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发改委立项用途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甲级资质,专业:农业_轻工_机械_建材_建筑_电子_纺织_化工_医药
老木一支笔 可行性研究分析/申请报告着名品牌
首 页 | 机构介绍 | 专家团队 | 政策研究 | 工程咨询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评估报告 | 商业计划书 | 行业研究 | 业 绩
农业| 林业| 轻工| 食品| 机械 | 能源 | 化工 | 医药 | 电子 | 纺织 | 汽车 | 钢铁 | 冶金 | 建筑 | 建材 | 市政 |环境 |旅游 |物流 |服务
16年来,为何全国30多个省市区上千家企业,委托我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因为我们:有实力,品牌硬,讲信誉!因为我们:创建的历史长,全国的分部多,做过的案例多!
因为我们:资质高,专业多,业务广!因为我们:权威性高!通过率高!成功率高!更超值划算!
老木一支笔,顶级甲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具有发改委颁布的甲级工程咨询资质证书.
专业:农业,轻工,食品,机械,建筑,建材,医药,化工,冶金,旅游,电子,纺织,能源,市政,人防,节能,综合等.
已累计完成全国30多个省市区上千家企业项目,协助企业成功获得征地立项,政策扶持,财政资金,融资合作.
我们已经完成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涉及行业如下:
房地产开发:住宅-写字楼-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产业园区 旅游开发:度假村-生态旅游-酒店-娱乐休闲-观光
工业制造:轻工-冶金-钢铁-机械-设备-电子-服装-纺织-建材-汽车 食品饮料:食品-酒类-保健品-果蔬饮料
农业产业化:种植-种子-饲料-蔬菜-食用菌-农机-粮油-经济林-花卉-苗木-果品-畜牧加工-饲养-水产-养殖
化工医药:橡胶-塑料-轮胎-石化-润滑油-化肥农药-生物工程-医药-中草药-新药制药-保健-医疗器械-医院
能源开发:煤炭-电力-水电-火电-风电-太阳能-沼气-生物柴油-电池 基础设施:市政-园林-交通-水务-环保
科技&专利:IT技术-网络产品-高科技术-专利实施 贸易&服务:商业-外贸-教育-学校-金融-文化-体育-传媒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 --

油田含油污泥流化床焚烧处置工程技术
老木一支笔 浏览量:2335 关键词:油污泥流化床焚烧处置 进入:http://www.baogao365.com
立足山东,联动安徽、山西、青海、新疆,服务全国!
已累计为全国30多个省市区,上千家企业及投资创业者,
协助成功获得了立项、征地、上市、资金、投资、融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田含油污泥流化床焚烧处置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流化床单独焚烧或掺烧其它辅助燃料集中处置油田含油污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化工污泥、城市污泥及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的处置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1—4 压力容器(合订本)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2847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23294 耐磨耐火材料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技术规范
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73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895 烟气脱硫机械设备工程安装及验收规范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CJ/T 22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 51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HJ 561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
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JB/T 8471 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JTG D30 公路路基技术规范
SH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SH/T 3092 石油化工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油田含油污泥
油田开发生产和集输等过程中产生含原油及其它有机物的污泥,简称含油污泥。
3.2 
流化床焚烧炉
采用流化床燃烧方式焚烧含油污泥的高温处理装置。
3.3 
焚烧灰渣
焚烧含油污泥后排出的炉渣、飞灰和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4 
燃烧效率
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CO2]和[CO] ——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V %。
3.5 
热酌减率
焚烧灰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灰渣质量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P ——热酌减率,%;
A ——干燥后原始焚烧灰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 ——焚烧灰渣经600 ℃(±25 ℃)3 h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6 
焚毁去除率(DRE)
某种有机物质经焚烧后减少的百分比,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Wi ——被焚烧物中某有机物质的重量;
Wo ——烟道排放烟气和焚烧灰渣中与Wi相应的有机物质的重量之和。
3.7 
炉内停留时间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到炉膛出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4 总体设计
4.1 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4.1.1 含油污泥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含油污泥可焚烧处理量、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1.2 含油污泥流化床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含油污泥运输、接收、贮存、预处理及进料、流化床焚烧炉、烟风、热能利用、烟气净化、焚烧灰渣处置、自动控制系统及在线监测系统、公用工程(包括电气、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与结构)及其它辅助设施。
