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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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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
见》,指导各地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国家发展
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
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简称《规划》)。规划范围包括全
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
规划期限:2016-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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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城镇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设
施,是人民安全健康生活的重要保障。“十二五”以来,在国务院
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各地加大资金投入,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垃圾收运体系日趋
完善,处理设施数量和能力快速增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显著
提高。截至2015 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
力达到75.8 万吨/日,比2010 年增加30.1 万吨/日,生活垃圾无害
化处理率达到90.2%,其中设市城市94.1%,县城79.0%,超额完
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无害化处理率目标。但同时也应看到,随
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国城镇生活垃圾
清运量仍在快速增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仍相对不足,
大部分建制镇的生活垃圾难以实现无害化处理,垃圾回收利用率有
待提高。为此,“十三五”期间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继
续加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拓展服
务范围,加快垃圾收运处理领域的市场化进程,推进生活垃圾源头
分类,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最终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
害化。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
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生
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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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
置,为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奠定良好基
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拓展范围。合理规划设施建设,在设市城市和县城
重点布局处理设施,推动共建共享。统筹建设城市、县城、建制镇
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覆盖到建制镇。
因地制宜,强化监管。针对不同地区实际情况,提前规划、科
学论证,选择先进适用技术,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加大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和改造升级力度,加强运营管理和监督,保障处
理设施安全、达标、稳定运行。
分类回收,促进利用。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因地制宜制定
分类办法,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分类投放、回收、运输、处理相衔
接的全过程管理体系,促进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衔接,实现源头减量和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创新驱动,多元协同。大力推行PPP、特许经营和环境污染第
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
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生活垃圾
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20 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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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80%以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特殊困难
地区可适当放宽。
——到2020 年底,具备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
市(建成区)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
化处理能力全覆盖。
——到2020 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
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60%以上。
——到2020 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生活垃圾
得到有效分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城市基本建立
餐厨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到2020 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
系。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处理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尚不具备处理能力
的设市城市和县城要在2018 年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建制镇产
生的生活垃圾就近纳入县级或市级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原则上
建制镇不单独建设处理设施(距离县市较远的建制镇可视具体情况
另行考虑)。加快现有设施的改造升级,逐步缩小地区间生活垃圾
处理水平差距,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衔接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三五”期间,全国规划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5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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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吨/日(包含“十二五”续建12.9 万吨/日),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
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比例达到50%,东部地区达到
60%。
2.建设要求。坚持资源化优先,因地制宜选择安全可靠、先进
环保、省地节能、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技术
和环保标准进行设施建设,配备完善的污染控制及监控设施。对不
达标设施,尽快开展技术改造或关停。
经济发达地区和土地资源短缺、人口基数大的城市,优先采用
焚烧处理技术,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的同时要
考虑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的配套。鼓励相邻地区通过
区域共建共享等方式建设焚烧残渣、飞灰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卫生
填埋处理技术作为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方式,是各地必须具备的保
障手段,重点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
用,剩余库容宜满足该地区10 年以上的垃圾焚烧残渣及生活垃圾
填埋处理要求。不鼓励建设处理规模小于300 吨/日的焚烧处理设施
和库容小于50 万立方米的填埋设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要与垃圾处
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也可考虑与当地污水
处理厂协同处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指南》的要求,条件具备的地区,可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理、飞灰减
量化、分类后有机垃圾生物处理等试点示范。
(二)完善垃圾收运体系
1.建设任务。城市建成区应实现生活垃圾全收集,建制镇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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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交通便利、经济发达地区要通过以城
带乡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扩大生活垃圾收集覆盖面,加大收集力度。
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运
体系。结合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积极构建“互联网+资源回收”
新模式,打通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通道,整合回
收队伍和设施,实现“两网融合”。“十三五”期间,新增收运能力
44.22 万吨/日。
2.建设要求。统筹布局生活垃圾转运站,淘汰敞开式收运设施,
减少生活垃圾收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加强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
造,在城市建成区推广密闭压缩式收运方式,大中型城市要在“十
三五”期间全部实现密闭化收运。
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按标准建设与处理设施相配套的大中型
垃圾转运站,按照转运量与运输距离合理配置收运车辆,鼓励区域
内车辆统筹,可考虑采用第三方外包方式运输。建制镇要根据地区
人口、垃圾产生情况以及收集频次合理配备垃圾收运设施。研究运
用物联网技术探索路线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应配备满足分类品种需求、密封性好、
标识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有效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的分
类收集和运输。
(三)加大存量治理力度
1.建设任务。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不
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库容饱和的填埋场进行治理,使其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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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要求。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要在环境评估的基础
上,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治理工作。对于渗
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尽快开展改造工作,未建
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要在两年内完成建设;对具有填埋气体收集利用
价值的填埋场,开展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及再处理工作;对于库容饱
和的填埋处理设施,应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封场。在确保安全环保的
前提下,可考虑对库容饱和的填埋场土地开展复合利用。“十三五”
期间,预计实施存量治理项目803 个。
2.建设要求。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治理,应结合其规模、
