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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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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当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支持金融机构聚焦服务中关村创新创业主体,根据科创企业特点和需求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和企业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申报科技金融支持资金时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上公示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名录库查询。

第二章 支持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金融引领发展

  第一节 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平台,提供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等创新型金融服务的企业,以及从事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量化投资、智能金融等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金融科技企业入驻互联网金融功能区。

  中关村管委会会同互联网金融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支持。其中,中关村管委会给予每家企业的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50%给予补贴,中关村管委会与区政府对企业房租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房租支出额的50%。对单家入驻企业补贴期限一般为1年,最高不超过3年。

  第五条 聚焦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互助金融等新金融服务链条中的核心环节,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中关村企业或金融机构搭建服务其主营业务的供应链金融系统和消费金融电子化管理平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资产证券化服务平台、智能资产配置管理平台、智能风险防控平台等关键性平台。

  根据平台服务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和企业效果、平台运营规范性、服务收入、技术先进性等情况,按照不超过平台在建设运营中已投入的场地房租、研发人员工资、硬件设备采购、软件系统采购、设备及系统运维费等经审计后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个平台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围绕征信、支付、数据、交易等互联网金融发展关键环节,建设互联网信用信息、数据交易、金融资产交易、融资信息对接、行业预警监控等行业重大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并获得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面向中关村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根据基础设施平台服务示范区重点产业和企业效果、技术先进性等情况,按照不超过基础设施平台在建设运营中已投入的场地房租、研发人员工资、硬件设备采购、软件系统采购、设备及系统运维费等经审计后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个基础设施平台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开展实施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量化投资、智能金融等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或展示服务。

  对于经金融机构总部或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示范应用或展示服务效果显著的项目,按照提供服务的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机构签署的技术应用合同、展览展示协议或采购协议金额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获得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征信、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小贷、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等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

  按照每个资质或牌照5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所获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明确要求有筹建期的,企业需筹建完毕、通过监管部门验收并正式开业。

  第二节 支持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金融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且依法合规经营,未列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黑名单;

  (二)单家企业符合第四、五、六、七条支持政策中一条以上支持条件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条进行申报;

  (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持续经营满一年,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申请第四、五、六条支持需符合);

  (四)入驻互联网金融功能区并签订租房协议,且完成年度房租费用支付。互联网金融功能区应符合中关村发展规划功能布局和中关村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并经各区政府认定,重点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互联网金融功能区名录动态调整,以当年度征集通知里发布的名单为准,申请第四条支持需符合);

  (五)平台为中关村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且平台的服务收入累计在1000万元(含)以上(申请第五条支持需符合);

  (六)经金融机构总部或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并与具体负责实施的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机构签订合同协议,且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已付款金额超过合同总额的50%(含)(申请第七条支持需符合);

  (七)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 监 会、保监会、市金融局等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金融业务许可证(牌照名录动态调整,以当年度征集通知里发布的名单为准,申请第八条支持需符合)。

  第三节 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互联网金融支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互联网金融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行业影响力、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五)租房协议和相关发票,以及获得所在区政府房租

  补贴的材料复印件(申请第四条支持需提供);

  (六)平台的技术先进性情况、中关村企业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对平台、基础设施服务及使用效果说明,以及经审计的平台、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费用支出明细表及发票等相关材料(申请第五、六条支持需提供);

  (七)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中关村企业或金融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平台服务收入相关材料复印件(申请第五条支持需提供);

  (八)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文件,以及验收材料复印件(申请第六条、第八条支持需提供);

  (九)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技术应用合同、金融科技展览展示协议或采购协议复印件,付款发票复印件,以及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或展示服务效果说明等相关材料(申请第七条支持需提供)。

第三章 完善产融结合的金融支撑体系

  第一节 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 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天使投资,为企业开展首轮融资提供支持。

  按照投资机构在中关村企业首轮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其中,对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实际投资额需按照参股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

  第十二条 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创业投资,为企业持续融资提供支持。

  按照投资机构在中关村企业首轮之后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同一家投资机构进行多轮投资的不重复支持,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实际投资额需按照参股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

