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主要用于省政府对全省地方金融企业发展、金融创新引导推广、金融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引导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金融企业是指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地方金融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省的金融企业法人。
(二)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地方金融企业发展。主要包括金融人才补助、新设金融机构总部补助、地方金融企业规模增量奖励、双优小额贷款公司定向费用补贴等方面。
(二)金融创新引导推广。主要包括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金、金融创新试点奖励资金等方面。
(三)金融信息平台建设。主要包括金融综合服务信息平台、金融信息系统建设所需的设备购置费用、软件研发费用和运营维护费用。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金融人才补助。加大对金融人才的吸引聚集力度,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金融高端人才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对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齐鲁金融之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新设金融机构总部补助。完善全省金融体系建设,引导发挥“总部优势”,对在我省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法人机构、金融企业省级总部,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三)地方金融企业规模增量奖励。对全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达到一定等级的金融企业(银行类和其他类A级、证券类和保险类BB级),对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7%的部分,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200万元。奖励资金纳入金融企业当年收入核算。
(四)双优小额贷款公司定向费用补贴。对全省绩效评价A级以上、分类评级达到1级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度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定向费用补贴(贷款平均余额是指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补贴资金纳入小额贷款公司当年收入核算。
(五)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金。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已经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金融创新试点奖励资金。引导和鼓励各地、各金融企业和地方金融组织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金融产品、普惠金融、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创新,对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县(市、区)、金融企业和地方金融组织予以奖励。
(七)对省级金融综合服务信息平台、金融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及运营维护等给予补贴。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省金融办负责引导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并提出资金初步使用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定下达工作。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对引导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金融企业、地方金融组织参照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和具体条件,以法人(或省级管理总部)为单位组织资金申报,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同级金融办提出资金申请。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引导资金申请文件(正式公文);
(二)新设金融机构总部补助需提供:
1.新设金融机构总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及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报地方金融企业规模增量奖励需提供:
1.地方金融企业规模增量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等级证书复印件;
3.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利润表复印件。
(四)申报双优小额贷款公司定向费用补贴需提供:
1.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2.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等级证书复印件;
3.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等级通报文件复印件。
(五)申报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金需提供:
1.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2.发行券商(或机构)出具的募集资金规模证明文件。
(六)申报金融创新试点奖励资金需提供:
1.金融创新试点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金融创新情况报告(正式文件)。
第九条 县(市、区)金融办汇总金融企业和地方金融组织引导资金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联合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条 市金融办汇总各县(市、区)、市属地方金融企业和金融组织引导资金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复核,联合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年5月15日前报送省金融办。金融企业省级管理总部、省属地方金融企业和金融组织直接报送省金融办。
第十一条 省金融办对引导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资金初步使用意见,并于每年5月31日前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审查后,拨付引导资金。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引导资金后,要于15个工作日内将引导资金拨付相关地方金融企业和金融组织。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要不定期对引导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保证政府引导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年度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并以此作为今后政策调整的依据。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和地方金融组织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引导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引导资金的,财政部门要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按规定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参与申报的资格。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做好引导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审核、检查职责,导致地方金融企业和金融组织虚报材料骗取引导资金或挪用引导资金的,上级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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