设施状况、场址地质构造、周边环境条件、修复后用途等,因地制
宜制定治理方案,对堆体整形、填埋气收集与处理、封场覆盖、地
表水控制、渗滤液收集处理和其他附属工程等提出措施。在不达标
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和库容饱和的垃圾填埋场封场过程中,应设置
有效的渗滤液收集导排设施,并及时收集利用填埋气,减少温室气
体排放。
(四)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1.建设任务。继续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建设,根据各地餐厨垃圾产生量及分布等因素,统筹安排、科学布
局,鼓励使用餐厨垃圾生产油脂、沼气、有机肥、土壤改良剂、饲
料添加剂等。鼓励餐厨垃圾与其他有机可降解垃圾联合处理。到“十
三五”末,力争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能力3.44 万吨/日,城市基本建
立餐厨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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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要求。根据当地餐厨垃圾产生规模、组分和理化性质,
科学选择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路线和技术设备,可选择肥料化、饲
料化(饲料添加剂)、能源化等工艺,工艺选择须符合《餐厨垃圾
处理技术规范》等要求。建立台账登记制度,提高餐厨垃圾集中收
集率和收运体系覆盖率。按规定及时收运餐厨垃圾,防止餐厨垃圾
收运过程产生环境污染。强化产品应用管控,加强对餐厨垃圾资源
化利用产品的质量监管和流向监控,严格规范餐厨垃圾肥料化和饲
料化产品的销售、使用。
(五)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1.建设任务。大力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结合各地实际,合理确
定垃圾分类范围、品种、要求、方法、收运方式,形成统一完整、
协同高效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的全过程
管理体系。科学设定垃圾分类类别,鼓励对厨余等易腐垃圾进行单
独分类。完善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投放点,建立分类回收与废
旧物资回收相结合的管理和运作模式。
2.建设要求。开展垃圾分类的城市要结合现有终端处理设施,
确定切实可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方法,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
则大力推进。垃圾分类设施要与回收利用、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系
统衔接匹配。厨余等易腐垃圾宜采用生物处理技术。整合生活垃圾
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加强对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企
业的政策扶持,促进垃圾分类从粗分到细分的提升,达到生活垃圾
减量、再生资源增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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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1.建设任务。应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和市政公用
设施监管系统,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
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控,监控频次和
要求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2.建设要求。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
息统计。重点推进对焚烧厂主要设施运行状况等的实时监控。加强
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情况、焚烧飞灰处置达标情况、卫生填埋场渗
滤液渗漏情况、填埋气体排放情况的监测以及填埋场监测井的管理
和维护。
三、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三五”期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总投资
约2518.4 亿元。其中,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投资1699.3 亿元,收
运转运体系建设投资257.8 亿元,餐厨垃圾专项工程投资183.5 亿
元,存量整治工程投资241.4 亿元,垃圾分类示范工程投资94.1 亿
元,监管体系建设投资42.3 亿元。
(二)资金筹措
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
定的资金渠道,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积极引
导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国家将根据规划
任务和建设重点,继续对设施建设予以适当支持,重点支持采用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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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设施和贫困地区处理设施建设。对暂未引入
市场机制运作的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要进行政策扶持、投资引导、
适度补贴,保障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规标准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标准体系。研
究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垃圾焚烧处理设
施建设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指南,做好防范和化解社
会风险工作。研究制定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条例。制定生活垃圾分
类目录和细则,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收集运输、设施建
设等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加大政策支持
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合理确定收
费标准,有条件的地区收费标准应覆盖垃圾收集、清运及处理处置
成本。积极探索计量化、差别化收费方式。落实对垃圾处理相关企
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监测设施运行的经费保
障,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监测
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在征收的处理费无法满足处理和监测设施正常
运行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当补偿。各地要对生活垃圾处
理设施建设的规模、布局和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并组织编制专项规划,
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三)建立多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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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社会化运作,建立多元化投入
机制。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体制,
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鼓励跨地区、跨部门的合作,培育和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的垃圾处
理企业,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在生活垃圾处理领域的应用。
(四)强化创新引领
把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纳入国家相关科技支撑计划,加强对垃圾
资源化利用、分类处理、清洁焚烧、二噁英控制、飞灰安全处置等
关键性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示范和推
广应用,组织实施关键技术与设备研发及关键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
加快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互
联网+资源回收”等新模式。围绕生活垃圾处理和监测设施的建设、
运营管理,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建设培养,大力发展职业
教育和岗前、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
水平。
(五)加强宣传引导
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搭建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渠
道,大力宣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及时全
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
论氛围。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普及垃圾分类的科学知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引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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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树立“垃圾减量从我做起、垃圾管理人人有责”的观念。强化国
民教育,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
(六)强化监督管理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提高地方政府
领导责任意识。强化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故意编造、篡改排
污数据的违法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推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
运营信息公开,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
物名称和排放浓度等信息,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等突
发事件。对垃圾渗滤液、焚烧烟气等监测不达标的处理设施,依法
及时关停整顿。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飞灰产生、
利用和处置的执法监管。加强公众监督,完善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
机制,健全居民诉求表达、受理调查和解决回复等机制。
五、规划组织实施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
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
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要将《规
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
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流域有关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十三五”重点流域
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衔接。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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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规划》执行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安排城镇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设施建设。住房城
乡建设部将对各地实施《规划》加强指导。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
建设部将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推动规划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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