4.1.3 含油污泥焚烧厂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应低于20年。
4.2 厂址选择
焚烧厂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
b) 应综合考虑焚烧厂的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
c) 不应建设在GB 3838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GB 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d) 焚烧厂内流化床焚烧炉及其主要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防护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e) 焚烧厂不应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f) 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危险的地区;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具备抵御10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排涝措施;
g) 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灰渣的处理处置,并宜靠近灰渣综合利用场地;
h) 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i) 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
4.3 总平面布置
4.3.1 焚烧厂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厂址自然条件,结合含油污泥的性质及其焚烧处置的特点,充分考虑接收、贮存、预处理、焚烧、灰渣处理、烟气净化及给排水等主要处置工艺流程要求,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3.2 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它各项设施按含油污泥流化床焚烧处理流程合理安排,保证设施安全运行。
4.3.3 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方便危险废物运输车进出。
4.3.4 含油污泥物流出入口、接收、贮存和处置等主要设施应与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域隔离建设。
4.3.5 地磅房应设在焚烧厂物流出入口处,与厂界的距离应大于常用运输车辆长度,且宜为直通式,并应具备良好的通视条件。
4.3.6 焚烧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物流出入口附近。
4.3.7 厂区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183中的有关规定。
4.3.8 含油污泥贮存区域与焚烧设施在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应考虑最短的输送距离。
4.3.9 烟囱应建于厂区主导风向下风向处,生活服务区、供水设施应建于厂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处。
4.3.10 焚烧厂内作业区周围应设置事故雨水集水池,且能够收集25年一遇暴雨的15分钟初期雨水;事故雨水集水池应布置于厂区排水系统下游,保证事故排水和地面初期雨水尽快排入。
4.3.11 焚烧厂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他防护栅栏。
4.4 厂区道路
4.4.1 厂内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等要求合理确定,且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及各种管线的铺设要求。
4.4.2 含油污泥物流出入口至地磅、贮存区应设计就近车辆运输道路,并不宜与其它道路交叉。
4.4.3 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 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焚烧厂房外应设环形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 m。
4.4.4 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GBJ 22中的有关规定。
4.5 绿化
4.5.1 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4.5.2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不宜栽种油性大的树种。
4.5.3 加强企业厂区绿化、要因地制宜地选择污染物高耐受性植物,沿厂界宜设置乔木绿化带。
5 工艺设计
5.1 运输
5.1.1 含油污泥的运输应经由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
5.1.2 含油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及接收单位应严格按危险废物转运要求进行含油污泥的运输工作。
5.1.3 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含油污泥时,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对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规定。
5.1.4 含油污泥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爆、防火、防水、防扬尘、防泄漏等措施,在运输过程中除车辆发生事故外不得进行中间装卸操作。
5.1.5 含油污泥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含油污泥运输。
5.1.6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5.1.7 含油污泥的运输还应遵守HJ 2025中相关要求。
5.2 接收
5.2.1 含油污泥焚烧厂应设进厂计量设施,地磅的规格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7倍设置。
5.2.2 含油污泥分析系统应具备分析检测、样品制备条件,满足分析所需要的仪器和设备要求。
5.2.3 含油污泥应按批次进行检测,特性分析项目及检测方法如表1所示。
表1 含油污泥的特性分析项目及检测方法
序号 项目 检测方法 方法标准编号
1 含油率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2 水分 参考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2
3 低位热值 参考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3
4 灰分 参考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2
5 全硫 参考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4