  第十三条 大力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

  给予每家改制企业1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5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3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并购并给予补贴支持。

  对并购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根据企业并购的类型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用于补贴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中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于开展境内并购的企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1%给予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开展境外并购的企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为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服务。

  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给予20%的补贴,对单家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补贴的时限不超过三年。对融资租赁机构为中关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服务的,根据服务中关村重点产业和企业的效果,按照其每年新发生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纳入机构补贴总额的单个企业融资租赁业务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节 支持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机构在北京注册,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投资机构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是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或者是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

  (三)所投资企业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3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4年;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首轮投资后,机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投资机构应在所投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递交申请材料;

  (五)优先支持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5年的投资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机构在北京注册,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

  (二)投资机构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是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或者是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

  (三)所投资企业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且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5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6年;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首轮之后的投资,投资后机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投资机构应在所投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递交申请材料;

  (五)优先支持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5年的投资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改制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

  (二)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三)由证券公司辅导进行改制;

  (四)取得工商部门出具的涉及本次改制的《名称变更通知》。

  第十九条 申请挂牌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

  (二)取得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函(以下简称四板挂牌函)或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函)。

  第二十条 申请上市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

  (二)已完成公开上市;

  (三)对于采取协议控制、股权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其在中关村的经营实体上一年度的收入或利润占比应超过境外上市企业收入或利润的50%。

  第二十一条 申请并购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并购方应在境内外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经权威第三方机构认定为当年度“独角兽”企业;

  (二)并购方及被并购方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三)并购方通过本次并购首次取得被并购企业的绝对控股权(股权占比超过50%);

  (四)并购方为新三板企业的,其并购行为需最终获得全国股转公司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融资租赁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指企业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的纳税报表收入不超过2亿元,下同)、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二)融资租赁机构应与中关村管委会达成战略合作,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机构”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结算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不满一年的,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三节 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风险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投资机构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请补贴项目的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公示信息;或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资质材料复印件,包括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北京市众创空间、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等;或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三)以自有资金投资需提供投资机构章程,并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

  (四)所投资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投资协议复印件、银行入资单复印件、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相关材料;

  (五)首轮或首轮之后机构投资行为材料,如投资协议复印件;或企业获得投资前、后的公司章程复印件;或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中体现股东变更信息材料;或其他能体现首轮或首轮之后机构投资的材料;

  (六)投资机构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5年的相关材料(有相关承诺的机构需提供)。

  第二十四条 申请改制、挂牌、上市、并购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并购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五)企业未来三年技术创新工作规划(申请改制、挂牌、上市支持需提供);

  (六)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涉及本次股改的《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协议为企业挂牌或上市整体协议的,需明确有改制服务的相关内容,或由证券公司出具提供改制服务的相关材料(申请改制支持需提供);

  (七)获准在北京四板市场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四板挂牌函及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份初始登记托管通知书》或《股权托管通知书》复印件,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应提交新三板挂牌函复印件(申请挂牌支持需提供);

  (八)境内上市企业需提供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复印件,境外上市企业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发行和上市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境外上市企业与境内经营实体的关联情况、收入或利润占比情况以及境外上市企业授权境内运营实体全权办理上市支持资金申请事宜的正式文件(申请上市支持需提供);

  (九)并购双方就并购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或增资协议复印件,被并购企业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并购前、后公司章程复印件。如被并购企业为境外企业且无法提供公司章程的,需提供其他完成股权变更的相关材料(申请并购支持需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申请融资租赁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

  1.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申请表(企业填报);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5.融资租赁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6.企业纳税报表(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7.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8.融资租赁业务分析报告;

  (二)融资租赁机构申请

  1.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申请表(机构填报);

  2.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融资租赁机构与中关村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4.融资租赁机构服务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和企业效果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持续深化科技信贷创新

  第一节 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获取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科技信贷产品,给予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一)对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通过担保贷款进行融资的,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2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通过信用贷款、股权质 押 贷款进行融资的,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3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通过知识产权质 押 贷款、并购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进行融资的,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4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其中,对绿色企业、北京四板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通过各类科技信贷产品进行融资的,均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4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

