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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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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整体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品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推进实施品牌战略,规范山东名牌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1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山东名牌产品和山东省服务名牌(简称“山东名牌”),适用本办法。

  山东名牌产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等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广阔,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山东省服务名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务方通过商品或劳务的服务过程为消费者提供的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肯定的优质服务,具有知名度高、信誉度高、忠诚度高的特点,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山东名牌认定,坚持组织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无偿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消费者认可为基础,注重综合认定,好中选优;坚持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认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山东名牌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山东名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负责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承担山东名牌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根据山东省质量发展目标、产业政策和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的要求,拟定山东名牌认定范围并按程序公布;

  (二)委托第三方组织对申报的山东名牌主体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或品牌价值测算;

  (三)委托第三方组织具体承担山东名牌认定工作;

  (四)制定山东名牌认定专家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第三方组织提报的山东名牌认定结果进行监督审核,并按程序报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名牌的推荐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山东名牌获得者实施监督。

  第七条 承担山东名牌认定工作的第三方组织应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所需经费通过财政拨款方式解决,不具有营利目的,具有独立、公正的主体地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名牌认定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并接受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受委托的第三方组织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根据山东名牌认定范围,适时修订完善山东名牌认定标准和山东名牌认定指标体系,并按程序报批公布;

  (二)接收设区的市推荐的山东名牌申报材料,对申报组织的主要经济指标和资质证明材料公示;

  (三)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负责建立山东名牌认定专家队伍,且对专家实施动态管理,负责对认定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使用;

  (五)成立专家组,依据山东名牌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对申报产品和服务进行认定,并按程序上报认定结果;

  (六)对山东名牌认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向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跟踪情况;

  (七)在专家材料认定、顾客满意度调查、专家现场认定等工作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认定报告,向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山东名牌预选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山东名牌的组织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且成立满3年以上,拥有自主商标所有权;

  (二)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诚实守信,重视名牌战略,社会信用良好;

  (四)近3年来未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问题。

  第九条 申报山东名牌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合法、有效的先进标准组织运营,产品、服务质量居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装备或自主创新成效突出,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能力;

  (四)产品、服务项目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在注册商标范围内;

  (五)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条 近3年内,申报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山东名牌:

  (一)应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二)申报产品有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凡在年度认定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可自愿通过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山东名牌,并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承担山东名牌认定工作的第三方组织。

  第十三条 承担山东名牌认定工作的第三方组织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形成认定报告,向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山东名牌预选名单。

  第十四条 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预选名单进行监督审核;确定山东名牌推荐名单,按照程序提交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研究通过后的山东名牌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批准并公告。

第五章 名牌标志

  第十六条 山东名牌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标准色、标志尺寸及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

  第十七条 获得山东名牌称号的组织可以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自行制作山东名牌标志,并印刷在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上。标志图形可以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应当准确规范,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在宣传使用时应注明获得年度。

  第十八条 山东名牌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山东名牌称号品种、规格、型号、服务相一致的产品或者项目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山东名牌称号的,不得冒用山东名牌证书或标志;被撤销山东名牌称号的,不得继续使用山东名牌标志;不得转让、伪造、变造山东名牌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十九条 获得山东名牌称号的组织名称或者商标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山东名牌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山东名牌按年度进行认定,不设定有效期。山东名牌是按照相关认定标准对申报组织近3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水平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山东名牌称号并停止使用山东名牌标志:

  (一)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四)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山东名牌标志。

  第二十三条 参与山东名牌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守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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