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和鼓励我省各市、县(市、区)、乡(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制定本指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是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村镇的前提条件,是推进我省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本指标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达性和前瞻性原则,以省级生态市、县(市、区)、乡(镇)建设指标为基础,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本指标是衡量一个市、县(市、区)、乡(镇)是否达到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乡(镇)标准的依据。 二、建设指标 (一)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指标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1 生态保护红线 — 划定并遵守 约束性指标 生态 (一) 2 耕地红线 — 遵守 约束性指标 空间 空间格局优化 3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约束性指标 山区 ≥28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丘陵地区 ≥17 平原地区 ≥11 4 空间规划 — 编制 参考性指标 5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吨标煤 /万元 ≤0.70且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约束性指标 生态 (二) 资源节约 6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立方米 /万元 ≤50 且用水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约束性指标
经济 与利用 7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 % ≥8 参考性指标 消费比例 8 中水回用比例 % ≥15 参考性指标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 9 % 100 参考性指标 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 环境空气质量 达到规定目标要
10 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幅度 % 约束性指标 求 (三) 重污染天数比例下降幅度 环境质量 地表水环境质量 改善 达到或优于III 类水质 达到规定目标要 11 % 约束性指标 比例提高幅度 求 劣 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 生态 12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 ≥55且不降低 约束性指标 环境 (四) 生态系统 森林覆盖率 % ≥40≥16 约束性指标 保护 13 丘陵区 平原地区 (五) 14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环境风险 15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 建立 参考性指标 防范 16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 未发生 约束性指标 生态 (六) 人居环境 17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 100(剔除本底超标情况) 约束性指标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生活 改善 18 城镇污水处理率 % ≥95 约束性指标 19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5 约束性指标 20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平方米 /人 ≥13 参考性指标 21 辖区内铁路沿线环境问题治理完成率 % ≥95 参考性指标 每季度公开供水 22 城市供水水质保障 — 水质信息,水质 约束性指标 合格率 100% (七) 23 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 ≥80 参考性指标 生活方式绿色化 24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 ≥80 参考性指标 25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 制定实施 约束性指标 26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 ≥20 约束性指标 27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 开展 参考性指标 28 固定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 核发 约束性指标 生态 (八) 制度与保 29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占比 % ≥80 约束性指标 制度 障机制完善 30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 建立 约束性指标 31 河长制 — 全面推行 约束性指标 32 环境信息公开率 % 100 参考性指标 33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 编制 参考性指标 34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开展 参考性指标 35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 100 参考性指标 生态 文化 (九) 观念意识普及 36 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 ≥80 参考性指标 37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 ≥80 参考性指标
(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建设指标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1 生态保护红线 — 遵守 约束性指标 2 耕地红线 — 遵守 约束性指标 生态空间 (一) 空间格局优化 3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约束性指标 山区 ≥28 丘陵地区 ≥17 平原地区 ≥11 4 空间规划 — 编制 参考性指标 ≤0.70且能源消 5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吨标煤 / 耗总量不超过控 约束性指标 万元 (二) 制目标值 资源节约利用 6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立方米 /万元 ≤50且用水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约束性指标 生态 7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 % ≥8 参考性指标 经济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参考性指标 秸秆综合利用率 % ≥92 (三) 8 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 产业循环 备配套率 % ≥90
发展 农膜回收率 % ≥90 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0 参考性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 % 达到规定目标要求 约束性指标 10 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幅度 生态环境 (四) 环境质量改善 重污染天数比例下降幅度 11 地表水环境质量 % 达到规定目标要求 约束性指标 达到或优于III 类水质比例提高幅度 劣 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 (五) 生态系统保护 12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 ≥55 且不降低 约束性指标 13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指标 丘陵区 ≥40 平原地区 ≥18 (六) 14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环境风险 15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 建立 参考性指标 防范 16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 未发生 约束性指标 17 城市供水水质保障 — 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供水水质;水质合格率达到 100% 约束性指标 城镇污水处理率 约束性指标 (七) 18 县级市、区 % ≥95 人居环境 县 ≥90 生态生活 改善 19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5 约束性指标 20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90 参考性指标 21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 ≥90 约束性指标 22 辖区内铁路沿线环境问题治理完成率 % ≥95 参考性指标 (八) 23 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 ≥80 参考性指标 生活方式绿色化 24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 ≥80 参考性指标 25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 制定实施 约束性指标 26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 ≥20 约束性指标 27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 编制 参考性指标 (九) 28 固定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 开展 约束性指标 生态制度 制度与保障机制完善 29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占比 % ≥80 约束性指标 30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开展 参考性指标 31 河长制 — 全面推行 约束性指标 32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 开展 参考性指标 33 环境信息公开率 % 100 参考性指标 (十) 34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 100 参考性指标 生态文化 观念意识普及 35 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 ≥80 参考性指标 36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 ≥80 参考性指标
(三)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建设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1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0.6 约束性指标 2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折纯, 千克/公顷 <5 50或“三年累计下降 3%” 约束性指标 3 农药施用强度 折百, 千克/公顷 <2 .5或“三年累计下降 10%” 约束性指标 生产发展 4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92 约束性指标 5 农膜回收率 % ≥90 约束性指标 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 6 % ≥90 约束性指标 配套率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开 7 % 100 约束性指标 展审核比例 8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9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10 生活污水处理率 % ≥80 约束性指标 生态环境 11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5 约束性指标 12 林草覆盖率 丘陵区 平原区 % ≥50 ≥20 约束性指标 13 乡(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平方米 /人 ≥9 约束性指标 14 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 ≥95 参考性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15 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年 高于所在地市平均值 约束性指标 生态 16 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比例 % ≥60 约束性指标 生活 17 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 % ≥90 约束性指标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行政村 18 % ≥70 约束性指标 比例 生态制度 19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建立 约束性指标 20 制定实施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行政村比例 % 100 参考性指标
