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建设进程,规范自创区发展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十三五”期间自创区发展建设。鼓励市级财政资金积极参与,扩大资金规模,发挥共建作用。
第三条 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科学规划资金使用方向,合理确定资金分配因素权重,保证资金按时落实到位,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省科技厅负责年度发展资金预算编报,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审定资金分配计划,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开展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自评。
省财政厅负责发展资金预算管理,按照规定下达和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自创区所在市财政、科技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加强对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管。自创区各高新区是发展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完善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优化支持方式,放大资金效应,强化绩效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自创区加快发展。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产业关键技术研发。落实以蓝色经济引领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突出园区重点产业加快发展,形成特色。实施重大技术创新工程,开展协同创新,围绕产业技术需求,支持重大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提升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全产业链的创新能力,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规模,带动园区产业转型升级、产品提质增效。
(二)技术研发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园区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需求,按照全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规划,布局支持园区建设发展的重大技术研发和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聚集国内外先进科技与智力资源,带动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切实提升园区源头创新整体实力,实现平台对区域经济发展重要支撑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完善科技服务体系。重点支持体制机制灵活、服务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绩效显著的创业孵化、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助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第六条 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方式使用发展资金。
第三章 分配方法
第七条 发展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定向定额补助相结合的方法。对实行财政计划单列的青岛市,采取定向定额分配,予以激励补助。对其他五市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安排如下:
1.体制机制创新因素(30%)。主要包括:园区所在市级政府鼓励支持自创区建设制定出台政策措施;自创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情况;自创区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制定及落实情况;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与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情况;市级政府和高新区支持自创区发展增加资金投入情况等。
2.创新环境营造因素(10%)。主要包括:自创区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技术合同成交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情况。
3.产业创新发展因素(30%)。主要包括:自创区生产总值、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主导产业发展等情况。
4.创新增长点培育因素(10%)。主要包括: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情况、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建设情况、创业投资机构发展情况等。
5.科技合作交流因素(10%)。主要包括:外资研发机构引进情况;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情况;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院士工作站等国内外科技合作平台建设情况等。
6.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因素(10%)。主要包括:省级以上高层次创新人才数及新增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数量等。
第八条 因素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高新区)资金预算数=某市(高新区)分配因素得分/∑5家高新区分配因素得分×资金额;
其中:某市(高新区)分配因素得分=∑某市(高新区)分配因素各指标分值。
第四章 预算编报及执行
第九条 市级科技、财政部门应组织和指导高新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方向,根据自创区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认真编制本地年度发展资金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年度发展资金实施方案应包括当年资金规模及结构、项目安排、支持内容、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当年资金所安排的项目应当在自创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范围内。
第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年度发展资金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根据自创区发展情况和资金分配办法,确定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并将实施方案审核意见反馈市级科技、财政部门。市级科技、财政部门按照审核意见,组织指导高新区修改实施方案。各高新区将实施方案中的项目立项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级科技、财政部门将修改后的实施方案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年度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各市发展资金。
第十二条 市级科技、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发展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上年度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应包括上年度本市高新区建设发展情况,上年度资金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带动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投入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三条 年度发展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市场、技术、人员、资金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年度发展资金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高新区应向市级科技、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科技、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获得发展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高新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发展资金管理细则,加强对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获得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市财政、科技部门应加强对具体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范围和方向使用的,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下达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分配时作为扣减因素。
第十八条 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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