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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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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冶金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法、实施步骤、确定同类型企业常用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组织实施、隐患治理和验收及相关配套制度、记录文件的具体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冶金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1-2017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成立组织机构
企业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体系建设的计划制定、人员配置、财务资源等事项,负责指导和协调体系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专业部门和各分厂应结合实际,成立各级体系建立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域的体系建设的实施。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岗位员工、工会组织等应全面参与隐患排查活动的实施中,确保隐患排查活动涉及企业各区域、场所、岗位、各项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使风险得到全面控制。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紧密结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使隐患排查治理贯彻于生产活动全过程,成为各部门、各层级、各专业、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4.1.1 主要负责人职责
——企业法人是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主要负责人,对体系的有效性应承担责任;
——确保可获得建立、实施、保持和改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明确涉及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确保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审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隐患治理资金,对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确保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职责。
4.1.2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主要负责起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有关文件,协调各专业工作组分工任务开展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负责本指南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
——负责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计划》,组织或督促各级人员按计划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负责公司级重大事故隐患的收集归档,定期向领导汇报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过程进行督查、考核等工作;
4.1.3 专业管理部门职责
各专业管理部门按专业职责,检查、督促、协调本专业公司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4.1.4 各生产单位职责
各生产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组织一般事故隐患的评估,并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4.1.5 岗位人员职责
——岗位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排查隐患的标准;
——熟悉本人作业有关危险源的管控措施,当班检查控制情况,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协助整改,若不能及时整改,则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对因本人在危险源检查、信息反馈、事故隐患整改、采取临时措施等方面延误或弄虚作假,造成危险源失控或由此而发生的各类事故承担责任。
4.2 制定实施方案
为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作有序的开展,企业应编制具体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建设步骤和实施流程,明确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工作职责 。
4.3 宣传发动
可与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宣传工作一同进行。宣传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中对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的规定,企业员工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等, 引导全体员工深刻认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4.4 制度建设
4.4.1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机构特点,在制度中明确排查类型、组织级别、排查周期及实施流程,确定隐患整改、验收工作流程,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示例:建立岗位(班组)、车间、分厂、公司四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行岗位(班组)日常性隐患排查、车间日常性隐患排查、分厂综合性隐患排查、公司综合性排查、季节性隐患排查、专项隐患排查等全面隐患排查机制。
4.4.2 培训教育制度
可与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培训教育制度一并制定并有效进行。
4.4.3 运行管理考核制度
可与风险分级管控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制度一并制定并有效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重点考核各部门、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排查实施、隐患报告、隐患治理、验收审核和信息档案管理等内容。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并实现与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有机衔接和高效运行。
4.5 实施全员培训
4.5.1 编制培训计划
可与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培训计划一并制定并有效进行。
4.5.2 培训内容与实施
a) 企业应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之前组织全员培训,对隐患排查清单编制的方法和标准,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流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治理方案制定和信息报告等内容进行培训,并对企业制定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行管理考核制度等进行传达落实,促使每位职工熟练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步骤及运行工作流程;
b) 企业应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之后,根据现场运行情况,以及隐患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及时的调整完善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并组织培训学习,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项制度有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可靠运行。
4.5.3 培训考试及考核
可与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培训考试及考核一同实施。
4.5.4 培训记录
    可与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培训记录一并建立并留存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DB37/T 2883-2016中6 隐患分级与分类内容适用于本标准。
5.2 冶金企业以下情况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且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且不能立即排除整改的隐患;
——铁水、钢水与液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的;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的;
——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高炉炉基周围,转炉、电炉、精练炉炉下区域,连续铸造漏钢事故可能波及区域,铁合金冶炼出铁、出渣、浇铸区域,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倒罐等相关作业区域及装载车辆运行区域的地面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金属铸造、连铸流程未设置溢流槽、事故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相关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氧枪、水冷炉壁、炉盖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冶炼电源(电弧炉)、氧气开闭等联锁的;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的;柜顶未设防雷装置的;
——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的。
——煤气放散塔的高度低于50米或未点火放散;
——休息室、浴室、更衣室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操作室、值班室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区域的;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的;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未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的;
——容易聚集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室等通风不良场所,未设置通风装置的;
——有限空间作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隐患。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点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排查项目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参见附录C)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参见附录B)。
6.2 制定排查计划
根据企业生产运行特点,制定隐患排查计划见表1,明确各类型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
表1 企业隐患排查计划
序号 排查类型 排查时间 排查目的 排查要求 排查范围 组织级别 排查人员 备注
1 日常隐患排查 每天 及时发现和消除日常的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按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检查和巡查。 对所分管或负责的区域、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排查。 岗位
班组
车间  
2 综合性隐患排查 二月份
五月份
