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发改委立项用途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甲级资质,专业:农业_轻工_机械_建材_建筑_电子_纺织_化工_医药
老木一支笔 可行性研究分析/申请报告着名品牌
首 页 | 机构介绍 | 专家团队 | 政策研究 | 工程咨询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评估报告 | 商业计划书 | 行业研究 | 业 绩
农业| 林业| 轻工| 食品| 机械 | 能源 | 化工 | 医药 | 电子 | 纺织 | 汽车 | 钢铁 | 冶金 | 建筑 | 建材 | 市政 |环境 |旅游 |物流 |服务
16年来,为何全国30多个省市区上千家企业,委托我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因为我们:有实力,品牌硬,讲信誉!因为我们:创建的历史长,全国的分部多,做过的案例多!
因为我们:资质高,专业多,业务广!因为我们:权威性高!通过率高!成功率高!更超值划算!
老木一支笔,顶级甲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具有发改委颁布的甲级工程咨询资质证书.
专业:农业,轻工,食品,机械,建筑,建材,医药,化工,冶金,旅游,电子,纺织,能源,市政,人防,节能,综合等.
已累计完成全国30多个省市区上千家企业项目,协助企业成功获得征地立项,政策扶持,财政资金,融资合作.
我们已经完成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涉及行业如下:
房地产开发:住宅-写字楼-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产业园区 旅游开发:度假村-生态旅游-酒店-娱乐休闲-观光
工业制造:轻工-冶金-钢铁-机械-设备-电子-服装-纺织-建材-汽车 食品饮料:食品-酒类-保健品-果蔬饮料
农业产业化:种植-种子-饲料-蔬菜-食用菌-农机-粮油-经济林-花卉-苗木-果品-畜牧加工-饲养-水产-养殖
化工医药:橡胶-塑料-轮胎-石化-润滑油-化肥农药-生物工程-医药-中草药-新药制药-保健-医疗器械-医院
能源开发:煤炭-电力-水电-火电-风电-太阳能-沼气-生物柴油-电池 基础设施:市政-园林-交通-水务-环保
科技&专利:IT技术-网络产品-高科技术-专利实施 贸易&服务:商业-外贸-教育-学校-金融-文化-体育-传媒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 --

“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
老木一支笔 浏览量:1979 关键词:社会服务兜底工程 进入:http://www.baogao365.com
立足山东,联动安徽、山西、青海、新疆,服务全国!
已累计为全国30多个省市区,上千家企业及投资创业者,
协助成功获得了立项、征地、上市、资金、投资、融资!
为扩大社会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兜底保障能力,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十
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生保障工作。“十二五”以来,
国务院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社
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年)》、《中国残疾人事
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
见》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有关部门陆续
制定了残疾人小康进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深化殡葬改革等
方面的政策措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养老服务、儿童
福利、残疾人服务等建设投入力度,社会服务设施条件不断改善,
社会服务体系持续完善,残疾人小康进程加快推进,保障能力和
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十三五”时期,我国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更为严
峻。主要表现为,老龄化程度日益加重,2015 年底我国60 岁以
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2 亿,占总人口比例达16.1%,未来一段
时期老龄人口将持续快速增长;残疾人总数约为8500 万人,提
- 2 -
供适合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任务十分艰巨;困境儿童
无人抚养、留守儿童缺乏关爱、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困难、群众“治
丧难”“治丧贵”等社会热点问题也频频出现,精细化、专业化
的社会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对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出迫切要求。
与此相比,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是供给总量
不足,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精神卫生、儿童福利、基本殡
葬、残疾人康复和托养等薄弱环节的设施缺乏。二是资源配置不
均衡,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社会服务设施条件较差,服务能力
不足。三是专业化程度低,服务设施规范化、标准化进程慢、水
平低,专业人才短缺严重。四是体制机制创新滞后,社会力量参
与不足。
为此,党中央明确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儿童福利、未成
年人保护、残疾人康复和托养、公共殡仪馆和公益性骨灰安放(葬)
等设施建设,以及加强精神卫生能力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快推
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
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精
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 年)》对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儿
童福利设施、救助设施、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也提出明确要求。
《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
- 3 -
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殡仪馆、骨灰堂、公益
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加强社会服
务薄弱环节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工程,是贯彻落实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要求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共建能力和共
享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
目标,把增进福祉、提升质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社会服
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立足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解决
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
(二)发展目标。
到2020 年,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进一步改善社会服
务基础设施条件,推动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增强兜底保障
能力,提升社会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
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各地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人口、
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推进
- 4 -
服务设施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
服务功能。
2.坚持保障基本。坚守底线,发挥社会服务设施兜底保障功
能,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帮扶支持,不断满足基本社会服务和残疾
人公共服务需求,推动城乡区域人群均等享有和协调发展。
3.坚持突出重点。补齐短板,重点加强养老、社会福利、残
疾人康复和托养等薄弱环节设施建设,中央投资重点向革命老区、
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4.坚持地方为主。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
力度,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服务设施发挥效益。发挥中央投资引
导和带动作用,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地方真抓实干。
5.坚持持续发展。完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和建设标准,尽
量依托现有资源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供给模式,积极引导和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确保服务设施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
三、建设任务
实施方案重点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
设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目标。到2020 年,全国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
务设施(敬老院)和互助设施、光荣院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
施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 张,以居家为基础、社区
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
——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
- 5 -
——大部分的城市社区建立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机构等养
老服务设施。
——大部分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条件得到改
善,功能更加健全,服务更加专业。大多数条件适宜的特困人员
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整合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建设任务。一是支持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
养护院建设,提升康复护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支持医养结合
的养老设施建设(综合性养老设施,具备医疗功能,但不包括单
独医疗或以医疗为主的卫生设施),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资
源融合发展;三是支持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特困人员供养
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功能,保障基
本养老服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重点支持整合为
县级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项目;四是支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
中心建设,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五是支持养老设施配置
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设备包),提升养老设施的硬件条件和服务
质量;六是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作用,坚持共建共享,
鼓励利用“补贷债基购保”组合投融资模式支持城企合作开展普
惠养老服务项目,相关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对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2016 年中央投资予以适
当补助,2017—2020 年由各地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目标。“十三五”期间,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
通过加大投入,重点支持一批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精神卫
