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坚持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四)坚持地方为主、适当补助,发挥市场机制和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层妇女儿童家园建设。
1.按省里设计的统一标识和式样对妇女儿童家园房屋进行改造装修。
2.配备妇女儿童家园办公和活动设备设施。
3.面向社区妇女儿童开展宣传培训、维权帮扶、家庭教育、就业指导、文体活动等服务。
(二)基层妇联组织成员素质提升工程。
1.实施基层妇联组织成员素质提升工程直接发生的培训费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现场教学费,以及授课教师讲课费、交通、食宿等支出。培训对象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妇联主席、副主席、兼职副主席和执委,同一对象不重复参加相同类型的培训。
2.不得用于接待和发放参训妇女误工补贴等与培训无关的支出。
(三)婚姻家庭辅导中心建设。
1.按省里设计的统一标识和要求对婚姻家庭辅导中心办公场所进行改造装修。
2.配备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相关办公设备和监控设施。
3.按要求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相关活动。
4.不得用于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日常工作支出。
(四)“大姐工坊”扶持。
推动“大姐工坊”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发生的培训费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现场教学费,以及授课教师讲课费、交通、食宿等支出。
(五)“母亲素质提升工程”。
1.实施“母亲素质提升工程”直接发生的培训、咨询指导支出,包括学员食宿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及咨询服务资料费、交通费、现场教学费,以及授课、咨询服务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培训对象为辖区内的母亲。
2.开展母亲素质提升教育实践活动所需要的场地费、用品费等相关支出。
3.不得用于接待和发放参加培训、咨询服务、实践活动人员的误工补贴等与培训、活动无关的支出。
(六)贫困母亲两癌救助。
救助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者乳腺浸润性癌的全省16市(不含青岛)贫困妇女。
(七)妇女思想引领、网上妇联建设、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推动妇女脱贫和创业就业、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妇女儿童发展理论研究、留守儿童关爱帮扶、下基层访妇情调研、妇女干部培训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基层妇女儿童家园建设。
1.申报对象:城市和农村社区。
2.申报条件:有固定的工作和活动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志愿者队伍;社区人口不少于3000人;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妇女组织健全,班子发挥作用好,工作成效显著。
3.申报材料:基层妇女儿童家园建设经费申报书(见附件1);可行性报告(一并提供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工作、活动等文字图片资料);基层妇女儿童家园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基层妇女儿童家园志愿者花名册(见附件3);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党委、政府保证项目可持续发展承诺书。
(二)基层妇联组织成员素质提升工程。
1.申报对象:县(市、区)妇联。
2.申报条件:有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包括培训计划、绩效目标、运行机制和组织落实方式等。重点向农村人口较多、经济基础薄弱的县(市、区)倾斜。
3.申报材料:基层妇联组织成员素质提升工程经费申请表(见附件4)。
(三)婚姻家庭辅导中心建设。
1.申报对象:县(市、区)妇联。
2.申报条件: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固定的工作和活动场所,有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队伍。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能够确保辅导中心日常工作经费,保障辅导中心工作可持续发展。
3.申报材料:婚姻家庭辅导中心建设经费申报书(见附件5)、婚姻家庭辅导中心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情况表(见附件6)、婚姻家庭辅导志愿者花名册(见附件7)。
(四)“大姐工坊”扶持。
1.申报对象:经省妇联认定的山东省巾帼居家创业就业脱贫行动“大姐工坊(大姐农家乐)”。
2.申报条件:有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包括“大姐工坊”负责人)不少于10人,安置妇女70%以上,且有一定数量的建档立卡贫困妇女,并与建档立卡贫困妇女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收入稳定;带动农村妇女居家创业就业脱贫增收作用突出,在当地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示范性。
3.申报材料:“大姐工坊”扶持经费申请表(见附件8);“大姐工坊”惠及建档立卡贫困妇女台账(见附件9);“大姐工坊”保障贫困妇女或者家庭成员收入稳定的证明材料;省财政厅、省妇联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母亲素质提升工程”。
1.申报对象:县(市、区)妇联。
2.申报条件: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母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工作,有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具备良好的家庭教育工作基础,在实施“母亲素质提升工程”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申报材料:“母亲素质提升工程”经费申请表(见附件10)。
(六)贫困母亲两癌救助。
1.申报对象:经过有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者乳腺浸润性癌的全省16市(不含青岛)贫困妇女。
2.申报条件:经二级甲等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者“两癌”筛查定点医院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者乳腺浸润性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城乡低保认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妇女。
3.申报材料: 年度“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金”申请表”(见附件1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受理时查看原件);如有代理人,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受理时查看原件);二级甲等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者“两癌”筛查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复印件(受理时查看原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受理时查看原件)或者所在村委会(或者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七)省级妇女儿童发展项目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申报,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省级妇女儿童事业发展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省级部门预算安排。
(二)各市妇女儿童事业发展项目,由省妇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及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情况,对各市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控制数及经费补助额度提出初步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并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资金。
各市妇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具体项目,并于收到专项资金后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申请,联合向省妇联、省财政厅报送申报材料,省妇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各级妇联、财政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的项目预算组织实施,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加强项目实施和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管理制度及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与终期考核评估制度,确保经费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未经省财政厅和省妇联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容和经费使用范围。
县级妇联、财政部门要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金的账务记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工作,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实施。项目执行完毕后,县级妇联应当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及成效进行总结和验收。市级妇联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妇联、省财政厅。省妇联、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未经省财政厅和省妇联批准,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容的。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妇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妇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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