三、指标解释 (一)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指标 (1)生态保护红线 指标解释: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指标是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落实情况的综合评定。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管控要求,明确政策措施;红线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耕地红线 指标解释:本指标是对国家耕地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评定。耕地红线遵守情况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地方政府确定的有关耕地保护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 数据来源:国土、农业等部门。 (3)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等面积占行政区国土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
注:原则上按区域主要地貌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进行考核;当行政区内平原、丘陵及山地面积占比相差不超过 20%时,按照平原、丘陵及山地加权目标值进行考核。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林业、国土、住建、农业、园林等部门。 (4)空间规划 指标解释:指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分析国土空间本底条件,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编制空间规划。 数据来源: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 (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的能源消耗量,是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要求地方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上级政府下达的关于区域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目标。 计算公式:
注:GDP 与能源消耗同步核算,GDP 按可比价计算。 数据来源:统计、经信、发改等部门。 (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使用的水资源量。同时,要求行政区水资源消耗总量不超过上级政府下达的水资源总量控制目标。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水利、统计等部门。 (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 指标解释:非化石能源,指非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经长时间地质变化形成,只供一次性使用的能源类型外的能源。该指标反映辖区内能源结构。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统计等部门。 (8)中水回用比例 指标解释:中水回用就是将人们在生活和生产中用过的优质杂排水(不含粪便和厨房排水)、杂排水(不含粪便污水)以及生活污 (废)水经集流再生处理后回用,充当地面清洁、浇花、洗车、空调冷却、冲洗便器、消防等不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杂用水。因其水质指标低于城市给水中饮用水水质标准,但又高于污水允许排入地面水体排放标准,亦即其水质居于生活饮用水水质和允许排放污水水质标准之间。 计算公式:
中水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因为它的水质指标低于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但又高于允许排放的污水的水质标准,处于二者之间,所以叫做“中水”。 数据来源:住建、环保、经信、统计、工业等部门。 (9)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指标解释:指行政区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占应当实 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环保、统计部门。 (10)环境空气质量
①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幅度
指标解释:指达到环保部门规定市、县(市、区)目标要求。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②重污染天数比例下降幅度指标解释:指达到环保部门规定市、县(市、区)目标要求。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1)地表水环境质量
①水质达到或优于 Ⅲ类比例提高幅度指标解释:指达到环保部门规定市、县(市、区)目标要求。数据来源:环保、水利等部门。
②劣 V 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指标解释:指达到环保部门规定市、县(市、区)目标要求。数据来源:环保、水利等部门。
(12)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指标解释:是表征行政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的综合反映。要求该指标保持在优良水平,且不降低,执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3)森林覆盖率指标解释:指行政区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
注:若行政区水域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 5%以上,指标核算时的土地总面积应为扣除水域面积后。原则上按区域主要地貌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考核;当行政区内平原、丘陵、山区面积占比相差不超过 20%时,按照平原、丘陵、山地加权目标值进行考核。内陆干旱地区可酌情降低考核标准。 数据来源:林业、国土、畜牧等部门。 (14)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危险废物实际处置量占危险废物应处置量的比例。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或液体废物。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环保、住建、卫生、经信等部门。 (15)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建立了污染场地环境全过程监管体系,因地制宜出台了污染场地环境风险防范的调查、监测、评估、修 复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形成了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 工作机制,且没有污染场地风险事故发生。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6)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三年内发生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以及问题整改情况。要求三年内无国家或相关部委认定的资源环境重大破坏事件;无重大跨界污染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判别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分级规定。 数据来源:环保、安监等部门。 (17)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取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住建、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 (18)城镇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及城镇建成区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污水 处理设施(土地、湿地处理系统等)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水量占县城及城镇建成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安全处置,污泥处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有关规定,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年底前,全省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 A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90%以上。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住建、水利、环保等部门。 (19)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及城镇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行政区垃圾产生量的比例。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1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计算公式:数据来源:住建、卫生、环保等部门。
(20)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城镇公园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园绿地是指具备城市绿地主要功能的斑块绿地,包括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社区性公园及其他专类公园,也包括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住建、园林等部门。 (21)辖区内铁路沿线环境问题治理完成率 指标解释:辖区内铁路沿线环境问题治理完成率由环境问题清单完成率和宜林地段造林绿化率组成,权重各占 50%。针对山东境内铁路(包括济南铁路局、其他铁路局以及地方铁路局管辖的线路)进行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基本消除铁路沿线脏乱差现象,宜林地段绿化率达到 95%以上,铁路沿线净化、绿化、美化水平全面提高,打造绿色生态长廊。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住建、环保、交通等部门。 (22)城市供水水质保障指标解释: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确保省组织的水质检测中水质合格率达到 100%。 城市供水合格率指城市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指标评价参照省级以上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的抽检结果。如果当年未抽检,则参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抽检结果或企业自检结果评价。 数据来源:卫生、住建、环保、水利等部门。 (23)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指标解释:指行政区通过认证的节能、节水器具销售数量占 同类用电、用水器具销售总数量的比例。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经信、商务、水利、发改、统计、环保等部门。 (24)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政府采购有利于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的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财政、统计等部门。 (25)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指标解释:指地方政府组织编制的具有自身特色的省级示范区规划。要求规划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省环保厅备案。制定了规划实施方案,规划的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落实到各相关部门。规划实施年限达 2年以上。完成了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规划重点工程完成率达到 80%以上。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6)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指标解释:指地方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数据来源:组织、环保等部门。 (27)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指标解释:严格按照《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 数据来源:组织、审计、环保等部门。 (28)固定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开展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内审工作。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对固定源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9)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占比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各县(市、区)经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定,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标准的个数占行政区县总数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
注:获得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命名的比例不低于 20%。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0)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是否已经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应积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 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5号)和《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山东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 2015〕113号)精神和要求,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完成辖区内环境监管网络划分,制定网格编码,建立网格运行机制,并组织实施。 省环境保护厅按照《关于山东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进行考核。 数据来源:各市人民政府。 (31)河长制 指标解释:指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有力促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数据来源:水利。 (32)环境信息公开率 指标解释:指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和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比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35号)要求开展,其中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 2013〕74 号)、《关于印发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的通知》(环发〔 2013〕81 号)等要求执行。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3)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指标解释:指在一定时期内行政区自然资源资产的增加和减少及其平衡关系的分析表格。该表格可以反映创建地区在年度内、规划期内、政府届内或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自然资源资产的变化及使用等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增加,有利于区域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要求地方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等部门。 (34)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指标解释:指领导干部离任后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开展审计评价,依次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审计涉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 数据来源:审计、统计、环保等部门。 (35)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副科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组织部门认可的生态文明专题培训、辅导报告、网络培训等的人数比例。 计算公式:数据来源:组织、环保等部门。
(36)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指标解释:指资源节约、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全球及区域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等生态文明知识在行政区公众中的普及程度。该指标通过抽样调查获得,用以综合反映学校教育、科学普及、公众媒体等的宣传教育效果。选取调查对象时应考虑年龄、学历、职业、性别等情况,以充分体现调查结果的代表性,调查总人数不少于行政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数据来源:问卷调查、独立机构抽样调查。 (37)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指标解释:指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程度。该指标采用国家生态文明评估考核组现场随机发放问卷与委托独立的权威民意调查机构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获取,以现场调查与独立调查机构所获取指标值的平均值为最终结果。现场调查人数不少于行政区人口的千分之一。调查对象应包括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等人群,充分体现代表性。 数据来源:问卷调查、独立机构抽样调查。 (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建设指标 (1)生态保护红线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耕地红线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3)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4)空间规划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8)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①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综合利用的秸秆量占秸秆产生总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②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已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占规模畜禽养殖场总数的情况。 计算方法:
规模畜禽养殖场指标达到我省规定的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养殖场规模标准参考《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执行。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畜牧部门。 ③农膜回收率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农田回收薄膜量占使用薄膜量的百分 比。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环保部门。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抽样调查。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 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当年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处置往年贮存量和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之和)的比值。有关标准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0)环境空气质量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11)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12)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13)森林覆盖率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14)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15)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16)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17)城市供水水质保障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18)城镇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及城镇建成区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湿地处理系统等)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水量占县城及城镇建成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安全处置,污泥处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有关规定,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年底前,全省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 A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90%以上。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住建、水利、环保等部门。 (19)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农村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