- 6 -
生和基本殡葬等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功能完备、布
局合理、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2.建设任务。一是在人口50 万以上或孤儿200 个以上的县
(市、区)建设儿童福利设施,推动形成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
儿童福利服务设施网络;二是在条件适宜的县(市、区)依托现
有社会福利设施资源建设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为困境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等提供临时监护照料和家庭服务;三是在精神卫生
服务能力不足且尚无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地市建设1 所精神卫
生福利设施,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服务;四是在火葬区
尚无设施的县(市、区)新建殡仪馆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对
已达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旧的县(市、区)殡仪馆实施改扩建,
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县(市、区)
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三)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目标。到2020 年通过重点建设一批残疾人康复、托
养及综合服务设施,显著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兜底保障能力,逐
步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推动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和综合服务设施三者有其一,
实现县级残疾人服务设施基本覆盖。
——每个省(区、市)都建有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设施,
地市都建有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设施或残疾人托养设施。
2.建设任务。一是支持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
改扩建,形成专业化的康复服务网络;二是支持市、县级残疾人
- 7 -
托养设施新建或改扩建,搭建专业化的托养服务平台;三是尚未
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市、区),可随康复和托养设施
配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四)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建设项目
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残联组
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
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社会服务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
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社会服务兜
底工程统筹实施。
四、资金安排
(一)资金渠道。
实施方案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包括中央预
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投入、各级彩票公益金、社会投资等。实施
方案建设任务滚动实施,逐年安排,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
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
平、人口规模、县级行政区划等情况,以及国家财力状况、有关
政策因素等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预
算内投资奖励督促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适当
调节中央投资额度。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
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要发
挥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吸收社会资本进入,鼓励通过
公建民营、PPP、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养老、残疾
- 8 -
人等设施建设,增加服务供给。各地要发挥主体责任,安排财政
性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留归地方的彩票公益金要按照相关
规定,继续大力支持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和开展相关服务。
(二)项目遴选条件。
建设项目的床均面积、床位总量、建设规模以及设备购置等
要求,具体按附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中
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补助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
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30%、
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设备包等定额补助项目除外)。为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项目按照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
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
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
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原则上,对低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
际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
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
具体补助标准按附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
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保障措施
- 9 -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中国残联
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
政部负责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国家
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残联负责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充
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社会服务兜底工程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
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各省级发展改革、民政和残联要会同有
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做好本地区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
施方案。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加强各自领域内项目建设管理,
确保社会服务设施规范运行、发挥效益。
(二)执行标准规范。要依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
准》(建标450-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社区老年人日
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流浪未成年人救
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儿童福利院建设
标准(建标145-2010)》、《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056—2014)、《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5-2013)》、《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6-2013)》
和《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标135-2010)》等
标准规范和遴选条件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避免铺张浪费、贪大求洋。
(三)严格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
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
246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
- 10 -
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办投资〔2015〕2942 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
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年度
投资计划。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
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
加强设施建设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应足额及时到位,保证建设质
量。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
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中国残联。
(四)建立保障机制。要贯彻落实国家养老服务、社会福利
服务、扶持残疾人政策措施,进一步制定出台相关保障措施。要
管好用好社会服务设施,完善配套服务功能。要加强内部管理,
强化人员配备,健全服务规范,保障运行经费,发挥项目建设效
益。
(五)加强监督评估。各地要建立项目动态监督检查机制,
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行实施方案公开和年度投资计划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
项目督查,及时总结各地实施情况。
附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 11 -
附件
“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以
下简称“实施方案”)项目和投资管理,加强组织实施,提高中
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5 号,以下简称“45 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为2016—2020 年,建设任务滚
动实施,逐年安排,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
行情况展期实施。
第三条实施方案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
省”)。
第四条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改善社会服务基础设施条件,
推动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立足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
增强兜底保障能力,提升社会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
施完善、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残联负责编制实施
方案、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12 -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负责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福
利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残联负责推进残疾人服
务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部门与民政部门、残联做好本地区社会
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
第六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残联根据实施方