……… 通过全面排查,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按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检查。 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进行全面排查 车间
分厂
公司  
表1  企业隐患排查计划  (续)
序号 排查类型 排查时间 排查目的 排查要求 排查范围 组织级别 排查人员 备注
3 煤气专业隐患排查 三月份
……… 及时发现和消除煤气系统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按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检查。 对所属区域内的煤气设备、管道及附属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 车间
分厂
公司  
4 夏季四防隐患排查 六月份
……… 防范和消除夏季可能造成的各类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按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检查。 对所属区域内的设备、设施、人员等进行全面检查。 车间
分厂
公司  
6.3 隐患排查
6.3.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节假日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事故类比隐患排查等。
6.3.1.1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设备点检、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
6.3.1.2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排查。
6.3.1.3 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主要是指:
——对工艺、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建筑结构、消防与公辅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排查;
——根据行业特点对危险化学品、冶金行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作业、煤气作业等所涉及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所有作业及管理活动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
——在连续运行装置开停车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
6.3.1.4 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春季以防雷、防风、防火、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冬季以防火、防煤气中毒、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6.3.1.5 节假日隐患排查主要是指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特别对节日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
6.3.1.6 专家诊断性检查是指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委托安全生产专家排查隐患。
6.3.1.7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6.3.2 排查要求
6.3.2.1 以排查项目清单为排查主要内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排查,且上级负责排查的内容,下级同时负责排查。
6.3.2.2 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确保横到边、纵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6.3.2.3 排查要做到定期排查与日常排查、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6.3.2.4 隐患排查的结果要与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6.3.3 组织级别
6.3.3.1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厂(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岗位级,也可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对组织级别进行调整。
示例1:如企业组织架构为公司、厂(部)、车间、班组,其排查组织级别可为公司级、厂(部门)级、车间(科)级和班组(岗位)级。
示例2:如企业组织架构为公司(厂)、车间、班组,其排查组织级别可为公司(厂)级、部门级、车间(科)级、班组(岗位)级。
6.3.3.2 各排查类型的组织级别:
——日常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班组级、岗位级、车间级;
——综合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分厂级、车间级;
——专业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部门级或专业科室,按照专业类别划分。如:设备部门负责设备、电气,技术部门负责工艺,保卫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部门负责安全设施等;
——装置开、停车、危险化学品、冶金行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作业、煤气作业等专项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分厂级、车间级,按照类别划分,如:加热炉停炉、开炉前专项检查由设备部门、安全部门和车间负责;
——新装置施工期间或竣工时及试运行等时期专项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分厂级,按照职责分工。如:设备部门负责设备部分,安全部门负责安全设施等;
——液态金属冶炼及吊运、煤气、危险化学品、构建筑物、机电、供配电、发电、特种设备、消防等专项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部门级;
——季节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分厂级;
——节假日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分厂级;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组织级别为部门级、分厂级。
6.3.4 排查周期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确定综合、专业、专项、季节、日常等隐患排查类型的周期。具体包括:
——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确定,针对风险较大的设备设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基层车间(装置,下同)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等专业人员每天至少一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班组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基层单位(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分厂厂长或分管厂领导带队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能部门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专业隐患排查;
——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专业性隐患排查,公司级综合性隐患排查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
——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煤气中毒、高温熔体灼烫、转炉爆炸、火灾爆炸、窒息中毒等事故时,企业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6.3.5 确定排查项目
6.3.5.1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组织级别和排查周期,在排查项目清单中确定具体排查项目,据此形成各种排查类型的隐患排查清单,由各组织级别按照排查计划定期进行隐患排查。
6.3.5.2 隐患排查可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6.3.6 排查结果记录
DB37/T 3011-2017中第6.3.6条内容适用于本标准。
6.4 隐患治理
6.4.1 隐患治理要求
DB37/T 3011-2017 “6.4.1  隐患治理要求”内容适用于本标准。
6.4.2 隐患治理流程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治理验收等环节。
a) 通报隐患信息。隐患排查结束后,隐患排查组织单位应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b) 下发隐患整改通知。隐患排查组织单位负责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将治理建议传达给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格式应包括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和闭环管理的要求;
c) 实施隐患治理。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参照治理建议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d) 治理情况反馈。隐患存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治理情况反馈至隐患整改通知单下发部门验收,未能及时整改完成的应说明原因与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协同解决;
e) 治理验收。按照“谁检查谁验收”的原则,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并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上出具验收意见。
6.4.3 一般隐患治理
由企业各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及时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6.4.4 重大隐患上报及治理
6.4.4.1 经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6.4.4.2 根据评估报告书,安全总监应组织隐患存在单位及相关人员(如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消防等)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治理的费用和物资;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含应急措施)。
6.4.5 隐患治理验收
6.4.5.1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实现闭环管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6.4.5.2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并将治理结果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7 文件管理
DB37/T 3011-2017中7文件管理内容适用于本标准。
8 隐患排查的效果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企业应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要求结合企业各类风险点的管控措施编制完整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制定完整的可执行的排查计划并有效落实,形成完整的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
——隐患治理及时,保证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预案“五到位”,实现闭环管理;
——重大事故隐患编制评估报告书及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按规定上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9 持续改进
DB37/T 2883-2016“10 持续改进”内容适用于本标准。
10 信息化管理
企业在隐患排查清单形成以后,应根据省安监局要求,将隐患排查清单内全部风险信息录入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信息平台,并投入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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