  (二)对单家企业单一信贷产品年度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信贷业务的利息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鼓励银行、担保机构聚焦支持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根据服务中关村重点产业和企业的效果,按照每年新发生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银行、担保机构风险补贴支持。

  (一)对银行为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 押 贷款等债务性融资业务,按照每年新发生业务规模的1%,给予银行风险补贴支持,单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不含“零担保费”业务)等债务性融资业务,按照每年新发生业务规模的1%,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贴支持,单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担保机构为企业通过担保附加认股权、期权等方式提供“零担保费”服务的,按照单个企业担保规模的0.2%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贴,单笔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同一担保机构对同一企业提供担保获得的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单家担保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支持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通过直接融资业务创新发展。

  (一)对于通过创新创业公司债、战略性新兴产业债、双创孵化债、北京四板市场可转债等进行直接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按照票面利息的40%给予支持。对单家企业年度直接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融资业务的利息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其中,对北京四板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单家企业单一信贷产品年度融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于通过发行绿色债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按照票面利息的40%给予支持。对单家企业年度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同一笔融资业务的利息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二节 支持条件

  第二十九条 获取科技信贷贴息的企业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其中,绿色企业需符合科技部火炬中心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07)”和“环境保护技术(08)”。同时,并购贷款中的被并购方也应符合中关村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 押 贷款、股权质 押 贷款、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并购贷款等科技信贷产品单笔贷款期限须在1年(含)以上,其中首次归还本金时间须在6个月(含)以上。同一笔信贷业务只能通过一个科技信贷产品通道申请补贴,同一笔信贷业务由多家担保或保险公司提供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的,只能通过一家担保或保险公司申请补贴。

  第三十一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 押 贷款、股权质 押 贷款、并购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含),如合同约定利率为固定利率,则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放款时基准利率的30%(含);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含),如合同约定利率为固定利率,则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放款时基准利率的20%(含);担保、保险费率不得超过2%(含)。

  第三十二条 申请机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的银行、担保公司应是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北京设立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并独立开展业务。

  第三节 申报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 押 贷款、股权质 押 贷款、并购贷款贴息

  1.企业科技信贷支持资金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纳税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5.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6.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单复印件;

  7.北京四板标准板或科技创新板挂牌函复印件;

  8.并购交易合同复印件;

  9.股权或知识产权质押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企业提交到银行,由银行(总行、北京地区一级或二级分行)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到中关村管委会;

  (二)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贴息

  1.企业科技信贷支持资金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纳税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5.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6.借款合同及与之对应的担保或保险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单、担保费或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7.北京四板标准板或科技创新板挂牌函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企业提交到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北京分公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到中关村管委会。

  第三十四条 申请银行、担保机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银行、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 押 贷款、担保贷款等债务性融资业务的相关材料;

  (三)银行、担保机构服务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和企业效果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直接融资贴息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科技信贷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纳税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五)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单复印件;

  (六)绿色债、创新创业公司债、战略性新兴产业债、双创孵化债、北京四板市场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付息公告、企业兑付社会筹资利息相关资料;

  (七)北京四板标准板或科技创新板挂牌函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企业提交到债券承销机构,由债券承销机构(总公司或北京分公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到中关村管委会。

第五章 受理、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科技金融支持资金原则上于每年上半年启动受理工作,相关申请表可从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下载。具体事宜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为准。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第三十七条 支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中关村管委会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受理;

  (二)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对获得受理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企业所属产业领域、合规运营情况、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规划、金融机构服务效果等,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领域专家进一步开展评审,形成是否支持的审核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

  (三)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专业机构审核或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审议,形成是否支持的决策意见;

  (四)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结束后,如公示结果无异议,中关村管委会履行资金拨付手续。其中,互联网金融支持资金中的金融科技示范应用项目需签署协议后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六)拨付支持资金时,如企业注册地迁出中关村示范区,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 获得科技金融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须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科技金融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企业应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关于天使和创投引导基金,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支持资金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科技信贷重点产品的名词解释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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