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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制造:轻工-冶金-钢铁-机械-设备-电子-服装-纺织-建材-汽车 食品饮料:食品-酒类-保健品-果蔬饮料
农业产业化:种植-种子-饲料-蔬菜-食用菌-农机-粮油-经济林-花卉-苗木-果品-畜牧加工-饲养-水产-养殖
化工医药:橡胶-塑料-轮胎-石化-润滑油-化肥农药-生物工程-医药-中草药-新药制药-保健-医疗器械-医院
能源开发:煤炭-电力-水电-火电-风电-太阳能-沼气-生物柴油-电池 基础设施:市政-园林-交通-水务-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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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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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
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
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
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
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
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
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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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
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
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
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
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
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
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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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
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
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
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
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
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
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 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
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
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 个工作日内发布。
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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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 年内可追溯。
第十二条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
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
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
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
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
革部门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
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
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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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
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
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
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相应的省
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
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
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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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
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1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
遗漏、错误;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
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
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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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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