6 重金属 参考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 CJ/T 221
5.2.4 含油污泥的装卸作业应做好安全防护和检查工作。含油污泥卸车后应保持车厢清洁,车辆及工具应及时洗刷干净。洗刷物与残留物应安全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5.3 贮存
5.3.1 含油污泥的贮存应满足GB 18597中的相关要求,
5.3.2 含油污泥贮存场所应有符合GB 15562.2中规定的专用标志。
5.3.3 含油污泥贮存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工艺运行要求并应满足设备大修(一般以15天为宜)和含油污泥掺烧要求。
5.3.4 含油污泥贮存场所应有隔离设施和防风、防雨设施。
5.3.5 含油污泥贮存设施应设置防爆气体检测装置。
5.3.6 含油污泥贮存设施应建设完备的消防系统,合理配置火灾预警监视及灭火器材。
5.3.7 含油污泥贮存设施的给排水、通风等设施应在设计时一并考虑。
5.4 预处理及进料
5.4.1 含油污泥入炉前宜采取措施降低含水率。
5.4.2 当入炉含油污泥热值过低,无法满足焚烧炉的燃烧条件时,可以适当掺烧其他辅助燃料以保证焚烧炉稳定燃烧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对于设计输出功率小于24.5 MW(折合蒸发量小于35 t/h)的焚烧炉,其他辅助燃料的掺烧比例不应超过20 %。
5.4.3 预处理系统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入炉燃料粒径满足焚烧炉稳燃要求。
5.4.4 进料时应防止废物堵塞,保持进料畅通,均匀进料。
5.4.5 进料系统的设计处理量不应小于焚烧炉额定进料量的120 %。
5.4.6 进料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防止有害气体逸出。
5.5 流化床焚烧炉
流化床焚烧炉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流化床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
指标 炉膛出口温度
℃ 炉内烟气停留时间
s 燃烧效率
% 焚毁去除率
% 残渣热酌减率
%
数值 ≥850 ≥2.0 ≥99.9 ≥99.99 <5
b) 焚烧炉所采用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焚烧炉燃烧要求,质量应满足GB/T 23294中相关要求,能够承受焚烧炉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
c) 焚烧炉应设置防爆门或其它防爆设施;
d) 应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并能够自动反馈,对有关主要工艺参数进行自动调节;
e)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气含量应控制在3%-5%(干烟气);
f) 焚烧炉出口应处于微负压燃烧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g) 点火设施的能力应能满足焚烧炉启动和助燃要求。
5.6 烟风系统
5.6.1 燃烧空气设施的能力应能满足炉内燃烧物完全燃烧的配风要求;宜采用空气加热装置;风机台数应根据焚烧炉设置要求确定。
5.6.2 送风机、引风机的最大风量应为最大计算风量的110 %~120 %,风量调节宜采用连续方式;风压应满足流化焚烧要求,并留有裕量。
5.7 热能利用
5.7.1 焚烧厂应考虑对其产生的热能以适当形式加以利用。
5.7.2 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周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后确定。
5.7.3 热能利用于发电时,应符合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要求;热能利用于供热时,应符合供热热源和热力管网的有关要求。
5.8 烟气净化
5.8.1 焚烧炉应配备烟气净化装置,结合流化燃烧的优良特性,采取合理方式降低酸性气体、二噁英、重金属及烟尘排放浓度。
5.8.2 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含油污泥特性,并应注意组合工艺间的相互匹配。
5.8.3 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等,优先采用控制焚烧过程、炉内喷钙等方式满足排放要求。
5.8.4 烟气脱硫工艺包括干式、半干式、湿式,应根据污染物浓度及排放要求选用适宜的处理工艺。
5.8.5 控制焚烧过程无法满足氮氧化物排放要求时,宜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确保烟气中氮氧化物满足排放浓度要求。
5.8.6 含油污泥应完全焚烧,并严格控制燃烧温度、停留时间和流动工况,减少二噁英产生。如通过控制焚烧炉燃烧条件仍无法满足二噁英排放要求时,可通过在除尘器前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减少二噁英及重金属排放。
5.8.7 除尘设备应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或电袋等高效除尘设备。若选择湿式除尘装置,应配备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
5.8.8 含油污泥流化床焚烧炉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应符合GB 18484中要求;若含油污泥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200 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5 m以上。
5.9 焚烧灰渣处置
5.9.1 焚烧灰渣处理系统应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贮存设施;飞灰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贮存设施。
5.9.2 焚烧炉宜采用自动排渣机,实现焚烧残渣的连续自动输送,不得采用人工方式输送。采用干式除渣方式应设有喷淋水装置,吸热并避免灰渣扬尘。
5.9.3 焚烧飞灰处置系统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灰分结块。
5.9.4 对焚烧灰渣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转运联单制度。
5.9.5 含油污泥流化床焚烧处置产生的灰渣,应根据GB5085.3进行特性鉴别:
a) 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超出限值时,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b) 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的浓度均低于限值时,可采取合理方式综合利用,用作建材时污染物浸出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1) 灰渣用作路基材料时,应满足JTG D30中相关要求;
2) 飞灰用于水泥混合材料时,应满足GB/T 1596中相关要求;
3) 炉渣用于水泥混合材料时,应满足GB/T 2847中相关要求。
6 公用工程
6.1 电气系统
6.1.1 焚烧厂用电负荷应为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二级,并应设置备用电源。
