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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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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社会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兜底保障能力,推
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十三五”
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生保障工作。“十二五”以来,国务
院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社会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
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残
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残疾人小康进程、困
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
护、困境儿童保障、深化殡葬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中央和地方
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服务等建设投入力
度,社会服务设施条件不断改善,社会服务体系持续完善,残疾人
小康进程加快推进,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十三五”时期,我国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
主要表现为,老龄化程度日益加重,2015 年底我国60 岁以上老年
人口已经达到2.2 亿,占总人口比例达16.1%,未来一段时期老龄
人口将持续快速增长;残疾人总数约为8500 万人,提供适合残疾
人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任务十分艰巨;困境儿童无人抚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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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儿童缺乏关爱、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困难、群众“治丧难”“治丧贵”
等社会热点问题也频频出现,精细化、专业化的社会服务需求日益
增长,对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出迫切要求。与此相比,社会服务能
力和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是供给总量不足,养老服务、未成年
人保护、精神卫生、儿童福利、基本殡葬、残疾人康复和托养等薄
弱环节的设施缺乏。二是资源配置不均衡,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
社会服务设施条件较差,服务能力不足。三是专业化程度低,服务
设施规范化、标准化进程慢、水平低,专业人才短缺严重。四是体
制机制创新滞后,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为此,党中央明确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积极
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
护、残疾人康复和托养、公共殡仪馆和公益性骨灰安放(葬)等设
施建设,以及加强精神卫生能力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
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
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
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
年)》对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救助设施、精神卫
生福利设施建设也提出明确要求。《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提
出要加强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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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加强社会服务薄
弱环节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工程,是贯彻落实全面建
成小康社会任务要求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
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
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把增进福祉、提升质量作为
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社会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立足兜底
线、补短板、调结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
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发展目标。
到2020 年,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进一步改善社会服务
基础设施条件,推动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增强兜底保障能力,
提升社会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便捷、保
障有力的社会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各地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人口、
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推进服
务设施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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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2.坚持保障基本。坚守底线,发挥社会服务设施兜底保障功能,
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帮扶支持,不断满足基本社会服务和残疾人公共
服务需求,推动城乡区域人群均等享有和协调发展。
3.坚持突出重点。补齐短板,重点加强养老、社会福利、残疾
人康复和托养等薄弱环节设施建设,中央投资重点向革命老区、民
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4.坚持地方为主。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
度,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服务设施发挥效益。发挥中央投资引导和
带动作用,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地方真抓实干。
5.坚持持续发展。完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和建设标准,尽量
依托现有资源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供给模式,积极引导和鼓励
社会力量参与,确保服务设施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
三、建设任务
实施方案重点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
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目标。到2020 年,全国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设施(敬老院)和互助设施、光荣院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的
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 张,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
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
——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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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城市社区建立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机构等养老
服务设施。
——大部分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条件得到改善,
功能更加健全,服务更加专业。大多数条件适宜的特困人员供养服
务设施(敬老院),整合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建设任务。一是支持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
护院建设,提升康复护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支持医养结合的养
老设施建设(综合性养老设施,具备医疗功能,但不包括单独医疗
或以医疗为主的卫生设施),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资源融合发
展;三是支持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
老院)建设,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功能,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特
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重点支持整合为县级区域性养老服
务中心的项目;四是支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提升社区
居家养老服务能力;五是支持养老设施配置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设
备包),提升养老设施的硬件条件和服务质量。
对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2016 年中央投资予以适当补
助,2017—2020 年由各地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目标。“十三五”期间,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通
过加大投入,重点支持一批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精神卫生和
基本殡葬等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功能完备、布局合理、
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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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任务。一是在人口50 万以上或孤儿200 个以上的县(市、
区)建设儿童福利设施,推动形成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儿童福利
服务设施网络;二是在条件适宜的县(市、区)依托现有社会福利
设施资源建设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
等提供临时监护照料和家庭服务;三是在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不足且
尚无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地市建设1 所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为精神
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服务;四是在火葬区尚无设施的县(市、区)
新建殡仪馆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
旧的县(市、区)殡仪馆实施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县(市、区)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三)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目标。到2020 年通过重点建设一批残疾人康复、托养及
综合服务设施,显著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兜底保障能力,逐步形成
特色鲜明、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推动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和综合服务设施三者有其一,
实现县级残疾人服务设施基本覆盖。
——每个省(区、市)都建有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设施,
地市都建有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设施或残疾人托养设施。
2.建设任务。一是支持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
扩建,形成专业化的康复服务网络;二是支持市、县级残疾人托养
设施新建或改扩建,搭建专业化的托养服务平台;三是尚未建设残
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市、区),可随康复和托养设施配建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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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综合服务设施。
四、资金安排
(一)资金渠道。
实施方案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包括中央预算
内投资、地方财政投入、各级彩票公益金、社会投资等。实施方案
建设任务滚动实施,逐年安排,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
