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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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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和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对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并组织实施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的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普惠制项目和乡村连片治理项目。

    普惠制项目,是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举办的群众最亟需、最迫切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乡村连片治理项目,是在相邻几个行政村范围内,由乡镇(街办)(以下简称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由村民按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主体地位,发挥农民在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运行管护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办公助,坚持一事一议;

    (二)村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

    (三)宜居宜业,彰显农村特色;

    (四)城乡统筹,推进城乡均等;

    (五)县乡主导,部门合力共建;

    (六)财政引导,强化多元投入;

    (七)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监督;

    (八)规范管理,确保持续发展。

    第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制订政策和制度办法,汇总编制全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和管理中央及省奖补资金,对全省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制订本市政策、制度和办法;统筹安排和管理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及本级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汇总编制全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乡村连片治理项目评审立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负责普惠制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指导各县做好规划、计划、项目选报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本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办法;做好部门协作和对乡镇、村工作指导,明确乡镇、村工作任务与职责;统筹安排和管理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及本级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编制全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普惠制项目的审核批复、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负责乡村连片治理项目的申报、实施和项目验收等;指导全县建成项目运行管护等工作。

    项目乡镇负责管理和组织本乡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乡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政策宣传;负责乡村连片治理项目的设计、申报、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等;指导组织村级做好普惠制项目的设计、申报、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等工作。

    第七条绩效目标。普惠制项目绩效目标,主要是满足农民在村内交通、照明、饮水、环卫、绿化、美化和文体娱乐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最亟需、最迫切的基本要求,改善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乡村连片治理项目绩效目标,是根据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努力把农村建设成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村庄环境优美宜居,农民生活幸福安康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生态美、生活美、生产美,宜居、宜业、宜游,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民生活品质,基本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让农村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中央和省级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市、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列入绩效考评重要指标。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村人口数、行政村数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主要是对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工作创新和日常综合管理等方面的绩效评价结果;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现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情况等。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重点,适时调整每年分配资金的具体因素和权重。

    第十条  创新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鼓励加大村集体投入,倡导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赞助。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一)普惠制项目。主要是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

    1.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包括村内供排水系统以及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塘坝河道整治等小型水利工程。

    2.村内道路。包括水泥路面、砖或块石路面等。

    3.桥涵。包括桥梁新建、防护设施及桥面整修加固等。

    4.村内环卫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点(池、站、桶)、公共厕所、公共浴室等。

    5.村容村貌亮化美化。包括节能路灯、墙体美化、村内绿化和其他美化亮化项目等。

    6.公共活动场所。包括村民开展休闲娱乐、文体活动等场所。

    7.村内新能源设施。包括村内多户使用的风能、沼气、太阳能等。

    8.省委、省政府确定实施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内的其他重点项目。对于目前没有单独统计、具体反映的村内公共设施,如有必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纳入奖补范围。

    (二)乡村连片治理项目。在普惠制项目基础上,增加邻村之间道路、景观链接等项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在预算中单独安排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规划设计、专家评审、项目招标、公开公示、工作培训、监督检查和信息化建设等项支出,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监理、资金审计、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和绩效评价等项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法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不得滞留资金。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乡村连片治理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县乡村以及第三方共同核实的工程建设进度、质量与投资完成进度,及时、足额报账付款,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进行清算。除质量保证金外,经决算审计确认完成的投资,都应及时拨付给施工方或供货商,不得无故拖延。也可采取由中标商交纳履约保证金代替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返还的方式,避免财政资金跨年度结转。

    各地也可采取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报账付款的资金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其他财政资金捆绑使用,但不得将其他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结余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统筹用于下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计划、申报、评审、审批、实施、验收、移交、管护、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制定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五年内整体拆迁村、常年在外居住农户达到50%以上的村,只能安排农民最急需、最迫切的小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积极性不高和村级班子不作为的村等,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二十条  规划编制。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和本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县级财政部门科学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三年滚动计划,通过《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汇总编制全市三年滚动计划,通过信息系统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程序。普惠制项目由村民议定、村级申请,乡镇审核申报,县级审批,市级备案;乡村连片治理项目由村民议定、村级申请,乡镇统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县级审核,市级评审立项,省级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三年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项目内容按照信息系统项目库要求填报。

