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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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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加强和规范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文资〔2017〕5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参照《国家体育总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统称体育场馆)。其中,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是指符合《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标准的体育建筑;全民健身中心是指具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体群字〔2016〕112号)规定建设内容的室内健身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包括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全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资金。

    第四条 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全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规模、数量和省级财力情况确定。鼓励市、县级政府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推动体育场馆更好地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

    第五条 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已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体育部门所属是指产权归体育部门所有或由体育部门管理使用的体育场馆。

    鼓励其他政府部门所属、社会力量兴办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各地可按照场馆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管理运营规范、社会信誉高、健身人数多的体育场馆进行免费低收费开放试点。各市、县(市、区)选择试点的体育场馆,按程序报省体育局核准,试点所需资金按本办法规定,可纳入省级体育场馆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按照规模大小及其功能,划分为大型体育场馆和中小型体育场馆。

    (一)体育场。按照观众座位数量划分,20000个(含)以上的为大型;2000个(含)到19999个的为中小型。大型、中小型体育场各分“甲、乙、丙”三类。

    (二)体育馆。按照观众座位数量划分,3000个(含)以上的为大型;1500个(含)到2999个的为中小型。大型、中小型体育馆各分“甲、乙、丙”三类。

    (三)游泳馆(跳水馆)。按照观众座位数量划分,1500个(含)以上的为大型游泳馆(跳水馆),分为“甲、乙、丙”三类;座位数1500个以下的不再划分类别,但室内主水池长度和宽度,游泳馆应达到长度≥25米、宽度≥16米,跳水馆应达到长度≥21米、宽度≥16米。

    (四)全民健身中心。指场地面积总和在1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室内健身场所,按照面积总量划分“甲、乙、丙”三类。座位数1500个以下的体育馆,可按全民健身中心标准类型申报。

    第九条 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户外健身器材设施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十条 体育场馆因维修、保养、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和突发紧急情况除外)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体育场馆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第十二条 体育场馆在全民健身日应向公众免费开放,在全民健身月应向公众优惠开放。

    第十三条 体育场馆每年应免费向公众提供以下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一)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4次。

    (二)举办体育讲座、展览不少于4次。

    (三)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大型体育场馆不少于1000人次,中小型体育场馆不少于500人次。

    (四)进行国民体质监测,大型体育场馆不少于3000人次,中小型体育场馆不少于1000人次。

    第十四条 体育场馆要在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场馆管理规定、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体育器材设施设备使用方法等内容。体育场馆应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官方网站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免费低收费开放有关事项,并设立监督咨询电话。

    体育场馆在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期间应办理公众责任险。

    第十五条 实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其原定健身项目正常收费标准及现行低收费标准,应向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原定收费标准及低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进行调整或变相增加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六条 纳入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范围的体育场馆,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开放条件的,应及时向同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核确认,未满足开放条件期间不再纳入申报补助范围。

第三章 补助资金标准与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按照场馆类型、运行维护成本等因素核定补助计算标准总额(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对纳入中央财政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范围的大型体育场馆,按照中央核定的大型体育场馆补助计算标准总额的20%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对纳入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范围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和全民健身中心,按补助计算标准总额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对位于城市核心区域、覆盖人口总量较大、服务人次多、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活动开展好的体育场馆,省级财政可在原补助比例基础上增加10-15个百分点。具体增加补助比例,由省体育局依据体育场馆开放管理综合评价、绩效考核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体育场馆采取市场化管理模式进行场馆运营,因开展免费低收费开放取得的资金补助,可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体育场馆运转经费,包括体育场馆日常维护、临时聘用人员酬金、能源消耗、公益性体育活动举办、体育设施设备购置更新、运营环境改善等。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以及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等项目支出。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育场馆应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一)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条件、绩效目标、报送程序、有关材料等内容。

    (二)市、县(市、区)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含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按属地关系,由市级体育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省属体育场馆,直接向省体育局申报。

    纳入省级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试点的其他体育场馆,按照本款规定申报。

    (三)各市体育局、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行文向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山东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情况汇总表》(附件2)、《山东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情况统计表》(附件3)等。其中,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辖区内本年度申请纳入补助范围的体育场馆数量、场馆开放区域增减变化,上一年度免费与低收费健身人次、举办承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与讲座展览次数、进行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技能培训人次、中央与省级补助资金使用,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况。

    (四)每年1月15日前,申报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的体育场馆应完成上一年度《山东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综合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完善工作。其中,大型体育场馆还应同步完成中央《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申报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完善工作。

    (五)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对体育场馆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体育场馆,编制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据此下达资金。

    (六)各市体育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情况表填报说明等,对场馆实地考察、逐项核实,确保申报材料完整、数据填报真实。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分配下达,同时将下达情况抄送同级体育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体育部门、财政部门按管理职责,加强对本区域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工作的监督管理。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实施情况与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按管理职责,负责公开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绩效评价和分配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体育部门以及负责资金分配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审批、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场馆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纳入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范围的各类场馆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场馆基础数据、未达到开放要求规定、擅自调整收费价格等情况的,纳入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负面清单,未全面完成整改前不再安排补助资金。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责成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完善体育场馆基础信息数据库、免费低收费开放综合管理系统和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体育场馆开放情况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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