6.1.2 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的技术规范应分别符合GB/T 50062、GB/T 50064和GB/T 50065中的有关规定。
6.1.3 照明设计应符合GB 50034中的有关规定。
6.1.4 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6.1.5 含油污泥流化焚烧处置系统电气设备的防爆设计应满足GB 50058中“火灾危险环境”章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6.1.6 焚烧厂内消防设备用电应满足GB 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重要消防设备采用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6.2 自控仪表系统
6.2.1 自动化控制是焚烧工程运行控制的重要手段。基于含油污泥焚烧特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含油污泥焚烧工程的自动化控制应有较高的水平。自动化控制系统应在可靠、安全的基础上兼顾其技术经济性。
6.2.2 自控系统应遵循SH/T 3092要求,工程中采用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在相关领域有成功运行的经验。
6.2.3 焚烧设备的检测仪表,应充分考虑所处的环境,并应能满足设备所在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其选型设计应遵循SH 3005。
6.2.4 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必要时可设就地控制室,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中央控制室。
6.2.5 对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焚烧工程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6.2.6 对设计运行及安全的重要设备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6.2.7 自动化检测,检测内容及方法遵循HJ/T 176中相关要求。
6.2.8 热工报警,重要设备报警参数的设置及报警方式遵循HJ/T 176中相关要求。
6.3 给排水
6.3.1 焚烧厂给水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焚烧厂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锅炉用水及其它生产用水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b) 厂区给水管网宜采用生产、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c) 各种设备冷却水和其它生产废水,鼓励对其处理后重复利用。
6.3.2 焚烧厂排水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b)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GB 50014中的有关规定;
c) 焚烧厂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宜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回收利用水质应满足GB/T 19923相关要求,废水排放时应满足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d) 经收集池收集的初期雨水应经过有效处理,达到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后排放。
6.4 消防
6.4.1 焚烧厂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厂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
6.4.2 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丙、丁类,焚烧车间、变压器室、贮存车间、燃油库应按一级耐火等级设计,其它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6.4.3 含油污泥贮存设施应设有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
6.4.4 焚烧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应符合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
6.4.5 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GB 50140中的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核验消防器材效用并及时更换。
6.5 采暖通风与空调
6.5.1 焚烧厂各建筑物冬、夏季符合计算的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GB 50019中的有关规定。
6.5.2 焚烧厂建筑物采暖与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GB 50019规定。
6.6 建筑与结构
6.6.1 含油污泥焚烧厂房的建筑风格、整体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建筑造型应简洁大方,经济实用。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修的要求。
6.6.2 含油污泥焚烧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窗户设置应避免排风短路,并有利于组织自然风。
6.6.3 含油污泥贮存池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
6.6.4 含油污泥贮存池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进行强度计算和抗裂度或裂缝宽度验算,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进行抗浮验算。
6.6.5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按GB 50007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必要时还应进行稳定性计算。
6.7 其它辅助设施
6.7.1 焚烧厂应设置机修间,机修间应具有全厂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小修任务,并具有设施产生突发性故障时的应急能力。设备的大、中修宜通过社会化协作解决。
6.7.2 机修间应配备必须的金工设备、机械工具、搬运设备、备用品和消耗品。
6.7.3 金属、非金属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库应与燃料库、化学品库房分开设置。
6.7.4 焚烧厂通讯设施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通讯联系和对外通讯的需要。
6.7.5 焚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化验分析项目、所用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焚烧厂的运行参数、规模等条件确定。
