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在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建设创新创业特区的意见》(津党厅〔2015〕41号)和《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服务双创特区建设发展落实就业即落户政策的实施意见》(津公人口〔2016〕16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心商务区双创示范基地内注册、纳税、经营的企业及职工享受“就业即落户”政策。
第三条 由“双创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负责对享受“就业即落户”政策的企业和人才进行资格认定;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滨海分中心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及家属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 在双创示范基地内注册、纳税、经营,1年内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以按照符合人才引进政策与不符合人才引进政策1:1的比例,一次性为职工办理落户,职工本人或家属在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随迁落户。
第五条 在双创示范基地内注册、纳税、经营,且按照工商部门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朝阳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照符合人才引进政策与不符合人才引进政策1:1的比例,一次性为职工办理落户,职工本人或家属在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随迁落户。
第六条 在双创示范基地内注册、纳税、经营的成长型小微企业,5年内累计纳税额每满100万元人民币,可解决1名投资人或法人在津落户,职工本人或家属在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随迁落户。
第七条 35周岁以下(含)全日制本科生,在双创示范基地就业即可办理落户,职工本人或家属在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18周岁以下子女随迁落户。
45周岁以下(含)全日制研究生以及50周岁以下(含)大学毕业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在双创示范基地就业即可办理落户,职工本人或家属在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随迁落户。
第八条 对认定为双创企业放宽条件引进人才的,准予35周岁以下(含)大专生或后取本科学历人员办理在津落户,职工本人或家属在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18周岁以下子女随迁落户。
第九条 双创企业包括金融及类金融、贸易及电子商务、科技及互联网、文化教育及创意传媒以及支持区域发展的其他服务和基础行业的企业。
第十条 享受双创示范基地“就业即落户”政策的职工在津无自有住房的,在中心商务区管委会所属的人才公寓租住或购买商务公寓的,可办理落户手续,符合随迁政策的家属,可以办理随迁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双创示范基地企业通过“就业即落户”政策、人才引进政策仍无法解决落户的职工,所属企业可叠加适用纳税类政策,即: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每纳税100万元人民币,可以解决1名职工或家属在津落户,不设年龄、学历、岗位、职称等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及个人申请“就业即落户”,需提供企业证照、《“就业即落户”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认证、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婚姻关系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详见材料清单)。
第十二条 企业或个人申报“就业即落户”由中心商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材料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滨海分中心开展调查走访工作,对情况属实的,中心商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送至经发局、财政局部门联合初审,有关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结果。其中,经发局负责对企业纳统情况和经济数据进行初审并对双创企业进行认定,财政局负责对申请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初审通过后,中心商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企业或人才认定材料上报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和申请人户口申报材料转递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滨海分中心。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滨海分中心自接收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随迁家属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具备在津落户条件的,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时转递至中心商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实行户口核准制,即来即办。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滨海分中心应当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户口申报行为的管理,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公安分局、派出所按照实有人口管理有关规定,对集体户口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即落户”的调研,中心商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滨海分中心建立走访服务机制,服务企业、服务人才,为政策的完善修订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或个人在户口办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弄虚作假行为的,终止申请资格并取消其享受“就业即落户”政策的权利,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以收费为目的为申请人办理落户的;
(2)为与申请企业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落户的;
(3)具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或套用政策嫌疑的。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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