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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支架立柱千斤顶再制造技术
老木一支笔 浏览量:1752 关键词:再制造液压支架立柱,千斤顶 进入:http://www.baogao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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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制造液压支架立柱、千斤顶的术语和定义、拆解、清洗与分类、零件评估、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再制造液压支架立柱、千斤顶(以下简称立柱、千斤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8.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0.1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A、B、C、D、E、F、G、H、K、N、T标尺)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的光电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 13298  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394  金属里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25974.2—2010  煤矿用液压支架  第2部分:立柱和千斤顶技术条件
GB 25974.1  煤矿用液压支架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619  再制造  术语
JB/T 5000.12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12部分:涂装
3 术语和定义
GB/T 286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拆解、清洗与分类
4.1 拆解
4.1.1 将立柱、千斤顶外部污物清理干净。
4.1.2 拆解前应先对立柱、千斤顶的外观及其所配带附件(如各控制阀、弯头、高压胶管等附件)进行检查。对损坏、变形不影响正常拆卸的立柱、千斤顶,可进行拆解。对裂缸、涨缸及变形严重导致影响正常拆卸的立柱、千斤顶,对其进行破坏性拆解。
4.1.3 将立柱、千斤顶拆解为外缸体(缸筒)、活柱(活塞杆)、二级缸体、活塞、导向套、接长杆、挡套(防尘盖)等部件或零件。
4.1.4 在解体二级缸体时,应加强密封副表面的防护,不得破坏底阀。
4.1.5 对精度要求较高的零件,要放入专用的工位器具内,以备清洗。
4.2 清洗
4.2.1 立柱、千斤顶除污后,应进行整体喷丸除锈。喷丸前应对各注液孔进行防护,除锈应彻底,无死角,喷丸后表面应露出金属光泽。
4.2.2 对于不宜整体喷丸处理的立柱、千斤顶,可在其拆解后,对缸体外表面进行喷丸除锈,并加强对各注液接头孔及缸口位置处的防护;对小柱或活塞杆装配外露表面处进行除锈,除锈过程应采取措施做好其密封副表面、装配配合表面等的防护。
4.2.3 经清洗、干燥后的零件,应做防锈处理,精密零件需加包装,以免碰撞划伤。
4.3 分类
4.3.1 将清洗后的零件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记。
4.3.2 将可装配件、再制造件和弃用件加以区分,并做好记录和标记。
5 零件评估
5.1 外缸体(缸筒)
5.1.1 表面无明显变形、磕碰、裂纹及开焊现象,筒内表面无锈蚀、斑坑、拉伤等缺陷,内孔直线度不大于0.18/1000的缸体可回用。当内孔直线度大于0.18/1000且不大于0.25/1000时应进行再制造。当内孔直线度超差时,应弃用。
5.1.2 缸体端部的螺纹、环形槽或其它连接部位完整、管接头无变形的缸体可回用。当出现变形或缺陷时,应进行再制造,变形量超出再制造工艺范围时,应弃用。
5.1.3 缸体非配合表面无毛刺,划伤深度不大于1  mm,磨损、碰伤面积不大于2 cm2的缸体可直接回用。划伤深度大于1  mm且小于3  mm或磨损、碰伤面积大于2 cm2且小于3 cm2的缸体可进行再制造。当缺陷超出再制造工艺范围时,应弃用。
5.1.4 缸筒外部的配液块与阀板的配合表面无锈斑及毛刺,配液块进液口处无锈蚀,配液块与进液管的焊缝无渗漏等缺陷的缸体可回用。当存在以上缺陷时,应进行再制造。
5.1.5 缸筒外部的进回液管无变形和渗漏,焊接处无渗漏等缺陷的缸体可回用。当进回液管和焊接处存在以上缺陷时,应进行再制造,超出再制造工艺范围的,应弃用。
5.1.6 缸筒螺纹损伤不超过1/3螺纹高度、且连续不超过2/3周长的缸体可回用。当缺陷超差时,应进行再制造,超出再制造工艺范围的,应弃用。
5.1.7 采用底阀的双伸缩立柱应更换底阀。
5.1.8 缸体内孔的表面粗糙度Ra≤0.8 μm的缸体可回用。当内孔表面粗糙度超差时,应进行再制造。
5.1.9 缸体内孔密封副表面尺寸的基本偏差为H、公差等级不低于IT11的缸体可回用。当尺寸超差时,应进行再制造。
5.2 活柱(活塞杆)
5.2.1 活柱的尺寸及形位公差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其密封配合面尺寸公差等级不低于e10的活柱可回用。当尺寸公差或形位公差超差时,需进行再制造,超出再制造工艺条件时,应弃用。
5.2.2 活柱密封配合面无锈斑、变形等缺陷的活柱可回用。存在缺陷时,应进行再制造,超出再制造工艺条件的应弃用。
5.2.3 密封配合表面的镀铬表面无起皮、起泡、脱落等缺陷,熔覆层表面无磕碰、裂纹、脱落等缺陷可回用。当存在以上缺陷时,应弃用。
5.2.4 活柱进液口密封面无变形、锈蚀等的活柱可回用。存在缺陷时,应进行再制造,超出再制造工艺条件的应弃用。
5.2.5 活柱螺纹完好可回用。存在缺陷时应弃用。
5.3 二级缸体
5.3.1 表面无明显变形、磕碰、裂纹及开焊现象,内孔直线度不大于0.18/1000的缸体可回用。当内孔直线度大于0.18/1000且小于0.22/1000时,应进行再制造,内孔直线度大于0.22/1000的应弃用。
5.3.2 缸筒内表面无锈蚀、斑坑、拉伤等缺陷的缸体可回用。存在缺陷时应弃用。
