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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鼓励扩大投资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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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外商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活力,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下的准入方式。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实行禁止准入或核准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各类投资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各类投资主体在沈投资项目同等适用于沈阳振兴发展系列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农经委等,各区、县(市)政府)

2.推动产业转型创新发展。鼓励民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互联网+、12个千亿产业链(群),参与沈阳创建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鼓励民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交通、环保、能源、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建设,进入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健康养老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等,各区、县(市)政府)

3.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沈阳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投资基金、科技创新投资基金、沈阳市PPP基金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控集团、投融资管理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4.支持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在机器人及智能装备、航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制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产业链(群),每年择优支持一批高端制造建设项目,按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工艺装备、研发检测装置)的5%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5.支持农产品深加工发展。围绕农产品加工产业链发展,每年择优支持一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农业产业化项目,按2个建设年度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低于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6.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允许按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7.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

8.鼓励提高工业投资强度。对符合规划、在存量出让工业用地范围内利用空地新建、拆除现有建筑重建、厂房加层扩建工业项目,其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不需办理土地处置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市)政府)

9.鼓励盘活老旧厂房。工业企业利用老旧厂房翻陈出新、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先进制造业、“互联网+制造业”、工业研发设计等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经批准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市)政府)

10.支持社会领域投资项目用地。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享受政府划拨供地政策;未开发房地产用地依法变更用途,可发展新兴产业和养老、文化、体育等产业。(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卫计委、民政局、文广局、体育局等,各区、县(市)政府)

11.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各区、县(市)政府)

12.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对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实行“零要件”网上告知备案。对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前置条件,2个工作日内办结。推行投资项目承诺制,在施工许可之前,所有审批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可容缺受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建委等,各区、县(市)政府)

13.开展“零用地、零增容”不再审批试点。对使用自有土地扩大建设规模的“零用地”技术改造等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投资项目,试行“不再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建委等,各区、县(市)政府)

14.试行开发区(园区)“捆绑”审批模式。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新建产业项目统一开展前期工作。在土地出让前,规划国土部门依据相关部门要求,制订开发区(园区)控详规划设计要点;管委会负责办理产业项目前期水土保持方案、环评、防震和涉及河道、绿线等选址意见及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直接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报建。(责任单位: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规划国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

15.优化项目服务。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代办窗口,对需国家、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对口审批部门负责带领、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对市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所在地政府指派承包服务单位作为服务责任人,“一对一”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市重点项目由市区两级领导包保服务,实行市、区县(市)、开发区三级项目调度服务,协调解决审批、水电气热路等配套问题。实施土地攻坚计划,解决项目用地受阻问题。(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建委、执法局等,各区、县(市)政府)

16.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沈委办发〔2017〕49号),建立“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包到底”的责任制,市区主要领导紧盯项目、靠前指挥、主动帮扶,支持企业转型创新、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7.诚信履约。认真履行政府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违约毁约、侵犯相关企业和投资人合法权益,造成其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责任单位:市营商办、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等,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沈阳市鼓励和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切实做好全市促消费、稳增长工作,更好地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实现全市经济持续健康高效协调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1.鼓励支持商贸企业向外埠发展。对注册和税收结缴级次在我市的商贸流通企业,在外埠新增分支机构并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下简称社零额)统计口径的,新增社零额每达到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引进大型零售企业。对当年新引入零售业法人企业(含分支机构转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当年新增社零额每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引进做强餐饮企业。对当年新引入的餐饮法人企业(含分支机构、“大个体”转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当年新增社零额每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各一次性奖励2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汽车流通企业发展壮大。对年社零额亿元以上且当年社零额同比增量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汽车销售4S店,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当年社零额同比增量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增加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以上工作由市服务业委、财政局牵头,市统计局配合)

5.支持商业闲置设施盘活。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在金廊沿线、中街和太原街等重点商业街区盘活闲置商业设施、启动二次招商,引进符合市、区发展规划,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商贸流通业项目,按照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公共设备购置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便民超市建设。对市内九区新建、人口密度较低社区新建400平方米以上的便民超市,按装修改造、购置设施设备等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打造全市促消费手机终端平台。借鉴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经验,培育传统商贸企业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利用新技术开发沈阳市“扩消费”专项手机APP,为企业发布商业信息、开展营销活动搭建平台。以“抢红包”的方式,将政府促消费资金直接让利给消费者,结合商家促销活动拉动消费。

(5、6、7项工作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财政局)

8.大力营造促进消费的氛围。开展季节性、节假日促消费活动,鼓励商家延长营业时间,开设特色街区,繁荣夜间文化活动。开通、增设、延长区域夜间公共交通服务,完善治安、消防等安全保障措施,方便民众消费。与媒体建立消费专栏,发布全市重点商品价格指数、政府促消活动等政策信息。(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

9.围绕消费热点筹展办会。引导各类会展企业策划、举办专业性消费类会展活动,策划、组织全市名优产品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消费类展会活动,支持各类消费品营销推广,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消费品市场认可度和知名度。(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市直有关部门)

10.支持“沈阳特产”推广。对于纳入“沈阳特产”打造工程的销售、展洽企业,按照专柜、专卖店、展洽馆面积、投入、销售额情况给予奖励。其中,对在我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连锁超市,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宾馆酒店和重点旅游景区的商业网点中采取统一标识,设立“沈阳特产”专柜的,每个网点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多个网点设立专柜的,每个企业奖励总金额不高于300万元;对于设立100平方米以上“沈阳特产”专卖店的,每店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设立多个专卖店的,每个企业奖励总金额不高于500万元;对于设立“沈阳特产”公共展洽馆的,每个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支持“沈阳特产”上网工程。对在我市注册法人企业的电商平台公司,在自有电商平台上每成功培育出一类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沈阳特产”产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在淘宝、京东、苏宁等国内前十大电商平台开设“沈阳特产馆”,统一运营且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沈阳特产”年网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前十名供货商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以上三类补助不累加。对政企合作建设“沈阳特产”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沈阳特产”网上推广、建设“沈阳特产”网上频道的企业,按照平台投入、服务功能和推广效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11项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财政局)

12.鼓励旅游、文化、餐饮住宿、商贸流通等多种消费模式融合发展。着力打通各领域间的关键环节,优化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打造完整的消费产业链,推动服务消费与实物消费共同增长。(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旅游委、文广局)

13.深化开展旅游惠民活动。持续推动惠民旅游工程,采取消费立减、消费返补方式面向沈阳市户籍市民和区域旅游一体化合作城市户籍市民免费发放“京辽旅游一卡通”和“京辽旅游年票套票”,实现旅游消费补贴实名领取、实名使用,市民游客自愿选择商品、自主使用补贴、自行差价购买,主动参与食、住、行、游、购、娱等涉旅消费活动。

14.加强境内外入沈游客招徕。鼓励沈阳市旅行社、旅游公共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吸引更多游客入沈旅游,给予相关企业“引客入沈”限额补贴。

(13、14项责任单位:市旅游委、财政局)

15.每年安排文化消费补贴资金2060万元,用于对城乡居民观看剧场演出、参观博物馆、观看电影、购买图书或文创产品以及在文化娱乐场所消费等文化活动发放补贴,鼓励和扩大城乡居民文化消费,丰富文化生活,提升文化消费品质。(责任单位:市文广局、财政局)

16.积极筹措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更多国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体育赛事,以及青少年冰雪项目培训、市民健身卡补助等。(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集聚力强的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确定支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底施行,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责任部门在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1周内,依法定程序对应出台和公开发布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各地区可参照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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