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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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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指导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推进绿色建造和绿色发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各类装配式混合结构、组合结构的新建建筑,主要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示范工程采用的技术体系应先进、可靠,安全、节能、绿色、环保等性能优异,在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能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较好的性价比,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协调。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项目申报、评审认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示范工程优先享受国家、省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示范项目。各地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向示范工程倾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技术研发、设计、施工、装修、部品部件生产等单位联合申报。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应符合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已取得立项批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征地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前期建设手续;

(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平方米,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示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项目技术策划选定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应先进、合理,装配率等指标应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以上要求;

(四)住宅示范工程应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申报;其他示范工程可在方案设计阶段申报,也可在初步设计等阶段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表;

(二)项目立项、土地使用等审批文件;

(三)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四)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文件(含技术策划报告、技术配置表、经济评估等);

(五)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各设区市推荐上报的示范工程进行评审。评审应在施工图审查之前进行。评审分为方案评议和技术审查,初步设计阶段申报的仅进行技术审查。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等审查的工程,技术审查宜同步并联进行。

第十一条 方案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技术策划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结构类型、技术体系、标准化设计、建筑围护系统、内装体系和技术配置、经济性评估等。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内装专项说明相关内容,设计图纸应表示采用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的内容,预制构件分布情况与技术相关说明、结构典型连接方式、施工吊装、临时支撑要求及建筑电气设备、管线敷设等。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和公布,并按规定纳入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不符合示范条件的,不予认定。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示范工程一并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应落实方案评议和技术审查要求的内容,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后的施工图等技术资料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的发包承包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示范工程,装配率符合有关规定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依法可不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开发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基于BIM的服务平台,推进BIM在工程设计、生产、运输、装配、运维、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的共享和应用,实现各参与方在各阶段、各环节的协同。

第十九条 示范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等组织实施,及时总结完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应用技术;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示范工程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等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质量安全控制资料和专项方案,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应按照《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质量责任追溯。在资质管理、造价定额、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装配式建筑工人培训、技能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改革,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示范工程的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加强全省示范工程实施全过程的指导检查,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对示范工程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技术审查落实情况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抽查,并通报中期检查、抽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示范工程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或以上标准进行设计。鼓励与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百年建筑示范、国家康居工程示范、住宅性能认定、BIM技术应用示范及绿色施工示范等相结合,打造综合示范工程,实现建造方式与建筑性能整体提升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示范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由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进行评估核验。

第二十五条 中期检查、抽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未通过评估核验的示范工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示范工程认定。

组织实施过程中,因违反国家、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示范工程认定。

第二十六条 示范工程组织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并应在工程总承包建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或变更的,实施单位应提出书面延期或变更申请,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竣工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核验,经评估核验,达到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要求的,认定为省示范工程。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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