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做好不动产登记与海域海岛管理工作衔接,对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强化海域海岛物权保护、加强海洋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在各级国土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相互支持下,全省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海域使用权登记“新发旧停”、资料移交、流程再造等基础工作扎实推进,但也存在纸质档案移交不完整、电子资料无法迁移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重大改革,推进全省海域海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职责明晰的海域统一登记协同推进机制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作,按照“登记规范,方便管理,信息共享,协同推进”的原则,建立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海洋部门配合。海域使用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后, 其他海域管理职责仍然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
(三)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海域统一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省以下(含省)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四)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须经人民政府或海洋主管部门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利用相关审批信息(包括海域管理号)进行登记,其他情形可直接办理。
(五)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海域使用审批资料,满足海域统一登记需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向海洋主管部门提供海域登记结果,满足海域管理需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档案移交、信息共享、权籍调查等不动产登记与海域管理衔接方面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推进有力。
二、加快存量海域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建库
存量海域登记资料移交,是承继已有海域登记结果完成海域使用权转移、抵押、查封、注销的前提。
(一)移交范围。移交海域登记交接期前尚未注销的现状海域使用权登记档案。
(二)移交内容。包括海域使用权登记纸质档案、电子资料、宗海矢量数据库等。其中:
纸质资料包括用海批复等权利来源文件、登记申请资料(申请表、资信证明、宗海图、缴费证明等)、登记簿和查封文件。电子资料指上述资料的扫描件。
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由海洋主管部门以项目为单位组卷整理后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分发至属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宗海矢量数据库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移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将资料逐级分发到属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三)存量数据整合建库。国土资源部门接受海域登记档案资料后,应按照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山东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汇交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存量海域登记数据整合,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和权籍数据库。
(四)已经实施海域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市县,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海洋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相互提供资料,完善档案。
三、推进新增用海项目审批登记信息共享
国土资源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要优化各自的工作流程,共同研究开发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与海域审批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实现同级信息实时共享。信息共享的内容见附件1。
省批用海项目审批信息通过“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逐级共享给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各地登记的省批用海登记结果通过“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共享给省海洋与渔业厅。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采用技术手段,满足实时获取、实时推送信息的要求。信息共享的方法见附件2。
各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海洋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成信息“专用通道”,实现海域审批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数据实时共享。
四、解决好海域登记与海域管理相关业务衔接
(一)做好海域管理单元与不动产登记单元的衔接。不动产登记单元依据海域管理单元划定,需要分割或合并不动产单元的,由原审批用海的海洋主管部门先行分割或合并海域管理单元,确保两个单元的对应;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时,将海域管理号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附记栏中。
(二)做好海域使用金注记。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应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不动产证书上可不作记载。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在办理首次登记时审查海域使用金是否已缴齐。对按年度或分期缴纳的,办理首次、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应审查截止登记时点的海域使用金是否已缴齐;海洋主管部门在征缴海域使用金时,应要求权利人在缴纳完成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对于同一审批文件审批多个用海单元的项目,海洋主管部门在审批文件中应明确各用海单元对应的使用金数额,登记中按单元分别记载。
(三)充分利用项目用海审批确定的坐标信息。用海批准文件中已明确用海范围并附相应坐标的,原则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时不需再进行实地测量和不动产权籍调查。对于用海批准文件中已明确用海范围但未附相应坐标的,由海洋主管部门协调相关测绘成果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统一沿用海域审批使用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五、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统一登记工作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统一登记工作参照海域使用权统一登记办理。
六、海域、无居民海岛统一登记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
2018年2月28日前,全面完成海域、无居民海岛登记纸质档案材料移交和存量海域、无居民海岛登记数据库成果移交。
2018年3月1日起,省批项目用海、用岛登记申请由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加快信息系统升级改造进度,启动信息共享工作。
(二)过渡期间的衔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之间开发的数据接口未实时共享前,申请人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时所需的各项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其中用海批复等权利来源文件、宗海图需提供原件,同时提供用海坐标电子数据。过渡期间,双方应建立线下信息共享机制,成立专门协调小组,明确联络人,确保信息共享及时、安全。
各地要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周密部署工作,倒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和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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