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
平、人口规模、县级行政区划等情况,以及国家财力状况、有关政
策因素等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积极支持。同时,根据各地
项目执行等情况,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实施激
励支持措施,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加大补助力度。各地要发挥
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吸收社会资本进入,鼓励通过公建
民营、PPP、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养老、残疾人等设
施建设,增加服务供给。各地要发挥主体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
金,加大投入力度。留归地方的彩票公益金要按照相关规定,继续
大力支持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和开展相关服务。
(二)项目遴选条件。
建设项目的床均面积、床位总量、建设规模以及设备购置等要
求,具体按附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
管理办法》执行。
(三)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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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西部、中部、东部地区项目按床均建设投资
或平均总投资的80%、60%、30%予以补助(设备包等定额补助项
目除外),对于新疆南疆地区、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享受中西
部待遇等政策地区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对低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
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
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配套解决。
具体补助标准按附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项
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中国残联负
责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负责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
革委和中国残联负责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充分发挥政
府主导作用,将社会服务兜底工程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
府目标管理。各省级发展改革、民政和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
配合,分工协作,做好本地区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各级民
政部门、残联要加强各自领域内项目建设管理,确保社会服务设施
规范运行、发挥效益。
(二)执行标准规范。要依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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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
规范》(MZ/T056—2014)、《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5-2013)》、《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6-2013)》和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标135-2010)》等标准规
范和遴选条件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避免铺张
浪费、贪大求洋。
(三)严格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
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
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
〔2015〕2942 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
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严格
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
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设施建设监管,项目配套资金应足额及时
到位,保证建设质量。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
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中国残联。
(四)建立保障机制。要贯彻落实国家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服
务、扶持残疾人政策措施,进一步制定出台相关保障措施。要管好
用好社会服务设施,完善配套服务功能。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人
员配备,健全服务规范,保障运行经费,发挥项目建设效益。
(五)加强监督评估。各地要建立项目动态监督检查机制,要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行实施方案公开和年度投资计划公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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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督
查,及时总结各地实施情况。
附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1
附件
“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
称“实施方案”)项目和投资管理,加强组织实施,提高中央预算内
投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
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为2016—2020 年,建设任务滚动
实施,逐年安排,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
况展期实施。
第三条实施方案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
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
第四条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改善社会服务基础设施条件,推
动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立足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增强
兜底保障能力,提升社会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
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残联负责编制实施方
案、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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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负责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福利服
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残联负责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
建设。省发展改革部门与民政部门、残联做好本地区社会服务兜底
工程实施方案。
第六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残联根据实施方案
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列入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各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残联上报社会服务兜底
工程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中国残
联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建设程序下达年度投
资计划,对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
在收文后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 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
划,并报送备案文件。
第八条对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落
实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的责任主体,在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时,
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以及省、市、县等各
级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并确保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
理程序。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
需调整的,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做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
案。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权力不
得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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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与民政部门、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责,
分别做好各领域内实施方案实施各方面工作。地方民政部门、残联
要加强各自领域内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
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
第三章项目遴选原则
第十条项目遴选范围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遴选范围:
1.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
2.医养结合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医疗功能的综合性养老设
施,但不包括单独医疗或以医疗为主的卫生设施)。
3.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
建设项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重点支持整合为县级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项目。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
5.中央投资补助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包括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的基本生活护理、医疗、康复等设备配置。
(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遴选范围:
1.在人口50 万以上或孤儿200 个以上的县(市、区)级儿童福
利设施建设项目。
2.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较多的县(市、区)级未成年人保护
设施建设项目。
4
3.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不足且尚无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地市级精
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4.火葬区尚无设施的县(市、区)级殡仪馆新建项目;已达到
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旧的县(市、区)级殡仪馆改扩建项目;火
葬区尚无设施的县(市、区)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项目;对
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更新
改造项目。
(三)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遴选范围:
1.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尚未建设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可随康复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
设施。
2.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尚未建设残疾
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可随托养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原则上,中央投资暂不支持以康复和托养设施合建的形式申报
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包括:
(一)项目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需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要求,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相适
