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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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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提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绩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管理运行。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是规范开展采购活动的重要保障。采购人应当高度重视内控机制建设,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鲁财采〔2016〕48号)要求,不断完善单位内控机制,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健全防控约束措施,重点就需求制定、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和质疑答复等环节压紧压实内部责任,切实将内控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确保各项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高质高效。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财采〔2017〕2号)要求,认真梳理采购组织流程,严格关键节点管控,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确保采购活动合法高效。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参照集中采购机构内控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着力提升规范化和专业化执业水平。财政部门要督促引导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健全完善内控机制,监督检查内控管理情况,不断提升内控机制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内控机制的监督制约和防控保障作用。

    二、严格订立委托协议,明晰权利责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的,应当明确界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采购人不能因为委托而转嫁或规避责任,采购代理机构也不能因为接受委托而越位用权。采购人应当择优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双方权利和责任。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范围和方式;双方的权责和义务,含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信息公开,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验收以及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等;项目采购完成的期限;签订合同;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途径等;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上述内容中涉及采购程序的有关事项应当进行委托,非程序性事项由采购人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采购人将相关事项委托而免除或者转移,一旦发生问题,仍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三、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实施源头控制。采购需求是开展采购活动的基础和制定采购文件的前提。采购人应当按照合理规范、有序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扎实做好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需求应当全面体现采购人对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功能、服务等要求或标准,符合实际情况,注重厉行节约,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管理主体,应当于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市场调研、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公开公示等方式,保证需求制定完整、明确、合规、公正。采购代理机构依照委托协议约定,协助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制定工作,提供采购需求的调研、论证等组织服务,保障采购需求既有效满足采购目标要求,又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性。

    四、规范资格条件要求,保障公平竞争。为供应商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政府采购服务市场的重要责任。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严禁以违规设置门槛等方式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市场竞争。在制定采购文件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或者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禁止或者停止授予的称号、公布的排序、颁发的奖项等内容,以及供应商规模条件和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等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对于复杂的大型设备,为确保投标产品质量和原厂服务,可以要求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并作为必要评审因素合理设置分值,但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条款;对服务类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对供应商提出特定条件,但不得通过设置特定资格条件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人为设立歧视政策。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书面记录,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资格性审查工作。为确保信息安全,可要求投标人单独封装资格性文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规、必须、适当、明确的原则,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并以醒目方式标注,未进行标注的,不得作为实质性条款。

    五、合理设置评审因素,有效满足需求。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契合,根据采购需求对价格、技术、商务等方面的偏重,细化评审因素,量化评审指标,合理设置评审因素权重,集中体现采购需求的核心要求。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具体分值或者相应分值区间,区间设置不宜过大,仅以体现相互差距为宜,并应细化区间内对应的不同分值情形,最大限度减少评审自由裁量权。价格分值权重严格执行87号令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六、降低制度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大力保障供应商权益,吸引广大供应商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更是政府采购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尽可能减少供应商参与成本。对市场供应充足、技术规格简单、采购需求单一的通用类货物,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样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招标文件售价的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更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投标(履约)保证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比例收取,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退还,逾期未退还的,应当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鼓励供应商以信用担保形式代替投标(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提供的合法保函。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费用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供应商收取任何附加费用,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以及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七、科学设定采购限价,合理引导报价。采购价格直接影响到采购标的的质量和服务,更关系到财政资金绩效,应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以满足采购需求为目标,以资产配置标准为参照,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既不虚高,也不唯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市场调研和分析测算,合理确定采购最高限价,但不得以防止“低价中标”为由设置最低限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合理设定价格分值,且价格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对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八、完善邀请招标程序,提高采购时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可有效避免公开招标流程多、时限长、要求高等诸多制约因素,满足采购人的便捷性和时效性需求。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投标人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布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结束后,按照公告时限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其等标期、开标、评标、定标等基本程序与公开招标完全一致。通过采购人书面推荐方式的,采购人推荐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采取抽签等方式选择3家以上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供应商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后,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公告时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及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一并公告。

    九、严格履约验收管理,体现结果导向。强调履约验收,强化结果管理,是实现政府采购制度从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转变的重大举措。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管理的“最后一公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实质性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予以公开。采购人作为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实行履约验收责任制和采购质量追溯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可以主动邀请专家、社会公众、权威机构以及未中标供应商等参与验收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人委托协助组织履约验收活动,采购人需对其履约验收报告予以确认。对履约存在问题的,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财政部门要建立采购结果评价机制,将履约验收情况纳入其中并作为评价重点,推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诚信履约、严格验收。

    十、规范评标委员会职责,强化权责对等。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工作,其职责履行直接关系到采购结果质量和政府采购公信力。为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公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组织评标工作中,维护评标秩序,严肃评审纪律,及时制止和纠正评标委员会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采购人可以择优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评审专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不参与供应商资格审查,仅对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客观独立评审,禁止协商打分、分工打分、替代打分等违规做法。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可以依法对存在规定情形问题的评标结果进行当场修改,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发现相关问题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参与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记录评价。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的评审专家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对存在不良行为情形的专家予以记录。

    十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应当将采购活动的全流程信息公开,接受最广泛的社会监督,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对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需公开的信息,均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在采购前期,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依法依规公开相关项目信息,确保供应商充分知情,促进其广泛参与;对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未进行载明的,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采购文件制定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需求,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采购需求制定的规范性和公正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需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中标公告,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对未中标人应当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报告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开。

    十二、积极落实采购政策,突出支持效果。政府采购政策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引领和助推作用。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当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为己任,积极保障各项政策落实。监管机构要不断丰富政策落实手段,将政策支持措施的着力点从评审环节向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评审因素设置等前端延伸,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评估,不断提高政策执行效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政策执行措施,包括预留份额、价格优惠、优先采购、联合体投标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对参与的中小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并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不得以网上查询或者自行认定结果否定供应商的中小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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