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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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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学者计划是本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一批在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富有创新能力、取得重大成果的科学家、工程师和名家大师。

第三条 在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北京学者计划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北京学者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科协、中关村管委会。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北京学者计划组织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

第四条 组建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委员的北京学者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指导北京学者的选拔、培养工作。专家委员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分会。

第二章 推荐

第五条 北京学者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15人。具体名额在每次选拔前由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第六条 北京学者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在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成就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人员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年龄限制);

(三)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并得到广泛认可;

(四)在各自领域取得重大成就:

1.在自然科学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和发展潜力,带领科研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带领科研团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有重大发明创造,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了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作出重大贡献;或成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重要工程技术领域奠基者和开拓者。

3.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和发展潜力,取得突出学术成就或显著应用成效,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通过专家推荐和归口推荐两种方式产生,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专家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专家委员会委员可最多推荐2名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候选人人选。获得3名及以上专家推荐的人选可成为候选人。

推荐专家应独立或联合填写《北京学者候选人推荐书》,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推荐材料。

(二)归口推荐。各区政府、市属各部门为归口推荐单位,负责推荐本区域、本系统内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候选人人选。

归口推荐单位应组建初选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名。初选委员会要对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人选进行会议评审并无记名投票,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赞成票的人选可成为候选人。归口推荐单位应填写《北京学者候选人推荐书》,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推荐材料。

第八条 推荐专家或归口推荐单位对《北京学者候选人推荐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候选人对其他推荐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所有推荐材料均不得违反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含有涉密内容,否则取消候选人资格。

第十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有效候选人。

第十一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有效候选人在其所在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内署名投诉的问题,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北京学者的评审包括通信评审和会议评审。通信评审侧重考察有效候选人的行业内知名度、影响力和学风品德;会议评审侧重考察有效候选人的科研成果、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十三条 通信评审分两轮进行,产生北京学者初步人选(以下简称初步人选),人数为选拔名额的2倍左右,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有效候选人专业进行评审分组,每组邀请20名左右长期从事该专业的知名专家担任第一轮通信评审专家,并向其寄送该组每位有效候选人相关材料和第一轮打分表。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对每位有效候选人进行打分并寄回打分表。

(二)根据第一轮通信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第二轮通信评审的有效候选人人选。

(三)根据评审分组邀请专家委员会委员担任第二轮通信评审专家,并向其寄送该组进入第二轮通信评审的有效候选人相关材料、第一轮通信评审结果和第二轮打分表。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对每位有效候选人进行打分并寄回打分表。

(四)根据第二轮通信评审结果确定初步人选。

第十四条 会议评审产生北京学者正式人选(以下简称正式人选),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初步人选专业进行评审分组,并参考各组初步人选的人数比例,为每组分配正式人选名额。

(二)每组邀请15名左右专家委员会委员担任会议评审专家,召开评审会议,对该组初步人选逐一进行评审。初步人选须到会陈述、回答问题。

(三)经会议评审专家评议、无记名投票后,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赞成票的初步人选,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入选为该组正式人选,满额为止,不足额时名额空缺。

第十五条 会议评审过程中专家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正式人选在相关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内署名投诉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结果送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选拔结果向专家委员会委员、推荐专家、归口推荐单位和当选人书面通报,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培养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北京学者培养周期一般为6年;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北京学者培养周期一般为3年。一个周期后,如确需延长的,经协调小组研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一个培养周期。

第二十条 建立学术导师制度。为每位北京学者聘请2名以上相同研究领域的专家委员会委员或其他知名专家担任学术导师,对其研究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北京学者所在单位为其制定个性化培养计划。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委员与北京学者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合作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术进修制度。在培养周期内,北京学者每年可自主选择通过学术交流、学术访问、合作研究等形式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学术进修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立跟踪培养机制。在培养周期内,跟踪北京学者培养过程,及时掌握其科研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相关单位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支持北京学者所在单位以北京学者为核心申建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科技奖项;支持北京学者进入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和评价、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支持搭建以北京学者为核心的首都科技创新平台,为北京学者和专家委员会委员参与“三城一区”建设等本市重点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北京学者所在单位应设立北京学者工作室,配备固定办公场所;支持北京学者组建科研团队,开展重大科学技术攻关、发明创造,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课题;支持北京学者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济组织等联合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第五章 保障

第二十五条 在培养周期内,本市对北京学者及其科研团队给予培养经费资助,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资助金额最高为每年10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资助金额最高为每年20万元,相关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培养经费用于北京学者进行科学研究、聘请学术导师和助手、出版学术专著、开展学术交流、进行学术访问等,北京学者对培养经费的使用具有自主权。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培养经费绩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本市各级财政的科技、教育、人才培养等经费应优先资助北京学者。北京学者所在单位应充分保障北京学者及其科研团队所需科研经费。

第二十七条 北京学者所在单位应在选题立项、人员调配、经费使用等方面赋予北京学者及其科研团队更大的自主权,并允许北京学者自主选择1名学术助手。

第二十八条 北京学者所在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可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高层次人才激励有关政策规定,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北京学者工资总额不受限制,其所在单位可研究制定符合北京学者特点的收入分配办法,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北京学者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第三十条 对于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北京学者科研团队核心成员,市人力社保局可优先办理人才引进。

第三十一条 北京学者及其科研团队核心成员符合北京市高端领军人才职称评价直通车政策的,可直接申报本市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六章 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在培养周期内,北京学者每年应向协调小组书面报告科研项目进展、科研团队建设等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综合评估制度。在培养周期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委员适时对北京学者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科研项目进展、团队建设、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

第三十四条 北京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调小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不再享受培养周期内的相关待遇,并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向专家委员会委员、学术导师、北京学者所在单位及本人书面通报。

(一)培养周期结束不再延长的;

(二)调离本市的;

(三)不再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北京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调小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北京学者资格及相关待遇,并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向专家委员会委员、学术导师、北京学者所在单位及本人书面通报。

(一)综合评估不合格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北京学者资格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因本人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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