案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列入国
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各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残联上报社会服务兜
底工程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中
国残联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建设程序下达
年度投资计划,对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
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切块下达的年度
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 个工作日内分解下
达投资项目计划,并报送备案文件。
第八条对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是
落实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的责任主体,在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
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以及省、市、
县等各级投资比例和数额,并确保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
设管理程序。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
程中确需调整的,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做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
改革委备案。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到具体项
目的权力不得下放。
- 13 -
第九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与民政部门、残联要切实履行职
责,分别做好各领域内实施方案实施各方面工作。地方民政部门、
残联要加强各自领域内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
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
第三章项目遴选原则
第十条项目遴选范围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遴选范围:
1.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
2.医养结合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医疗功能的综合性养老
设施,但不包括单独医疗或以医疗为主的卫生设施)。
3.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荣誉军人休养院、光
荣院建设项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重点支持整合
为县级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项目。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
5.中央投资补助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包括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的基本生活护理、医疗、康复等设备配置。
6.城企协同发展建设的养老服务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
定。
(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遴选范围:
1.在人口50 万以上或孤儿200 个以上的县(市、区)级儿
童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2.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较多的县(市、区)级未成年人保
护设施建设项目。
- 14 -
3.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不足且尚无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地市
级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4.火葬区尚无设施的县(市、区)级殡仪馆新建项目;已达
到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旧的县(市、区)级殡仪馆改扩建项目;
火葬区尚无设施的县(市、区)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项目;
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
更新改造项目。
(三)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遴选范围:
1.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尚未建
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可随康复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
服务设施。
2.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尚未建设残
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可随托养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
设施。
原则上,中央投资暂不支持以康复和托养设施合建的形式申
报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包括:
(一)项目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需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
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环境
保护、节约土地、安全管理、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 15 -
(三)项目要符合45 号令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
规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建设资金足额落实。
(四)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
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
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
资〔2015〕2942 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
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或项目单位被列
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
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
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社会服务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
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社会
服务兜底工程统筹实施。
第四章项目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1.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休养院、符合要求的医养结合养老
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床位控制在500 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
42.5—50 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21250 平方米之内,床均
建设投资按9 万元测算。
2.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光荣院建设项目,建
设床位控制在300 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26.5—32.5 平方米之
- 16 -
间,建设规模控制在8000 平方米以内,床均建设投资按6.5 万
元测算。
3.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控制在750—1600
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200 万元测算。
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
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30%、
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设备包等定额补助项目除外)。为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项目按照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
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
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
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原则上,对低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
际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
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对超床位数及床均
面积、建设规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予支持。
对改扩建项目补助额度按上述补助标准50%申请。
4.以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除社区日间照料
中心项目外)可同时申请50 万元设备包补助,每个项目仅限申
请一个设备包。
5.对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2016 年中央投资予以适
当补助,2017—2020 年由各地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 17 -
(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1.县级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150 张之间,床
均面积控制在41—43 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1230—645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6.5 元测算。
2.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50—100 张之间,
床均面积控制在30—35 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1500—
350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6.5 万元测算。
3.地市级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0—500 张
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40—50 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
12000—2200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9 万元测算。
4.县级殡仪馆。人口规模在50 万以下的县(市、区),建
设规模控制在2000—7000 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800 万元
测算;人口规模在50 万以上的县(市、区),建设规模控制在
7000—12000 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1400 万元测算。
5.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3000—5000
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600 万元测算。
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
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30%、
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
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
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
