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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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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补助资金管理,促进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增强融资担保能力,放大财政金融协同支农作用,切实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8〕6号)等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省级以上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农担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政策性担保业务是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强农惠农政策为宗旨,为特定的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政策性担保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双控”标准,如国家和省里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一)控制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包括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二)控制担保额度。主要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万—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地区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按照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省金融办《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6〕30号)开展的扶贫信贷担保业务一并纳入政策性担保业务范围。

    第五条 对于山东农担公司开展的不符合上述“双控”标准和扶贫政策范围的涉农担保业务,作为非政策性业务。对非政策性业务,应在国家规定的担保业务比例范围内开展,严格风险管控措施,按国家规定提取充足的风险准备金,设置足够的担保抵押物,努力将风险降到最低。非政策性担保业务一并纳入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但不享受国家和省里的相关政策性补助,其代偿损失由山东农担公司自行承担、自我消化。

第二章 资金来源、规模及用途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业务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扶持资金。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财政支农资金。

    (三)补助资金利息收入。

    (四)收缴的违规补助等其他有关资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根据山东农担公司每年的业务开展和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统筹确定。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山东农担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政策性担保业务的保费补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面。

    第九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省级统筹、科学管理、滚动使用、定向补助、财政监督的原则,在山东农担公司设立财政与公司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实行专账管理和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高效。

第三章 建立担保费补助机制

    第十条 政策性担保业务保费补助是指对山东农担公司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开展的政策性担保业务,省财政给予适当的担保费率的补助。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项目和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扶贫担保项目,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2%;对其他政策性担保项目,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1.5%。

    第十一条 担保费补助额度按照当年新增政策性业务贷款担保额和担保费率补助标准计算确定。担保期限不足一年的,以一年为基础进行折算。对山东农担公司针对政策性业务开展的再担保、联保业务,按照担保责任所占比例和补助比例计算确定担保费补助额度。对初保时已经享受政策性保费补助的再担保业务,不再享受保费补助。

    第十二条 山东农担公司收取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助之和)不得超过3%。如开展财务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

    第十三条 根据省金融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0〕9号)有关规定,山东农担公司获得的担保费补助,50%用于补充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余可用于弥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运营成本及业务费用。

第四章 建立代偿损失补助机制

    第十四条 代偿损失是指山东农担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融资性担保后,在债务到期时,被担保人未能按约定清偿债务,山东农担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所实际承担的赔付损失,即代偿本息与追偿收入及追偿支出的差额。

    第十五条 建立政策性业务代偿损失补助机制, 省财政从补助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山东农担公司开展政策性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进行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山东农担公司依法依规提供担保、确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代偿损失,且由山东农担公司直接承担的部分,按规定从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省财政对山东农担公司的政策性业务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年度担保代偿率在3%(含)以下的,由补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超过3%部分,首先由山东农担公司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抵补,不足且不超过5%(含)的部分,由补助资金按照实际代偿金额给予补助;超过5%的部分(系统性风险除外),由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

    年度担保代偿率=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第十八条 山东农担公司对已获得财政补助的代偿损失要积极组织追偿,追偿所得资金按比例返还共管账户。

    追偿所得资金归属于省财政补偿资金部分=追偿所得资金×省财政代偿补助资金额/代偿资金总额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政策性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

    (一)非政策性担保业务。

    (二)山东农担公司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损失。

    (三)山东农担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代偿损失。

    第二十条 由于农业产业系统性风险导致山东农担公司出现资本流动性危机时,经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风险评估认定和省财政厅批准,可从补助资金中列支资金,帮助及时化解风险。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也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状况,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对辖区内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进行分担和补助。

第五章 建立担保贷款贴息机制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降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发挥财政和农业信贷担保的协同支农效应,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对山东农担公司担保的部分政策性业务贷款项目,从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进行贴息。从补助资金中安排的贴息资金,每年实行总量控制,具体贴息资金规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支农政策支持方向,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纳入财政贴息支持范围的担保贷款项目类别,并出台具体政策。

    原则上享受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属于政策性业务范围,且贷款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对享受贷款贴息的担保项目,山东农担公司要设置充分有效的担保抵押物。

    第二十四条 享受贷款贴息的对象是省内(不含青岛市)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第二十五条 贴息额度根据新增贷款额度、贴息期限及公布的贴息比例计算确定。贴息期限为当年实际贷款期限。财政贴息比例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具体贴息比例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年初由省财政厅提出当年贷款贴息资金规模和工作方案,具体由省财政厅委托山东农担公司操作实施。实施的基本程序为:

    (一)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结清本息后,向山东农担公司提供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借款人付息证明。

    (二)山东农担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省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量限额内,先行将贴息资金垫付给借款人。

    (三)山东农担公司按程序向省财政厅申请贴息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享受财政贴息:

    (一)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

    (二)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

    (三)担保贷款项目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

    (四)其他不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

    对由于审核把关不严而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支付贴息资金的,由山东农担公司自行承担损失。

第六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与拨付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底前,山东农担公司要制定下一年度政策性业务计划方案,确定当年开展政策性业务的注册资本金放大倍数、政策性业务担保收费标准、政策性业务开展规模等内容,按程序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正式实施。年度中政策性业务计划方案有调整的,要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 山东农担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政策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并及时提出代偿补助、贴息资金等补助申请。对政策性业务保费补助,可按季度或半年进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对全年政策性担保业务和绩效进行全面总结,并对所申请担保费补助、代偿补助、贴息资金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二)担保贷款业务证明等材料。包括申报期内新增担保合同清单、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发放清单、付息证明或其他融资证明。

    (三)与补助资金申请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山东农担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请省直有关部门对担保对象及担保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确定应拨付给山东农担公司的各类补助金额,书面下达拨款通知,据此从共管账户拨付至山东农担公司相应账户。

    第三十一条 山东农担公司要积极争取担保行业其他相关补助资金。就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争取到的补助额度,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应予扣除。对已经获得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补助的项目,省里不再重复补助。

    第三十二条 山东农担公司对政策性担保业务和非政策性担保业务实行分别核算。有关担保合同、会计凭证、会计报告等资料应规范管理,并能供准确核查核实。各地分支机构不实行独立核算,实行报账制,由山东农担公司统一核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山东农担公司应建立审慎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代偿损失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山东农担公司应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报送担保业务(含非政策性担保业务)和代偿风险统计报告,并同时报送省农业厅、省金融办等监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山东农担公司当年代偿率超过5%时,省财政厅将下达预警通知,责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当年代偿率超过8%时(不含系统性风险),省财政厅将责成公司暂停新增担保业务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或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 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将设定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与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挂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山东农担公司对申请资金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对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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