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辖区科技事业发展,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兰科字〔2015〕8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是区政府为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推进辖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坚持集中财力、支持创新、科学安排、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扶持区域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及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推广、新兴产业扶持、科技创新环境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应用性研究、新产品研制、民生科技、软科学研究,以及科技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以定额补助为主,探索配套经费、贷款贴息等多种配置方式,根据项目的类别、规模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大小等给予不同额度的扶持。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必须按照立项程序,由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建议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经区科技专项经费工作小组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发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一)项目研发经费,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1.直接费用,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中试车间、实验室建设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中试车间、实验室建设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须建设的中试车间、实验室的建设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2.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及财务审计(项目结题验收时必须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项目扶持经费的10%,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3.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
(二)计划管理费,指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应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一)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经费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二)经费来源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申请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自筹资金金额一般不得小于申请资金金额。
(三)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围绕项目确定的任务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项目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 区科技局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在项目评审中对项目预算编制进行审核,对预算编制的审核是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评审财务专家提出的经费安排意见,作为区科技局安排项目经费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根据预算评审专家意见提出项目经费安排意见,随同科技项目计划,经区科技专项经费工作小组审核,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区列科技计划项目名单及经费安排。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意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任务合同书》中的项目预算是预算执行、执行监督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管理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设立专户,明确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编制执行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程序报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预算申报程序报区科技局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经费支出结构进行的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备案后执行,区科技局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督促项目负责人每年按时编制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区科技局。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年度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末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编制反映。
第十七条 未完项目年度结余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区科技局,并在30个工作日内负责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区科技局。区科技局组织进行清查,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情况报区科技专项经费工作小组。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在项目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后拨付项目经费总额的70%,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经费总额的30%。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要自觉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是项目验收的前提。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原渠道收回,并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经费的,区科技局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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