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加大对创新平台载体的激励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市级新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十大产业领域新升级为国家级的企业孵化器、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财政一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奖励的同时,市财政按照1:1比例再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奖励。(济发〔2018〕9号)
99.培育发展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的科技型企业,对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济财教〔2018〕39号)
100.引导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打造“泉城众创空间”品牌,优先支持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众创空间建设,以及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利用现有闲置厂房、房地产楼盘用于众创空间建设,鼓励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建设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济政发〔2016〕20号)
101.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鼓励园区及有条件的大企业建设海外孵化器,鼓励科技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建设研发中心。对海外孵化器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对海外研发机构或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新建的研发机构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济政发〔2016〕20号、济科发〔2017〕22号)
102.引导企业研发总部集聚。在济南高新区新设立的企业研发机构,视其团队实力、研发成果以及技术转移收入等辐射带动情况,一次性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并给予一定额度购、租办公用房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103.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新获批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依据当年实际研发投入和建设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济政发〔2014〕22号)
10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扶持政策,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科技重大专项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作为申报市级各类科技项目的重要依据。(济政发〔2014〕22号)
105.加快建立高效科研体系。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根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一次性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组织的科研人员服务企业活动,根据规模与成效,对组织单位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鼓励创投机构投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最高给予每家创投机构200万元风险补助,对符合要求的被投企业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10%的比例,最高给予100万元投资后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106.激发高校内生动力和活力。支持高校院所新独立组建或与我市各区(园区)和企业联合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科技园、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等方式,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开发。根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和研发成果在济产业化落地等情况,经评审或考核可最高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济人才发〔2017〕7号)
107.搭建泉城科创交易大平台,形成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产权及知识产权交易、科技金融服务等于一体的区域性科技服务中心,吸引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类、技术交易类、技术服务类、金融服务类、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类、咨询服务类等)入驻,给予减免3年房租的支持,并根据绩效评价,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108.构建科技金融生态体系,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补贴。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对接受政策性股权直投的企业,3年内可进行股权回购,其回购价格按原股权出资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10%确定。(济政发〔2016〕20号)
109.深化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为科研人员松绑助力。简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下放科研经费部分预算调整审批权。提高间接费用和人员费用比例,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按20%确定,赋予项目负责人绩效支出内部分配权。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济政发〔2016〕20号)
110.鼓励科技园区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支持,用于载体内创新平台建设。(济政发〔2014〕22号)
111.支持高端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我市“5150”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依据企业研发投入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产品研发创新扶持。(济政发〔2014〕22号)
112.健全完善创新人才流动机制。支持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载体,对新认定院士工作站、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创新扶持。(济政发〔2014〕22号)
113.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政策。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2大类共8种券。一家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每年最高可申领创新券60.5万元。
普惠券包括三种券:一是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用于企业通过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发以及新技术和新产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互联网和科技金融等服务。申领最高额度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并按实际兑现金额的10%给予科技服务机构奖励。二是服务券。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用于企业购买管理咨询服务、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法律维权等专业化服务,申领最高额度为5000元。三是活动券。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用于企业购买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举办的讲座、论坛、沙龙、路演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申领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重点券包括五种券: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10万元。二是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三是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各类科技园区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校、科研院所发明成果转移转化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四是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享受《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的中小微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20万元。重点券主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济政办发〔2017〕9号、济科发〔2017〕49号)
114.引导投资机构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风险补助,风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投资后扶持,用于资助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费用支出。(济政发〔2014〕22号)
115.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加快培育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对技术交易买卖双方,经技术合同登记后,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补助;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鼓励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116.支持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并从教育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部分成果转化基金,促进完善高校院所校地合作机制,加快科技成果就地产业化。对驻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科技成果挂牌交易和拍卖,并在本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不超过成交价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本市辖区内单位)3000万元以上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和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本市辖区内单位)2000万元以上其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中小微企业(企业为技术吸纳方)购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5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济发〔2018〕9号、济科发〔2018〕20号)
117.支持企业承接转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对成功实现技术和成果转化并实际取得效益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济南市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创新发展绩效突出的科技型企业作为市自主创新暨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对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科研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济政发〔2014〕22号)
118.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济科发〔2018〕20号)
119.优化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和海外优质资源集聚政策。设立“侨梦苑”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组建“侨梦苑”产业投资基金,有效破解企业融资困局;设立“侨梦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支持;实施“侨梦苑”企业融资费用补助,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设立“侨梦苑”专利质押融资专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建立“侨梦苑”服务协同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全链条“一站式”精准服务。(济政办发〔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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