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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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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公平配置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引导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含定线旅游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以下简称客运班线招标投标),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不实行班线经营权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企业规模、运力结构和经营该客运班线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第三条 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

    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省际、市际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许可权限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下列客运班线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许可:

    (一)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干线公路客运班线,或者在原干线公路客运线路上投放新的运力;

    (二)在确定被许可人之前,同一条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

    (三)已有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或者经营期限内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客运班线经营权被取消,需要重新许可的。

    第七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许可的客运班线,客运经营期限根据客车的类型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状况和经营方式等因素核定。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

    第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投标,也可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各地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承担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事务性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其他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定对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实行联合招标的,双方为共同招标人,应当协商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许可的客运班线,在招标投标工作没有开始之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班线将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许可,并在6个月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签订之日止,不得调整其班线的运力。

    第十一条 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的方式,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招标人应当在其指定的报纸、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三)受理投标报名;

    (四)审查投标人资格;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活动提出的疑问;

    (七)组织评标委员会;

    (八)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

    (九)与中标人签订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经营期限;

    (三)中标人数量;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五)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

    (六)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中标人数量;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五)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所需提交材料应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六)需提交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开标的时间、地点;

    (八)评分标准;

    (九)中标合同文本;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违反道路运输有关规定,提高、增设或者降低、减少条件限制投标人,也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地域限制。

    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1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其中已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许可条件的,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3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该期间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一条 客运班线招标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常的工作经费计划。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已具备或者拟申请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者以筹建其他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在中标后是否联合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标:

    (一)在投标报名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道路行车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处于客运业务暂停期间的;

    (二)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两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三)投标人违反道路运输有关规定处于整改期的。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公告所规定的报名条件,并按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报名,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预审材料: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除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之外的其他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材料。不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二)标前分评定材料:包括前两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级客车数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已经准确掌握投标人上述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再要求投标人报送相应材料。

    第二十六条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进行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各方印章。

    正在筹建成立经营实体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筹建负责人签字,不需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存有疑问,可以在领取投标文件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招标人在研究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并发至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给招标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审查;

    (三)按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四)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一条 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为3个以上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开标和评标;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许可。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标前分评定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组织成立审查小组,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于报名时间截止后统一开启投标人资格预审材料,在5日内完成投标人资格审核,确定投标人是否合格。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提供的资格预审材料与招标项目不相符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材料的;

    (三)投标人不具备招标项目的经营条件要求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合格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审查小组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本办法标前分的评分标准,初评合格投标人的标前分。其初评结果由招标人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投标人有异议的可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复核,并提供相关材料。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确定投标人的标前分,予以公布,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第五章 评审专家库、监督员库建立与评标委员会、监督组组成


    第三十五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库和监督员库,公布并定期调整评审专家和监督员。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组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旅客运输、财务、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

    (二)道路运输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道路运输中介组织中从事道路运输领域的管理、财务、安全、技术或者研究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评审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发现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配合招标人对有关招标项目情况的调查,解答有关方面的咨询或质疑。

    第三十八条 监督人员在监督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资格审查、评标过程的安全保密和评审人员的工作行为,对评审资料应进行随机抽查,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合法;对评审过程中涉及专业的相应部分打分情况进行抽查,对专家打分出现的明显不平衡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

    (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出具监督报告,逐页签字,与招标资料一同备案和存档。

    (五)监察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程序和纪律监督;行政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评标内容、评标委员会工作等。

    第三十九条 监督组由监察监督人员、行政监督人员和技术监督人员组成。监察监督人员由招标人根据管理权限,从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人员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客运管理的人员;技术监督人员为监察监督人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派一名代表,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与相关省进行联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从各自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每省应当各派1名招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经监督组监督产生,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

    (一)与本次投标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二)作为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组成员的。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二)认真学习本办法、评分标准以及相关的招标投标文件;

    (三)负责投标书的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审查;

    (四)对投标人的投标书进行评分;

    (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四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监督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筹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监督组监督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全部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开标后,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过程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二)只允许评委、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

    (三)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四)评标场所内不设电话机和上网的计算机。

    第四十七条 在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或者因缺乏相关内容而无法进行评标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正确署名与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有关材料不是真实有效的;

    (五)投标文件正、副本的内容不符,影响评标的。

    在排除废标后,投标人为3个以上的,继续进行招标投标工作;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或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许可。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评标:

    (一)审查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质询。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委质询意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认定是否存在废标。

    (四)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评定投标人的评标分,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如果招标项目由两条以上客运班线组成,则分别确定每条客运班线的评标分后,取所有客运班线评标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在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分。

    (五)评委对招标人评定的标前分进行复核确认。

    (六)在评委评定的评标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在该招标项目的最终评标分。最终评标分加上标前分,作为投标人的评标总分。

    (七)按照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替补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为多个的,应当明确替补顺序。评标总分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由评委现场投票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

    (八)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经全体评委签字后,提交招标人。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或者监督组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的行为时,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解释。经监督组调查确有不公正行为的,由招标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替补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中标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十二条 中标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承诺进行实质性改变,并应当作为中标人取得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附件。

    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已明确的相应处罚规定相违背。

    第五十三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但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应当根据中标合同分别为联合体各方办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并分别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予以保密。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保留其投标书正本、副本各一份;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在10日内自行领回,逾期不领的,招标人将予以销毁。

    第五十五条 中标人在投标时申请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客运经营许可的有关手续。

第七章 履约与考核

    第五十六条 已经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在评定当年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时,每发生一次从总分中扣除30分。如果投标人在异地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此情况通报投标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按中标方案投入运营。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可以将中标客运班线经营权授予其分公司经营,但不得委托其子公司经营。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注册地不在中标客运班线起点或者终点的,应当在起点县级以上城市注册分公司进行经营,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中标人不遵守服务质量承诺、不规范经营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中标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招标人将中标人不履行承诺情况记入其信用管理档案,实施相应惩戒,直至收回该客运班线经营权。

    第六十一条 中标人在经营期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申请终止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招标人批准,可以终止。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应当自觉接受投标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评委、招标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管理权限擅自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或评委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办法招标程序的。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评委或者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中标人在经营期内的违法行为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新增运力的招标投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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