    第二十三条  各地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应当提交包括项目设计、详细工程量和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方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设计方案,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生态、社会、经济综合效益预测和项目绩效目标等。

    第二十五条  普惠制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评审立项,评审结果应当公示,无异议的,择优列入年度计划,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评审、批复本市(包括直管县)乡村连片治理项目,评审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纳入奖补范围的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方案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审查,提出进一步完善优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  乡村连片治理项目立项条件。项目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建立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的项目工作班子,工作措施扎实有力;群众对项目建设积极性高,一事一议民主议事程序规范,项目区90%以上农户(居民)支持实施项目;项目村有特色产业优势、旅游开发潜力、长期聚居优势,相对集中连片,规模为7-12个村,惠及人口不少于6000人;项目建设方案合理,项目概算和工程造价比较客观;乡镇有较强的资金筹集和整合能力,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以往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及时、管理到位,未出现挤占、滞留、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已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良好,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的能力较强。

    第二十八条  乡村连片治理项目应达到以下基础标准:

    (一)村内道路全部硬化,基本实现户户通。桥涵全部配套。

    (二)排水系统完整通畅。有条件的应建设污水生态处理系统。

    (三)安装太阳能等新型能源节能路灯,主次街道、公共场所全部亮化,小巷胡同、宅间道路合理设置路灯,满足夜间出行要求。

    (四)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以上,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五)村庄建筑整齐完整,无残墙破屋,临街墙体洁净,合理美化。合理建造景观节点。

    (六)村庄环境洁净卫生,河沟池塘洁净美观,垃圾收集设施配备齐全,秸秆、粪污、垃圾无乱堆乱倒现象。无害化厕所实现全覆盖。配套公共厕所、公共浴池。

    (七)村庄绿化达到省定标准。以大型乔木、乡土树种、果树为绿化主体,适当配植花草点缀。

    (八)文体广场规模适度,设施齐全。

    (九)安全监控系统齐备,布设合理。

    各市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行业标准,制订具体标准,用于规范项目设计、工程测算、项目预决算、施工建设与验收考评等。

    第二十九条  年度计划编报。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确定的项目建设方案和资金规模,按照统一格式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每年3月10日前,正式行文报省财政厅备案。计划编报说明应包括立项工作开展情况、资金和项目安排情况、绩效目标等,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上报备案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考评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招标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市、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普惠制项目主要采用邀请招标、询价、议标方式,不要求公开招标。由乡镇政府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聘请专业监理公司负责各村项目监理。

    乡村连片治理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和货物承包商及专业监理公司。

    第三十一条  项目乡镇、村应当按照上报备案的项目计划和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现场适当位置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

    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年,当年计划当年完成,并达到项目建设标准。

    乡村连片治理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建设、统一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等发生变化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普惠制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批复,乡村连片治理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批复,并通过信息系统向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委托第三方审计,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普惠制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乡村连片治理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率应达到100%。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前后变化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招投标、工程监理、国库集中支付、财务管理、公开公示等工作开展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档案管理情况,组织保障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验收应实地核查确认。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奖补资金清算。

    普惠制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级财政部门自主把握。乡村连片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完成。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政策沟通,必要时应派人现场监督验收工作。

    普惠制项目以乡镇为单位出具验收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

    每个乡村连片治理项目都要出具验收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验收的组织、计划完成、效益情况、各项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问题及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市县级绩效评价工作可以结合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开展。绩效评价报告与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内容包括:绩效评价组织、计划完成、资金使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和兑现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乡镇应当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以正式文件及时确认、移交项目村村民委员会,记入村资产专账,由村民委员会持有、使用并负责运行管护,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资金和工程进度情况录入信息系统,按月汇总。每年7月10日前,各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半年工作报告,12月2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全年工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计划完成、工作创新、存在问题及建议、下步打算等。

    第三十八条  档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乡镇应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村民一事一议民主议事记录、项目申报及建设实施、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影像等相关原始资料收集归档,规范管理,妥善保存。普惠制项目档案由县级财政部门或项目乡镇负责管理,乡村连片治理项目档案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保存期限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等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已建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项目前后变化对照等情况在村内公示。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奖补资金安全,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分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等部门做好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三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未履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并纳入信用负面清单。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乡镇,市县财政部门应取消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收回已下达的财政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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