7 环境保护
7.1 一般规定
7.1.1 含油污泥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灰渣、恶臭、废水、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 制定焚烧厂污染物治理措施应根据污染源的特性及产生量合理确定。
7.2 环境保护
7.2.1 含油污泥焚烧后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GB 18484及省级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7.2.2 灰渣处理应采取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鼓励综合利用。
7.2.3 焚烧厂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GB 14554中的有关规定。
7.2.4 焚烧厂的生活废水、生产废水应优先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GB/T 19923中相关要求。废水需要排放时,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
7.2.5 焚烧厂噪声治理,首先应对噪声源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宜采取以隔声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声的综合治理措施。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2348中的有关规定。
7.2.6 含油污泥处置过程中被污染的防护用品等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7.2.7 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采样、环境监测和分析应符合GB 18484中的有关规定。
7.3 监测系统
7.3.1 焚烧厂应设置烟气在线分析装置,对烟气温度、流量、烟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含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浓度和排放总量进行在线监测,并上报当地环境主管部门,具体检测方法应符合HJ/T 76中相关要求。
7.3.2 对含油污泥含水率、含油率、热值及焚烧设施的运行工况进行监测,及时记录数据并存档。
7.3.3 对含油污泥的元素分析、灰渣的浸出毒性、烟气中二噁英、重金属等监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监测。
7.3.4 在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下应对焚烧厂进行应急监测,应急监测具体技术要求按HJ 589中相关要求进行。
8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8.1 职业卫生
8.1.1 焚烧厂建设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8.1.2 焚烧厂的职业卫生应符合GBZ1、GB/T 12801中的有关规定。
8.1.3 对焚烧处置运行作业的现场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8.1.4 焚烧厂应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及个人防护设备和用品,并应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8.1.5 焚烧厂建设应有职业病危险与控制效果可行性评价。
8.1.6 焚烧厂内应设置必要的更衣、沐浴、厕所等生活卫生设施。
8.2 劳动安全
8.2.1 含油污泥卸车、转送、预处理、焚烧过程中,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防火制度和各工序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8.2.2 焚烧厂的受压容器应按GB 150.1—4中有关规定进行设计,高温设备和管道均应设置保温绝热层。
8.2.3 所有正常不带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厂区钢结构、排气管、排风管和铁栏杆等金属物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8.2.4 主要通道处应设置安全应急灯。
8.2.5 各种机械设备裸露的传动部分或运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不能设置防护罩的应设置防护栏杆,周围应保持一定的操作活动空间,以免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8.2.6 各生产构筑物应设有便于行走的操作平台、走道板、安全护栏和扶手,栏杆高度和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8.2.7 含油污泥仓库式贮存车间内的电气设备、灯具应采用防爆设备。
8.2.8 所有产生作业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内应安装通风设备,并保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完好。
8.2.9 厂区内应在含油污泥存在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8.2.10 焚烧厂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应遵循HJ/T 176中相关要求。
8.2.11 焚烧厂安全生产应执行安全责任书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8.2.12 焚烧厂应建立应急预案。
8.2.13 焚烧厂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配置相应的降温设施。
9 施工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9.1.2 施工安装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有关器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9.1.3 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9.2 施工验收
9.2.1 对工程的变更、修改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9.2.2 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T 50300及相应专项标准中有关规定进行。
9.2.3 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9.2.4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 流化床焚烧炉应符合GB 50273的有关规定;
b) 流化床焚烧炉采用的预处理、进料、破碎、泵类、风机、压缩机等辅助设备应符合GB 50231及相应各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c) 袋式除尘器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JB/T 8471的有关规定;
