对于依法必须招投标且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建议优先选用信用评价为AAA级、AA级的招标代理。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招标代理采取激励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审批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在同等条件下,建议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优先考虑评优评先。
(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招标代理采取扶持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招标代理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
(四)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招标代理采取约束措施。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监管对象。
(五)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企业采取惩戒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或没有纳入信用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提示招标人慎重选择,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在评优评先时,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予以慎重选择。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存在有违法情形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 信用评价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严格依据本规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确保信用评价的公正、公平。
第二十一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得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信用评价工作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用评价异议申请与复核制度,招标代理对公示、公告及信用评价结果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评定结果公示期内将异议的相关内容、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提交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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