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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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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鲁发〔2014〕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省属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

  (二)收取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五)批复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配合省财政厅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全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全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 省属国有全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有全资企业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四条 省属国有全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第十五条 其他需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从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规划,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省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号文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5〕15号)等要求,编制中期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和省有关调控政策及其要求;

  (三)中期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四)上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五)省财政厅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六)省级国资预算单位、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有关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二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二)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编报要求,向所监管(所属)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布置编报年度省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并抄报省财政厅;

  (四)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所属)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汇总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及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省政府审定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收到省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根据省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省级国资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复核意见向所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省财政厅驻企业所在地财政检查办事处依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

  (三)省属企业依据省级国资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省财政厅驻企业所在地财政检查办事处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省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省财政厅负责具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中央增加不需要省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三十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或企业因国家和省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三十一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三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所属)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本部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省级国资预算单位、省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省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当对省级国资预算单位、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跟踪问效。

  第三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九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有关省级国资预算单位、省级国资预算企业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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