d) 烟气脱硫机械设备工程安装及验收应符合GB 50895的有关规定。
9.2.5 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并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9.2.6 工程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专项设备施工验收规范、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及其它文件。
9.2.7 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含油污泥焚烧处置系统投入使用。
10 运营管理
10.1 运营条件
10.1.1 含油污泥流化床焚烧处置单位应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运营;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含油污泥集中处置活动。
10.1.2 含油污泥流化床焚烧处理设施需经试运行并通过性能测试后方可进行正式焚烧处置运行,性能测试可参考HJ 561中相关要求执行。
10.1.3 焚烧厂应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
10.1.4 焚烧厂应具有完备的保障含油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规章制度。
10.1.5 焚烧厂应具有保证正常运行的周转资金和辅助原料。
10.2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
10.2.1 焚烧厂运行机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10.2.2 焚烧厂工作制度宜采用四班工作制。
10.2.3 焚烧厂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
10.3 人员培训
焚烧厂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10.4 危险废物接收和外送
10.4.1 危险废物的接收与外送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10.4.2 危险废物现场交接时应认真核对危险废物的数量、种类,并确认与危险废物转运联单是否相符。
10.5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
10.5.1 为保证焚烧厂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10.5.2 焚烧厂应详细记载每日收集、贮存、处置的含油污泥的数量、污染的防护用品等危险废物的最终去向、有无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有关规定,保管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记录档案和经营活动情况报告与转移联单同时保存。
10.5.3 焚烧厂应对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含油污泥焚烧处置生产活动及时记录。
10.6 监督管理
10.6.1 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数据库,为管理和处置含油污泥提供可靠的依据。
10.6.2 含油污泥流化床焚烧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应遵循HJ 515中相关规定。

我们的承诺:
16年品牌,更保证信誉;
顶级才智,更专业规范;
专家对话,更直接及时;
相比价格,更超值划算;
上千案例,更贴近实用!
[首 页] [返回] [留言板] [打印]
最新公告
· 中央空调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可行.
· 防坠落安全绳带建设项目可行性.
· 新型保护装饰膜纳米水基釉生产.
· 粮库高大平房仓工程项目可行性.
· 年产20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技改.
· 昆虫生态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关于我们
老木一支笔,顶级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单位!具有发改委颁布的甲级工程咨询资质证书,专业:农业,轻工,食品,机械,建筑,建材,医药,化工,冶金,旅游,电子,纺织,能源,节能,市政,人防,综合经济等,资质高,专业多,通过率高!
独家优势
可信可靠:16年品牌不变,更保证信誉
一流专家:顶级才智锤炼,更专业规范
业务拓展:一站式全服务,更全面广泛
服务到位:专家在线对话,更直接及时
收费合理:相比价格合理,更超值划算
成功率高:上千案例积累,更贴近实用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报告
· 可行性分析报告
· 可研报告
· 可行性论证报告
· 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建议书
· 项目建议书
· 工程项目建议书
· 投资项目建议书
· 房地产项目建议书
· 农业项目建议书
· 医院项目建议书
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
· 发改委立项报告
· 用地申请报告
· 立项申请报告
· 项目申请书
· 立项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
· 资金申请报告
· 财政资金申请报告
·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 融资报告
· 企业融资计划
商业计划书
· 商业计划书
· 融资计划书
· 投资计划书
· 项目计划书
· 创业计划书
风险评估报告
·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 投资风险评估报告
· 项目数据分析报告
· 投融资综合分析报告
· 项目稳定回报论证报告
项目评估报告
· 项目评估报告
· 投资分析报告
· 项目论证报告
· 项目分析报告
· 项目投资报告
环境评价报告
· 环境评价报告
· 环评报告书
· 环评报告表
节能评估报告
· 节能评估报告
· 节能评估报告表
· 节能评估报告书
新闻中心 | 专家专栏 | 行业专栏 | 资讯专栏 | 投资政策 | 产业政策 | 各地政策 | 山东政策 | 技术标准 | 销售中心 | 联系我们 | 收费问答 | 在线留言
版权所有:济南麦肯锦鸿管理咨询中心 · 国内着名品牌,16年诚信不变,专业品质锤炼,值得信赖托付!
总部接待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29号三箭吉祥苑C座1-1104 网址:http://www.laomu8.com
山东总部:0531-88931929 15069190968 邮箱:laomu8@163.com QQ:353351933
旗下:可行性研究报告 商业计划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 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
Copyright@2006-2021 laomu8.com. 鲁ICP备09069317号-1 鲁公网安备37010202000599号
本站关键词:可行性报告,可研,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商业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