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对济南市年度自主品牌会展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人才交流会不在补助范围。(济商务字〔2018〕71)
(1)展会租赁面积8000㎡(含)以上,且展位数量300(含)个以上的新兴题材展会给予补贴10万元;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5000㎡,增加补贴5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注:展会租赁面积以展馆合同及财务发票为准,下同)。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5000㎡(含),给予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2)展会租赁面积在10000㎡(含)以上,且展位 500(含)个以上的专业性展会给予补贴10万元;展会规模每增加5000㎡,增加补贴5万元,展会最高补贴80万元。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5000㎡(含),给予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3)展会租赁面积在20000㎡(含)以上,展位在1000(含)个以上的综合性展会项目给予补贴10万元;展会规模每增加10000㎡,增加补贴5万元,展会最高补贴50万元。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10000㎡(含),给予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4)列入全市重点活动的各区县举办的特色展会及节庆活动,每届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对带动作用特别明显、影响力特别巨大的项目,经第三方评估审核认为确实需要加大扶持的,可以按适当比例增加资金补贴。
51.对引进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项目和机构给予资金补助。(济商务字〔2018〕71)
(1)对引进的,由国际权威机构组织承办、无财政支持的专业性展会,展会租赁面积在10000㎡(含)以上的,根据展会租赁面积等条件,每个展会给予补贴50-200万元。
(2)对引进的,由国家部委和国家级一类行业协会(学会)组织承办,且在国内成功举办的巡回展会,租赁面积在20000㎡(含)以上的,根据展会租赁面积等条件,每个展会给予补贴50—150万元。
(3)对引进的,由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上市公司、外资展览机构、中外合资办展机构等)组织承办,符合我市重点产业规划,租赁面积在20000㎡以上的,每个展会给予补贴30—80万元。
(4)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其在我市举办品牌展会的,按照展会规模和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52.对取得国际性、国家级认证的会展项目、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济商务字〔2018〕71)
(1)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对通过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展览业认证机构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
(2)对获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的“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我市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全面提升会展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每年列支一定数额经费,专门用于支持对会展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对引进的国际国内会展业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
(4)引导各会展场馆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办展环境。对各展馆的提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总数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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