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南宁市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主战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的要求,高新区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产业及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促进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吸引集聚创新资源,提高创新服务水平,推动园区发展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力争到2022年初步形成持续创新的系统能力。
一、科技创新
第一条 鼓励高等院校在高新区内设立研究生院、研究院、研发中心、创新中心。
高等院校在高新区内设立研究生院、研究院、创新中心的,市本级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高新区可自行制定政策给予重点支持。高新区可指定机构以现金或房产投入,高等院校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入,双方合作设立。
第二条 鼓励高新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团队以及社会组织实施符合南宁市重点发展方向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研究。
对于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高新区可给予相应资助;对于研发成果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立项扶持或奖励的,高新区可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条 鼓励高新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与高新区外企业、研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成果在高新区内产业化的,可视为高新区内科研项目,按照科研项目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或奖励。
第四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向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鼓励高新区实施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计划,引导支持高新区中小微科技企业购买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服务。
第五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高新区转移转化。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高新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给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贴。根据技术转移的数量、质量,以及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每年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成果转化项目政府类引导基金退出时优先认购。
二、平台创新
第六条 支持标准服务机构参与标准制定、标准认证、标准理论研究、标准人才培育等。符合条件的,由高新区给予相应资助。
第七条 支持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建设,鼓励其为企业产品实现工业化、商品化和规模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符合条件的,由高新区给予相应建设及运营补助。
第八条 鼓励企业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配套增值服务,构建全产业链孵化体系,提升运营服务能力,提高初创企业存活率、知识产权拥有率和科技成果转化率。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由高新区按政策给予一定建设补助及运营奖励。
第九条 鼓励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查询、代理、评估以及维权援助服务。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和平台机构,由高新区按政策给予一定建设补助及运营奖励。
第十条 支持高新区投资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企业化管理模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公共技术平台可依法依规与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合作,委托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 支持高新区创新科技评价制度,发挥多元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标准在科技评价中的作用,提高科技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应用研究、产业化攻关等相关项目的论证和评审中加大技术可行性评价指标的权重。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将国内、国际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作为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候选人。探索建立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三、金融创新
第十二条 鼓励高新区研究出台金融创新政策。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贷款与股权、期权等投贷联动创新,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科技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以及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项目收益债等各类债券,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高新区以风险代偿专项资金等多种形式支持第三方机构为园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三条 支持高新区建立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风险补偿金,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服务,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开展专利保险业务。除市本级根据政策予以支持外,其余部分由高新区负责。
第十四条 支持高新区联合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跟进投资或者其他方式,重点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市本级根据政策按照不超过引导基金高新区负责部分的40%予以支持,其余部分由高新区负责。
第十五条 高新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将财政性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管理以及商业模式等创新。
受托股权代持机构在股权退出时,所投入财政性资金出现亏损,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属于合法投资且已尽职履责的,可按照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六条 鼓励高新区研究出台政策,引进基金、创业投资、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机构。
四、招商创新
第十七条 支持高新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企业对园区的经济贡献或社会贡献等制定企业扶持政策,采取厂房租金减免、重要设备投资补助、提前竣工投资奖励、招工补贴、园区贡献奖励等多种方式给予企业扶持。
第十八条 鼓励高新区制定市场化招商、中介招商奖励政策,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第十九条 鼓励高新区开展集群招商、产业链招商,在规定年限内,集群、产业链招商项目相关数据指标总和达到市级扶持政策奖励(补助)标准的,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按照市级扶持政策标准对高新区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支持高新区平台公司对符合园区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以股权投资形式引进企业。所投资金出现亏损,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属于合法投资且已尽职履责的,可按照规定予以核销。
第二十一条 支持高新区(含综合保税区)自行制定给予企业厂房租金减免等一系列扶持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和促进体系。
五、空间资源配置创新
第二十二条 在高新区探索建立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创新型产业用地、用房保障制度。由国土部门牵头,规划、建设部门配合,研究出台制定高新区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
第二十三条 支持高新区盘活低效用地,发展创新型产业、科技服务业,建设创新创业载体。
第二十四条 支持高新区深化与北京中关村的合作,加快推进南宁中关村科技园建设;支持高新区与各县、城区的工业园区合作共建飞地园区,飞地园区的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和收入指标归属问题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优先支持南宁中关村科技园和飞地园区的规划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高新区高速持续发展,在南宁市2020—2050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中,由规划部门牵头,国土、建设等部门配合,利用扩展用地、整合用地的方式,保证长期发展产业用地需求。
六、人才创新
第二十六条 鼓励高新区对引进的入选国家级、自治区级、南宁市级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本级支持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扶持。
第二十七条 支持高新区结合园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出台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 支持高新区对符合园区重点产业方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七、附则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文件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名词解释: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行政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产学研紧密结合、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法人组织或机构。
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面向中小微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科技服务的权益凭证。
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用于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产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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