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有关工作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专项奖补资金,以及省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企业是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各市政府、省国资委对本地区(监管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负总责。各市要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好化解过剩产能所需资金,可采用梯级奖补的方式,鼓励企业多退出产能,稳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
第二章 分配办法
第四条 专项奖补资金包括支持各市政府的专项奖补资金和支持省属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两部分。其中:对支持各市政府的专项奖补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各市;对省属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
第五条 专项奖补资金标准按预算总规模与化解过剩产能总目标计算确定,钢铁、煤炭行业专项奖补资金按两行业需安置职工人数等比例确定,各市和省属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分别核定。钢铁煤炭行业和各市、省属企业年度资金规模分别按以下公式确定:
第六条 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两部分。其中,基础奖补资金占当年资金规模的80%,梯级奖补资金占当年资金规模的20%。
第七条 基础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各因素权重和具体内容如下:
(一)化解产能任务量。权重40%,主要依据省政府相关部门与省属企业和各市确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
(二)需安置职工人数。权重60%,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内退人员数量;二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数量。
第八条 梯级奖补资金与各市、省属企业超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情况挂钩。对完成超过目标任务量的市和省属企业,按该市和省属企业基础奖补资金的一定系数实行梯级奖补。奖励系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对完成超过目标任务量0-5%(不含,下同)的市、省属企业,系数为超额完成比例;
对完成超过目标任务量5-10%的市、省属企业,系数为超额完成比例的1.25倍;
对完成超过目标任务量10%(含)以上的市、省属企业,系数为超额完成比例的1.5倍;最高不超过30%。
第三章 申请与清算
第九条 按照省政府关于化解过剩产能有关意见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煤炭局根据全省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综合平衡确定各市和省属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总体目标及年度任务。
各市政府、有关省属企业根据省里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和省属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煤炭局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按照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各市财政局于次年4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预拨基础奖补资金申请(省属企业通过省国资委汇总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5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预拨申请。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预拨的年度基础奖补资金数额,连同省本级安排的奖补资金,按照本细则第五、六、七条有关规定计算并预拨各市和省属企业。
第十二条 年度结束后,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对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于次年5月10日前公布。各市和省国资委根据核查结果,于次年5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奖补资金清算申请。省财政厅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我省专项奖补资金清算申请,并根据财政部清算结果对各市和省属企业进行清算:对未完成化解产能任务的,按本细则第七条测算扣回资金;对超额完成化解产能任务的,按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测算拨付余下的资金。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包括解决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内部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具体由各市政府和省属企业结合实际统筹确定。主要用于:
(一)预留企业内退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内退人员与原企业终止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 各市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五条 各市、企业应及时收集整理专项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产能、债务处理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化解产能过剩中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为核查、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奖补资金年度安排如有结余,可按预算管理办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奖补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各市必须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如确有需要用于其他方面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职工分流安置相关政策规定。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堵塞管理漏洞,防止虚报冒领,可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审计、财政、监察、劳动人事等部门参与的审核小组,确保审核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专项奖补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案。
第二十条 专项奖补资金发放结果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企业网站以及厂务公开、向职代会报告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一条 审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奖补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门对存在虚报冒领等骗补行为的市和有关企业,将视情况轻重相应扣回专项奖补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和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专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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