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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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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对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是现已委托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财政资金、利息收入和资金运营收益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在山东省境内设立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

    第五条 代偿补偿资金按照“扶小微、广覆盖、分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牵头,以各地政府为主导,推进政府、银行、担保、再担保建立共同合作的代偿补偿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六条 代偿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负责管理。其中: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省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小微企业代偿补偿项目的确认、审核等工作;省金融办负责融资担保机构的合规性审核。

    第七条 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开设在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托管机构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管理运营、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其他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托管机构应加强与省内各银行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都应列入代偿补偿资金合作范围。

第二章 补偿对象

    第九条 担保机构条件。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且在拟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项目担保期间未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具有健全的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评审、事中监管、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且不得以业务评审费咨询费等变向提高担保费率。

    (五)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的担保机构。

    第十条 代偿补偿项目条件。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7年8月9日之后开展的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二)单户企业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项目年担保费率不超过2%。

    (四)被担保企业不得担任融资担保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第三章 代偿风险分担

    第十一条 风险分担比例。当符合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代偿,托管机构按照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50%、25%(含)~35%、15%(含)~25%的比例补偿担保机构时,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补偿相关担保机构。

第四章 补偿程序及审核

    第十二条 代偿补偿资金申报。纳入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代偿后,可向托管机构进行代偿补偿资金申请。担保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代偿损失补偿申请书。

    (二)担保协议、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

    (三)银行代偿通知书及担保机构代偿凭证复印件。

    (四)代偿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代偿补偿资金审核。托管机构对担保机构报送的代偿项目进行初审,审核代偿补偿条件及额度,拟定代偿补偿比例及金额,并结合托管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出具审核意见,每年末汇总形成代偿补偿方案后提交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复审。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代偿补偿方案进行统一确认,托管机构收到省财政厅批复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担保机构,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系统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 资金追偿。托管机构应积极会同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对发生代偿的资金本息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费用后,应及时将享有的追偿收入按规定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项目,担保机构应向托管机构进行项目备案,托管机构通过代偿补偿资金管理系统向省中小企业局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核销。对代偿补偿项目因借款企业破产清算,或对借款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后的代偿净损失部分,经合作担保机构确认、托管机构审核,并经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认定后予以核销。托管机构应通过管理系统将核销情况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八条 担保业务实现目标。托管机构应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到2018年底和2019年底,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应分别达到代偿补偿资金的5倍和8倍以上。

    第十九条 管理费提取。托管机构可按年度提取委托管理费,提取比例不超过当年托管资金本金的0.5%,用于弥补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的业务经费支出。托管机构不得将代偿补偿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其他规定用途,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代偿补偿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要加强对代偿补偿资金的监管,并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审计报告,并报送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代偿补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贷款发放及代偿情况、追偿及损失情况、资金运营管理特点和创新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获得代偿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地方金融监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代偿补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骗取、套取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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