比例。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卫生、住建等部门。 (21)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农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行政村的数量占行政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行政村认定标准为:村容整洁,无“脏、乱、差”现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 100%、60%、70%和 70%。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环保、住建、农业、畜牧、统计等部门。 (22)辖区内铁路沿线环境问题治理完成率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3)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4)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5)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6)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7)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8)固定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9)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占比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各乡镇经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定,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标准的乡镇数量占乡镇总数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
注: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命名的比例不低于 20%。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0)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31)河长制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32)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33)环境信息公开率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34)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35)公众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36)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三)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建设指标
(1)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解释: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
比值。计算方法:
毛灌溉用水总量指灌区全年从水源地等灌溉系统取用的用于农田灌溉的总水量,其值等于取水总量中扣除由于工程保护、防洪除险等需要的渠道(管路)弃水量、向灌区外的退水量以及非农业灌溉水量等。净灌溉用水量指同一时间段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统计、水利、农业等部门。 (2)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每年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耕地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 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农业部门。 (3)农药施用强度指标解释:指每年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与耕地总 面积之比。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农业部门。 (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相关内容。
(5)农膜回收率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相关内容。
(6)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相关内容。
(7)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开展审核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经信、环保、科技部门。
(8)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标解释:辖区内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数占工业企业
总数的比例。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在辖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村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辖区内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考核该指标。 计算方法: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0)生活污水处理率指标解释:指辖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 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统筹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相关规划,加强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离城市较近村庄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生活污水产生量小且无污水外排的地区,不考核该指标。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住建、环保部门。 (1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解释:指辖区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 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 “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住建(环卫)、统计部门。 (12)林草覆盖率指标解释:指村域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与村庄总土地面积 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国土等部门。 (13)乡(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具有游憩、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公园绿 地的统计方式应以现行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主要依据,不 得超出该标准中各类公园绿地的范畴,不得将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纳入公园绿地面积统计。 计算公式:
注:考核说明:(1)关于水面的统计,公园绿地中纳入到城市建设用地内的水面计入公园绿地统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水面一律不计入公园绿地统计。(2)人口数量按照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计算,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要求,从 2006年起,城区人口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考核范围为:乡(镇)建成区。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住建、林业、农业部门;现场检查。 (14)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指标解释:指乡(镇)居民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状况的满 意程度。计算方法:
调查方式:采取对乡(镇)辖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乡(镇)总人口的 0.5%。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应包括 以下四类,即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 (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村民。 数据来源:问卷调查。 (15)农民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农村居民纯收入按照农村住户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它反映的是辖区内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是一个年度核算指标。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16)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比例指标解释:指辖区内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百 分比。计算方法:
清洁能源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产生有害物质排放的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清洁化石能源和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过的化石能源,如洁净煤、洁净油等。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指使用清洁能源进行炊事、洗浴的农户。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百分比。卫生厕所标准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 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 (18)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行政村比例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定期收集的行政村 数量占总行政村数量的比例。计算方法:
生活垃圾分类指按照可堆肥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的方式。可堆肥垃圾指垃圾中适宜于利用微生物发酵处理并制成肥料的物质,包括剩余饭菜等易腐食物类厨余垃圾,树枝花草等可堆沤植物类垃圾等。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有毒有害垃圾指存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弃农药瓶、电池、荧光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家电类、过期药品,过期化妆品等。不可回收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住建、城管、环保、卫生计生部门。 (19)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指标解释:指创建乡(镇)是否已经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应积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 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5号)和《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山东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 2015〕113号)精神和要求,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完成辖区内环境监管网络划分,制定网格编码,建立网格运行机制,并组织实施。 数据来源:各乡(镇)人民政府 (20)制定实施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行政村比例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制定实施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村规民约的行政村数占乡镇总行政村数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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