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环境保
护、节约土地、安全管理、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三)项目要符合45 号令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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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配套资金足额落实。
(四)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
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 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
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
2942 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
项目库。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项目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1.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休养院、符合要求的医养结合养老设
施建设项目,建设床位控制在500 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42.5—50
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21250 平方米之内,床均建设投资按
9 万元测算。
2.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光荣院建设项目,建设床
位控制在300 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26.5—32.5 平方米之间,建
设规模控制在8000 平方米以内,床均建设投资按6.5 万元测算。
3.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控制在750—1600 平
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200 万元测算。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西部、中部、东部地区项目按床均建设投资
或平均总投资的80%、60%、30%予以补助。对于新疆南疆地区、
西藏、四省藏区、享受中西部待遇等政策地区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
6
行。
原则上,对低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
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
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配套解决。对超床位数及床均面
积、建设规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予支持。对改
扩建项目补助额度按上述补助标准50%申请。
4.以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除社区日间照料中
心项目外)可同时申请50 万元设备包补助,每个项目仅限申请一
个设备包。
5.对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2016 年中央投资予以适当
补助,2017—2020 年由各地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1.县级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150 张之间,床均
面积控制在41—43 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1230—6450 平方
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6.5 万元测算。
2.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50—100 张之间,
床均面积控制在30—35 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1500—350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6.5 万元测算。
3.地市级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0—500 张之间,
床均面积控制在40—50 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12000—2200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9 万元测算。
4.县级殡仪馆。人口规模在50 万以下的县(市、区),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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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控制在2000—7000 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800 万元测算;
人口规模在50 万以上的县(市、区),建设规模控制在7000—12000
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1400 万元测算。
5.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3000—5000 平方
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600 万元测算。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西部、中部、东部地区项目按平均总投资或
床均建设投资的80%、60%、30%予以补助。对于新疆南疆地区、
西藏、四省藏区、享受中西部待遇等政策地区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
行。
原则上,对低于平均总投资或床均建设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
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平均总投资或床均建设投资
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对建设规模、床位数、床
均面积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予支持。改扩建项目
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
6.火化设备环保改造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对东部、中部、
西部地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套50 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三)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1.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设规模
控制在4800—38300 平方米之间,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
县,可随康复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670—890 平方米。
2.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设规模控制
在800—10100 平方米之间,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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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随托养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670—890 平方米。
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分别按平均总投资4000 万元、
1500 万元和1000 万元测算;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按平均总投
资600 万元测算;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按平均总投资130 万元测算。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西部、中部、东部地区项目按平均总投资的80%、
60%、30%予以补助。对于新疆南疆地区、西藏、四省藏区、享受
中西部待遇等政策地区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对低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上述相
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
行解决。对建设规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予支持。
第五章资金安排原则
第十三条实施方案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包括中
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投入、各级彩票公益金、社会投资等。实
施方案建设任务滚动实施,逐年安排,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
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
人口规模、县级行政区划等情况,以及国家财力状况、有关政策因
素等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积极支持。同时,根据各地项目
执行等情况,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实施激励支
持措施,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加大补助力度。各地要发挥主体
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吸收社会资本进入,鼓励通过公建民营、
PPP、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养老、残疾人等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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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服务供给。留归地方的彩票公益金要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大力
支持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和开展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
贫困地区倾斜,促进困难地区社会服务兜底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年度投资计划中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疗养院、残
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项目采取直接下达方式,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
施(敬老院)、光荣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福利项目采取切
块下达方式。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
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
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
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
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加强
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
革委、民政部和中国残联。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
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在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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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定期
对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
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
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和中国残联适时对实施方案中养老服务、
社会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体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做好年度投
资计划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的衔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每月10 日前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
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
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
项目,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
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
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45 号令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残联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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