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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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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省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统称“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筛选、审核以及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监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监管”的原则,旨在引导各级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安全生产长效保障机制,提高科技兴安水平,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促进和维护我省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政府性公共安全监管。重点支持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化建设,重点安全生产领域行业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巡查、执法检查,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府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等。

    (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冶金等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和转型升级,煤炭企业中央预算内安全改造投资地方配套等支出。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支持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及救援设备运行维护,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等。

    (四)实施科技强安、智慧兴安项目。对高危特别是化工行业省级示范生产制造企业,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项目等给予适当奖补。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综合奖补。试点期间,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和化工行业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综合奖补。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支出。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六条 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主体,市及市以下政府安全生产经费主要由本级保障。对符合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的项目,市、县(市、区)已安排资金的,专项资金可给予相应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定额补助、贷款贴息、保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按项目法管理的资金从严界定、从紧控制,推行竞争性分配。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程序。

    (一)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定资金支持重点,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二)省财政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按因素法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并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各市、县(市、区)。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并将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资金安排意见报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法分配程序。省财政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相关单位(企业)按照要求逐级向所在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省属单位(企业)可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财政厅申报。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过专家评审、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竞争性方式遴选项目,并根据招标结果或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公示。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安排情况,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并将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各市、县(市、区)和省属单位(企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探索实行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提前研究、储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研究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长期规划。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省属单位(企业)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规定收回。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运用等相关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独立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制度、措施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反馈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绩效评价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绩效评价和分配结果等。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财政厅按职责对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省属单位(企业)应按省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省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报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资金和道口安全管理经费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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