5.3.3 缸筒螺纹损伤不超过1/3螺纹高度、且连续不超过2/3周长的缸体可回用。当缺陷超差时,应进行再制造。
5.3.4 镀铬表面无起皮、起泡、脱落,熔覆表面无磕碰、裂纹、脱落等缺陷的缸体可回用。存在缺陷时,应进行再制造。
5.4 接长杆
5.4.1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直接回用:
a) 直线度不大于0.2/1000;
b) 表面镀锌层无脱落、起皮、起泡现象;
c) 表面镀锌层厚度8 μm~15 μm;
d) 配合面尺寸精度不低于c11;
e) 卡环槽配合表面无毛刺。
5.4.2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进行再制造:
a) 直线度大于0.2/1000且小于0.3/1000;
b) 表面镀锌层有脱落、起皮、起泡现象;
c) 表面镀锌层厚度小于8 μm;
d) 配合面尺寸精度低于c11,再制造工艺尚能恢复。
5.5 导向套和活塞
5.5.1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直接回用:
a) 各配合尺寸及表面粗糙度满足原设计图纸要求。其密封配合面尺寸的基本偏差及其公差等级不低于e10;其非密封配合面尺寸的基本偏差为d,公差等级不低于IT11;
b) 活塞、导向套密封配合面无锈斑、变形等;
c) 螺纹完好。
5.5.2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进行再制造:
a) 各配合尺寸及表面粗糙度虽不能满足原设计图纸要求,但再制造工艺尚能恢复;
b) 活塞、导向套密封配合面有锈蚀或轻微变形,再制造工艺尚能恢复;
c) 螺纹轻微损伤,不影响其使用性能。
5.6 挡套(防尘盖)
5.6.1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直接回用:
a) 工件加工表面平整、无锈蚀,无损伤等缺陷;
b) 各配合尺寸、表面粗糙度满足图纸技术要求。
5.6.2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进行再制造:
a) 工件加工表面虽有缺陷,但通过再制造尚能恢复;
b) 各配合尺寸、表面粗糙度虽不能满足图纸技术要求,但通过再制造工艺可以恢复。
6 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立柱、千斤顶的零、部件应符合相应标准和图纸的有关要求,并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1.2 外购的零部件凭合格质量证明入库使用。
6.1.3 立柱、千斤顶应符合GB 25974.1和GB 25974.2的要求。
6.2 装配质量
6.2.1 用于装配的所有部件应为经检验合格的再制造件或新品。
6.2.2 装配前,应将零部件各表面的油污、铁屑、毛刺等清理干净。
6.2.3 装配完毕,要将液压缸缩至最短尺寸,并将各进出液孔用塑料堵密封。
6.2.4 立柱、千斤顶的内部清洁度应符合GB 25974.2—2010第4.2.2条的要求。
6.3 主要零件要求
立柱、千斤顶的主要零件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基体及修复层的抗拉强度、硬度、冲击性能、金相组织、化学成分应符合GB 25974.2—2010第4.3条、第4.4条以及产品图纸的技术要求。
6.4 性能要求
立柱、千斤顶的主要性能应符合GB 25974.2—2010第4.5条的要求。
6.5 外观质量
6.5.1 立柱、千斤顶的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毛刺、飞边、磕碰划伤等缺陷。
6.5.2 立柱、千斤顶的外露金属表面应采取电镀、涂漆或涂油等防锈措施。
6.5.3 立柱、千斤顶的涂漆质量应符合JB/T 5000.12中的相关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装配质量检验
7.1.1 立柱、千斤顶的装配及外观检验按GB 25974.2—2010第5.3.1的规定进行。
7.1.2 立柱、千斤顶内部清洁度的检验应按GB 25974.2—2010第5.3.2的规定进行。
7.2 主要零件质量检验
7.2.1 立柱、千斤顶的主要零件尺寸及形位公差,采用游标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千分表等通用量具和专用检具检验。
7.2.2 立柱、千斤顶主要零件的表面粗糙度采用表面粗糙度样块或粗糙度仪进行检验。
7.2.3 立柱、千斤顶主要零件基体及修复层的抗拉强度检验按GB/T 228.1的规定进行。
7.2.4 立柱、千斤顶主要零件基体及修复层的硬度检验按GB/T 230.1和GB/T 17394的规定进行。
7.2.5 立柱、千斤顶主要零件基体及修复层的冲击性能检验按GB/T 229的规定进行。
7.2.6 立柱、千斤顶主要零件基体及修复层的金相组织检验按GB/T 13298的规定进行。
7.2.7 立柱、千斤顶主要零件基体及修复层的化学成分检验按GB/T 4336的规定进行。
7.3 性能检验
立柱、千斤顶的主要性能按GB 25974.2—2010第5.6条进行检验。
7.4 外观质量检验
立柱、千斤顶的外观质量采用目测。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出厂检验
再制造产品需经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或装配。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的项目和标志。
8.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时;
b) 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一年后再次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1的项目和标志。
8.4 抽样
8.4.1 出厂检验应逐台进行。
8.4.2 型式检验抽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台作为检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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