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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支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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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健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积极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吸引更多高层次离岸创新人才服务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岸创新人才,是指我省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国(境)外设立的基地、研发中心等机构聘请使用的外籍高层次创新人才。离岸创新人才是我省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群体。

    第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走出去”在国(境)外建立前端孵化基地、离岸研发中心(机构)等,面向全球布局和争取创新资源。支持用人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配套成熟完善的海外空间载体,探索“省内注册、海外经营、境外孵化、成果回归、分建共享”的离岸人才智力培育模式。

    第四条 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大局。紧密围绕山东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主动服务“一带一路”、“两区一圈一带”、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重大战略需要,特别是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新旧动能转换,提升离岸人才贡献率。

    (二)坚持以用为本。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决定性作用、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和政府推动作用,重点引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离岸创新人才和团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三)扩大人才开放。聚焦人才国际化,放眼全球,深化人才开放与国际合作,充分开发利用离岸创新人才资源,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厚植山东原创优势,全方位提升山东人才国际竞争力、辐射力、影响力。

    (四)注重制度创新。聚焦离岸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推进精准创新、系统创新、协同创新,在改革中释放制度新红利,在创新中打造发展新引擎,率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人才制度优势。

    (五)优化服务环境。创新激励政策,完善配套服务,简化工作流程,营造良好环境,为离岸创新人才及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报认定的离岸创新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学前沿探索研究,具有创新潜质的优秀科学家;

    (二)推动我省在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上实现突破的创新领军人才;

    (三)帮助我省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企业家及管理经营人才;

    (四)从事战略规划、风险评估、资本运作、产品设计、技术转移等领域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五)通晓国际经济金融运行规则、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驻在国法律制度和政策的高端人才。

    第六条 引进的离岸创新人才聘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每年在我省单位和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的基地、研发中心等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特别优秀的离岸创新人才可适当放宽工作时限。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随时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离岸创新人才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按要求提供申报人选的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工作(聘用)合同和海外任职证明材料等,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初审汇总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将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对申请人选进行汇总、审核后,定期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召开评审认定会,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的离岸创新人才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技术、管理项目可按规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全职人才,申报泰山学者工程、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外专双百计划”时,可不受有关名额限制。离岸创新人才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专利。

    第十条 依托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设立访问学者岗位,鼓励离岸创新人才来我省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以长期聘用、柔性引进、短期技术交流等多种方式引进离岸创新人才,鼓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离岸创新人才采取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进行激励。

    第十二条 支持离岸创新人才以投资、智力资本(技术、知识产权、管理等)入股、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用人单位的收入分配。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离岸创新人才参与我省开展的外国专家建言、外国专家齐鲁行、集中休假联谊等活动,增强其荣誉感、归属感和获得感,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十四条 对华友好并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离岸创新人才可推荐评选省政府“齐鲁友谊奖”、中国政府“友谊奖”。

    第十五条 离岸创新人才来鲁开展工作交流,可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离岸创新人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在办理签证入境前,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资历、专业技术或学历证明等采用承诺制,全流程在线办理。

    第十六条 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的离岸创新人才可纳入申请办理人才签证的范围。已持其他签证入境或持有效居留停留证件的离岸创新人才,可以直接在境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无须出境办理工作签证。

    第十七条 支持我省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个人等在国(境)外建立研发基地、开放实验室、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视离岸人才引进使用数量和基地规模,经评审认定,分三档给予离岸创新创业基地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引才补贴。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离岸创新人才工作平台。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综合协调离岸人才服务管理工作,并对重点工作实行督办督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发挥部门优势为离岸人才提供各类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离岸创新人才服务平台。为离岸创新人才提供定制化服务,包括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办公运行服务,提供科研设备、科技文献、数据库等科技服务,提供新技术、新产品交流推广服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融资服务等。开发网上精准对接服务平台,为离岸人才提供网上服务。符合条件的离岸创新人才经审核(评审)认定,可颁发《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待遇。

    第二十条 发挥各类引才机构和渠道作用。充分发挥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和我省驻外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我省设立的海外基地、研发机构吸引离岸创新人才提供帮助和支持。充分发挥海外人才工作站的作用,实施服务外包,积极为离岸创新人才提供相关服务。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海外人才工作站、国际猎头公司等各类人才中介引进离岸创新人才。

    第二十一条 优化离岸创新人才服务环境。建立完善符合国际惯例的离岸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保障机制,完善离岸创新人才供求和竞争机制。推动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整合公共人才服务体系,强化公益服务保障。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简化对离岸人才的管理服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引导各级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引进离岸创新人才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等多元经费投入机制。

    第二十三条 营造引进使用离岸创新人才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推介我省引进离岸创新人才的方针政策,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推进离岸人才管理法制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打造公信力强、影响力大的离岸创新人才奖励品牌。

    第二十四条 离岸创新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我省外国高端人才等同类高层次人才相应的优惠政策。离岸创新人才及使用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给予取消引进、使用资格,追缴奖励补贴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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