或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
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项目
- 18 -
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
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原则上,对低于平均总投资或床均建设投资的项目,按照实
际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平均总投资或床均建设
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对建设规模、床位
数、床均面积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予支持。改
扩建项目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
6.火化设备环保改造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对东部、中
部、西部地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套50 万元标准予以补
助。
(三)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1.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设规
模控制在4800—38300 平方米之间,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
施的县,可随康复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670—890
平方米。
2.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设规模控
制在800—10100 平方米之间,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
县,可随托养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670—890 平方
米。
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分别按平均总投资4000 万元、
1500 万元和1000 万元测算;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按平均总
投资600 万元测算;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按平均总投资130 万元
测算。
- 19 -
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
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
例进行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
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
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
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
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
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原则上,对低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上述
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
地自行解决。对建设规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
予支持。
第五章资金安排原则
第十四条实施方案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包括
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投入、各级彩票公益金、社会投资等。
实施方案建设任务滚动实施,逐年安排,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
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国家
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
规模、县级行政区划等情况,以及国家财力状况、有关政策因素
等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
奖励督促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适当调节中央
投资额度。各地方要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 20 -
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对切块打
捆项目,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
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
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各地要发挥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吸收社会资本进入,
鼓励通过公建民营、PPP、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养
老、残疾人等设施建设,增加服务供给。留归地方的彩票公益金
要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大力支持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和开展相关服
务。
第十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
区、贫困地区倾斜,促进困难地区社会服务兜底事业发展。严格
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
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
切实落实省级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地方投资及时到位。
第十六条年度投资计划中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疗养院、
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项目采取直接下达方式,特困人员供养服
务设施(敬老院)、光荣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福利项目
采取切块下达方式。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
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
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 21 -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
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
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
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中国残联。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
用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在当地政
府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
定期对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
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和中国残联适时对实施方案中养
老服务、社会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体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做好年
度投资计划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的衔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每月10 日前对项目实行
按月调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
度等数据。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
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
补助项目,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 22 -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
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查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45 号令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残联共同组织
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并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 年12 月31
日公布的《“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
理办法》同时废止。
我们的承诺:
16年品牌,更保证信誉;
顶级才智,更专业规范;
专家对话,更直接及时;
相比价格,更超值划算;
上千案例,更贴近实用!
[首 页] [返回] [留言板] [打印]
最新公告
· 中央空调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可行.
· 防坠落安全绳带建设项目可行性.
· 新型保护装饰膜纳米水基釉生产.
· 粮库高大平房仓工程项目可行性.
· 年产20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技改.
· 昆虫生态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关于我们
老木一支笔,顶级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单位!具有发改委颁布的甲级工程咨询资质证书,专业:农业,轻工,食品,机械,建筑,建材,医药,化工,冶金,旅游,电子,纺织,能源,节能,市政,人防,综合经济等,资质高,专业多,通过率高!
独家优势
可信可靠:16年品牌不变,更保证信誉
一流专家:顶级才智锤炼,更专业规范
业务拓展:一站式全服务,更全面广泛
服务到位:专家在线对话,更直接及时
收费合理:相比价格合理,更超值划算
成功率高:上千案例积累,更贴近实用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报告
· 可行性分析报告
· 可研报告
· 可行性论证报告
· 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建议书
· 项目建议书
· 工程项目建议书
· 投资项目建议书
· 房地产项目建议书
· 农业项目建议书
· 医院项目建议书
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
· 发改委立项报告
· 用地申请报告
· 立项申请报告
· 项目申请书
· 立项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
· 资金申请报告
· 财政资金申请报告
·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 融资报告
· 企业融资计划
商业计划书
· 商业计划书
· 融资计划书
· 投资计划书
· 项目计划书
· 创业计划书
风险评估报告
·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 投资风险评估报告
· 项目数据分析报告
· 投融资综合分析报告
· 项目稳定回报论证报告
项目评估报告
· 项目评估报告
· 投资分析报告
· 项目论证报告
· 项目分析报告
· 项目投资报告
环境评价报告
· 环境评价报告
· 环评报告书
· 环评报告表
节能评估报告
· 节能评估报告
· 节能评估报告表
· 节能评估报告书
新闻中心 | 专家专栏 | 行业专栏 | 资讯专栏 | 投资政策 | 产业政策 | 各地政策 | 山东政策 | 技术标准 | 销售中心 | 联系我们 | 收费问答 | 在线留言
版权所有:济南麦肯锦鸿管理咨询中心 · 国内着名品牌,16年诚信不变,专业品质锤炼,值得信赖托付!
总部接待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29号三箭吉祥苑C座1-1104 网址:http://www.laomu8.com
山东总部:0531-88931929 15069190968 邮箱:laomu8@163.com QQ:353351933
旗下:可行性研究报告 商业计划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 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
Copyright@2006-2021 laomu8.com. 鲁ICP备09069317号-1 鲁公网安备37010202000599号
本站关键词:可行性报告,可研,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商业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